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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爱尔兰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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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爱尔兰司法院(英语:Court of Judicature of Northern Ireland)是北爱尔兰司法机构的常设部分,由下列的三个高级法院组成[1]:
本院是按照《1978年司法院(北爱尔兰)法令》所设置[3],早期被称为最高司法院(英语: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直至2009年10月1日,英国最高法院正式成立后,本院才根据《2005年宪制改革法令》改为现名[4]。
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是北爱尔兰境内的最高级法院,专门处理来自王室法院及高等法院的上诉诉讼,以及由郡法院、裁判法院及审裁处控辩双方转交的法律问题;上诉法院的上诉案件则会转至英国最高法院[5]。
在北爱尔兰的判例法中,上诉法院确立了“上诉应为整体,而非支离破碎”的原则,即指下级法院不应按议题而逐点转介上诉案件。在2011年 《First4Skills有限公司 诉 就业及学习部》 一案中,上诉大法官伯纳德·麦高斯基援引了1998年《Cullen 诉 皇家阿尔斯特警察总长》(未刊) 及1995年《Lemon申请案》(未刊)的判决,指上述案件已建立相关原则,并裁定初审法院“有责任将其面前的所有争点一并裁决”[6]。
在1930年至1978年期间,司法机构曾经设置刑事上诉法院,专门处理所有刑事案件的上诉诉讼[7];在其废除后,相关职能已经转交至上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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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由三个分部所组成:
- 皇座法庭(King's Bench Division)
- 家事法庭(Family Division)
- 大法官法庭(Chancery Division)
在皇座法庭之下,设有专门为商业纠纷及诉讼而设的“Commercial List”制度,引入调解及仲裁机制以加快审议商业案件[8][9]。

王室法院
王室法院一般处理最严重的罪行诉讼,即所有可公诉罪行及皆可审讯罪行。
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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