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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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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蒙古语:ᠥᠪᠥᠷ
ᠮᠣᠩᠭᠣᠯ ᠤᠨ
ᠥᠪᠡᠷᠲᠡᠭᠡᠨ
ᠵᠠᠰᠠᠬᠤ
ᠣᠷᠣᠨ ᠤ
ᠠᠷᠠᠳ ᠤᠨ
ᠲᠥᠯᠥᠭᠡᠯᠡᠭᠴᠢᠳ ᠦᠨ
ᠶᠡᠬ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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ᠪᠠᠢᠩᠭᠤ ᠶᠢᠨ
ᠬᠣᠷᠢᠶᠠ,简称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能是立法、监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人民代表大会理论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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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及地方组织法并未规定设置一级行政区人大的常务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职能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人民委员会行使。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其中规定:“县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它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1]。1979年12月18日至27日,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2]。12月28日,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办公厅,下设秘书处、信访处、行政处[3]。
主要职责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设置
- 办公厅
- 秘书处
- 会议处
- 信访局
- 翻译处
- 人事处
- 财务审计处
- 对外联络处
-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 研究室
-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 议案审查委员会
- 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
-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 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
- 法制工作委员会
- 农牧业工作委员会
- 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
- 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 直属事业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电子政务服务中心
-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事务服务局
- 《内蒙古人大》杂志社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会堂管理处(人民会堂)
历届组成人员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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