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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爱尔兰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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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爱尔兰的法院(英语:Courts of Northern Ireland)是指在北爱尔兰审理民事及刑事案件的法院,其组织及司法管辖权受北爱尔兰法律制度所限。
虽然北爱尔兰是英国的构成国,但全国并无统一的司法制度:除移民法、军事法、权力下放制度及其他国家行为事宜外,英格兰及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均各自设有独特的法律制度及司法机构。在爱尔兰分治前,北爱尔兰亦曾是爱尔兰司法系统的一部分;现时而言,北爱尔兰与爱尔兰共和国的法院并无隶属关系。
法院及审裁处服务处(英语:Northern Ireland Courts and Tribunals Service)则协助各级法院内部行政及管理事宜。
法院组织
根据《2005年宪制改革法令》,英国最高法院是北爱尔兰的最终上诉法院,亦是其他三个构成国的所有上诉诉讼(除了苏格兰的刑事案件)拥有终审权。
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英国上议院具有对北爱尔兰诉讼的最终审判权。
上诉法院是北爱尔兰境内的最高级法院,专门处理来自王室法院及高等法院的上诉诉讼,以及由郡法院、裁判法院及审裁处控辩双方转交的法律问题;上诉法院的上诉案件则会转至英国最高法院[5]。
在北爱尔兰的判例法中,上诉法院确立了“上诉应为整体,而非支离破碎”的原则,即指下级法院不应按议题而逐点转介上诉案件。在2011年 《First4Skills有限公司 诉 就业及学习部》 一案中,上诉大法官伯纳德·麦高斯基援引了1998年《Cullen 诉 皇家阿尔斯特警察总长》(未刊) 及1995年《Lemon申请案》(未刊)的判决,指上述案件已建立相关原则,并裁定初审法院“有责任将其面前的所有争点一并裁决”[6]。
在1930年至1978年期间,司法机构曾经设置刑事上诉法院,专门处理所有刑事案件的上诉诉讼[7];在其废除后,相关职能已经转交至上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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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室法院一般处理最严重的罪行诉讼,即所有可公诉罪行及皆可审讯罪行。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刑事案件会由“迪普洛克法院”(英语:Diplock courts)的模式进行聆讯,即无设陪审团情况下进行审理。目前而言,皇家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引用下列原因并发出证书,指示相关可公诉罪行案件直接由法官处理:
- 有关案件源于“宗教或政治敌意”的犯罪意图
- 有关案件由某个在《2000年恐怖主义法令》下被禁制、并“与北爱尔兰事务相关”的团体或代表该团体的人士所干犯
在1972年至2007年期间,所有严重及涉及恐怖主义的刑事案件自动由狄普乐法院审理,以解决当时北爱尔兰问题冲突所面对的干扰证人及陪审团的问题。
郡法院是北爱尔兰最主要的民事法院,负责审理范围广泛的民事诉讼、消费者申索等案件,以及来自裁判法院的上诉案件。任何涉及较高款项的诉讼则待由高等法院处理。
当郡法院进行《1995年儿童(北爱尔兰)令》下的聆讯程序或处理来自家事程序法庭的上诉案件时,则被称为“家庭照顾中心”(英语:family care centres)。在2016年前,北爱尔兰设有七个郡法院分区,其后改采单一架构模式。
- 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家事程序法庭及同居程序法庭):负责审理较轻微的刑事案件,并为较严重刑事案件进行初步聆讯;皇家法院则审理所有移交审讯的严重刑事案件。
- 裁判法院共划分为二十一个“简易审理区”(英语:petty sessions districts)。
- 当按照《1995年儿童(北爱尔兰)令》下审理家事程序案件时,则以家事程序法庭形式运作。
- 死因裁判法院(英语:coroners’ courts)负责调查任何涉及突然、暴力或非自然死亡的死亡个案
- 判决执行处(英语: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Office)
法官
根据英国法例,首席大法官及上诉法院大法官须由英国首相提名,而高等法院大法官及其他法官则由首席部长及副首席部长提名。无论如何,所有司法人员人选均由司法人员任命委员会作出建议,并由英国君主委任[10]。
首席大法官是北爱尔兰司法机构的首长,亦是所有法院的院长。
相关条目
- 爱尔兰的法院
- 爱尔兰司法机构
-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院
- 英格兰和威尔士司法机构
- 苏格兰的法院
- 苏格兰司法机构
- 苏格兰的法院
- 苏格兰司法机构
- 北爱尔兰法律制度
- 英国法律制度
- 英格兰法律制度
- 苏格兰法律制度
- 爱尔兰法律制度
- 欧盟法律制度
- 欧洲人权法院
- 北爱尔兰国家法律顾问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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