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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爱尔兰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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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愛爾蘭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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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爱尔兰的法院(英语:Courts of Northern Ireland)是指在北爱尔兰审理民事刑事案件的法院,其组织司法管辖权北爱尔兰法律制度英语Laws of Northern Ireland所限。

虽然北爱尔兰英国的构成国,但全国并无统一的司法制度:除移民法军事法权力下放制度及其他国家行为事宜外,英格兰及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均各自设有独特的法律制度司法机构。在爱尔兰分治前,北爱尔兰亦曾是爱尔兰司法系统英语Courts of the Republic of Ireland的一部分;现时而言,北爱尔兰爱尔兰共和国的法院并无隶属关系。

法院及审裁处服务处(英语:Northern Ireland Courts and Tribunals Service)则协助各级法院内部行政及管理事宜。

法院组织

英国最高法院

根据《2005年宪制改革法令英语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英国最高法院是北爱尔兰的最终上诉法院,亦是其他三个构成国的所有上诉诉讼(除了苏格兰刑事案件)拥有终审权。

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英国上议院具有对北爱尔兰诉讼的最终审判权。

司法院

北爱尔兰司法院(英语:Court of Judicature of Northern Ireland)是北爱尔兰司法机构的常设部分,由下列的三个高级法院组成[1]

本院是按照《1978年司法院(北爱尔兰)法令》所设置[3],早期被称为最高司法院(英语: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直至2009年10月1日,英国最高法院正式成立后,本院才根据《2005年宪制改革法令英语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改为现名[4]

司法院现址均位于贝尔法斯特皇家司法院英语Royal Courts of Justice, Belfast[5]

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是北爱尔兰境内的最高级法院,专门处理来自王室法院及高等法院的上诉诉讼,以及由郡法院、裁判法院及审裁处控辩双方转交的法律问题;上诉法院的上诉案件则会转至英国最高法院[5]

在北爱尔兰的判例法中,上诉法院确立了“上诉应为整体,而非支离破碎”的原则,即指下级法院不应按议题而逐点转介上诉案件。在2011年 《First4Skills有限公司 诉 就业及学习部》 一案中,上诉大法官伯纳德·麦高斯基英语Bernard McCloskey援引了1998年《Cullen 诉 皇家阿尔斯特警察总长》(未刊) 及1995年《Lemon申请案》(未刊)的判决,指上述案件已建立相关原则,并裁定初审法院“有责任将其面前的所有争点一并裁决”[6]

在1930年至1978年期间,司法机构曾经设置刑事上诉法院英语Court of Criminal Appeal (Northern Ireland),专门处理所有刑事案件的上诉诉讼[7];在其废除后,相关职能已经转交至上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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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由三个分部所组成:

  • 皇座法庭King's Bench Division
  • 家事法庭(Family Division
  • 大法官法庭(Chancery Division
在皇座法庭之下,设有专门为商业纠纷及诉讼而设的“Commercial List”制度,引入调解及仲裁机制以加快审议商业案件[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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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尔法斯特皇家司法院英语Royal Courts of Justice, Belfast

王室法院

王室法院一般处理最严重的罪行诉讼,即所有可公诉罪行及皆可审讯罪行。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刑事案件会由“迪普洛克法院”(英语:Diplock courts)的模式进行聆讯,即无设陪审团情况下进行审理。目前而言,皇家检察院检察长英语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for Northern Ireland可以引用下列原因并发出证书,指示相关可公诉罪行案件直接由法官处理:

  • 有关案件源于“宗教或政治敌意”的犯罪意图
  • 有关案件由某个在《2000年恐怖主义法令》下被禁制、并“与北爱尔兰事务相关”的团体或代表该团体的人士所干犯

在1972年至2007年期间,所有严重及涉及恐怖主义的刑事案件自动由狄普乐法院审理,以解决当时北爱尔兰问题冲突所面对的干扰证人及陪审团的问题。

郡法院

郡法院是北爱尔兰最主要的民事法院,负责审理范围广泛的民事诉讼、消费者申索等案件,以及来自裁判法院的上诉案件。任何涉及较高款项的诉讼则待由高等法院处理。

当郡法院进行《1995年儿童(北爱尔兰)令》下的聆讯程序或处理来自家事程序法庭的上诉案件时,则被称为“家庭照顾中心”(英语:family care centres)。在2016年前,北爱尔兰设有七个郡法院分区,其后改采单一架构模式。

其他下级法院

  • 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家事程序法庭及同居程序法庭):负责审理较轻微的刑事案件,并为较严重刑事案件进行初步聆讯;皇家法院则审理所有移交审讯的严重刑事案件。
    • 裁判法院共划分为二十一个“简易审理区”(英语:petty sessions districts)。
    • 当按照《1995年儿童(北爱尔兰)令》下审理家事程序案件时,则以家事程序法庭形式运作。
  • 死因裁判法院(英语:coroners’ courts)负责调查任何涉及突然、暴力或非自然死亡的死亡个案
  • 判决执行处(英语: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Office

法官

根据英国法例,首席大法官英语Lord Chief Justice of Northern Ireland上诉法院大法官英语List of lords justices of appeal of Northern Ireland须由英国首相提名,而高等法院大法官英语List of High Court judges of Northern Ireland及其他法官则由首席部长及副首席部长提名。无论如何,所有司法人员人选均由司法人员任命委员会英语Judicial Appointments Commission作出建议,并由英国君主委任[10]

为保障司法独立,所有法官皆为终身制,可续任至退休为止。

首席大法官英语Lord Chief Justice of Northern Ireland是北爱尔兰司法机构的首长,亦是所有法院的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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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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