公民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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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逮捕(英语:citizen's arrest)是指非警察(亦非纪律部队)的公民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1],在英美法系中,这一行为可追溯至中世纪的英格兰法律制度,当时的法律鼓励公民抓捕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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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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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 (二)通缉在案的;
- (三)越狱逃跑的;
- (四)正在被追捕的。
-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101条(在某些案件中循简易程序拘捕罪犯)
- 罪犯的拘捕
- (1)(由1971年第5号第9条废除)
- (2) 任何人可无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怀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的人。(由1967年第70号第2条代替)
- (3) 任何人如获他人提出向他售卖、当押或交付任何财产,而他有合理理由怀疑已有或即将有任何可逮捕的罪行对该财产或就该财产而犯,他可无需手令而拘捕向他提出售卖、当押或交付该财产的人,并取得该被提出予以售卖、当押或交付的财产的管有,而如果他能够的话,则必须如此行事。(由1967年第70号第2条修订)
- (4) 任何人如发现任何人管有任何他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人是藉可逮捕的罪行而取得的财产,可无需手令而逮捕最后述及的人,并取得该财产的管有。(由1967年第70号第2条修订)
- (5) 根据载于此的任何条文逮捕任何人的每一人(如作出逮捕的人本身不是警务人员),须将如此逮捕的人及他已取得管有的财产(如有的话)交付警务人员,以便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快将该人带到裁判官席前,以待裁判官按照法律处理,或为该目的而亲自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快将该人带到裁判官席前。(由1911年第51号修订;由1912年第2号附表修订)
- (6) 本条不影响任何其他成文法则赋予警察或其他人的拘捕权力。
有关拘捕令俗称101拘捕令,罪行属严重,如行劫、强奸、谋杀;但如果罪行属轻微,市民则并不可逮捕,例如在法定禁止吸烟区抽烟罚款$1,500[3],所以不可逮捕。“可逮捕的罪行(英语:arrestable offence)”指由法律规限固定刑罚的罪行,或根据、凭借法例对犯者可处超过12个月监禁的罪行,亦包括犯任何这类罪行的企图[4]。
第八十八条 (现行犯与准现行犯)
- 现行犯,不问何人得迳行逮捕之。
- 犯罪在实施中或实施后即时发觉者,为现行犯。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现行犯论:
- 一、被追呼为犯罪人者。
- 二、因持有凶器、赃物或其他物件,或于身体、衣服等处露有犯罪痕迹,显可疑为犯罪人者。
引用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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