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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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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蒙古语ᠥᠪᠥ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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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能是立法监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人民代表大会理论研究等。

事实速览 第十四届2023年1月至今主要领导, 主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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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及地方组织法并未规定设置一级行政区人大的常务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职能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委员会行使。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其中规定:“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它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1]。1979年12月18日至27日,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2]。12月28日,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办公厅,下设秘书处、信访处、行政处[3]

主要职责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召开的其他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2. 负责提出自治区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围绕立法项目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开展立法调研工作。
  3. 依法对自治区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开展执法检查、执法调研。
  4. 承办自治区的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人大代表和自治区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工作;指导设区的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承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事项。
  5. 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立法调研、执法检查和代表工作及其他工作任务。
  6. 重大事项的决定。

机构设置

  • 办公厅
    • 秘书处
    • 会议处
    • 信访局
    • 翻译处
    • 人事处
    • 财务审计处
    • 对外联络处
    •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 研究室
  •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 议案审查委员会
  • 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
  •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 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
  • 法制工作委员会
  • 农牧业工作委员会
  • 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
  • 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直属事业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电子政务服务中心
  •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事务服务局
  • 《内蒙古人大》杂志社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会堂管理处(人民会堂)

历届组成人员

第五届

第六届

第七届

第八届

第九届

第十届

第十一届

第十二届

第十三届

第十四届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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