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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国籍
同一個人在多個國家的公民身份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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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国籍,是指拥有一个以上的国籍的状态。如果拥有两个国籍,则称为双重国籍[1]。不同的国家对多重国籍的承认是不同的,有很多国家不承认多重国籍,也有的国家有限制的承认多重国籍,还有的国家承认政治家和公务员(高级官员、外交官、军官、情报人员等)以外的人的多重国籍[2]。
此条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8年6月27日) |

允许公民持有多重国籍
原则上不允许公民持有多重国籍
在多重国籍的情况下,可能出现多个国家要求其履行公民对国家的义务(例如兵役),或者不知道允许哪个国家对其进行外交保护,这样可能会引起混乱。为避免此类不便,1930年国际联盟在海牙召集的编纂国际法的会议期间通过《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Convention on Certain Questions relating to the Conflict of Nationality Laws)[3]。条约序言提出“无论何人应有国籍且应仅有一个国籍”(every person should have a nationality and should have one nationality only,“单一国籍原则”或“唯一国籍原则”[4]),对所有成员国而言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利益”(the general interes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承认“人类在这一领域内所应努力向往的理想是消灭一切无国籍及双重国籍的现象”(the ideal towards which the efforts of humanity should be directed in this domain is the abolition of all cases both of statelessness and of double nationality),不过只有不到20个国家签署这个条约[3][5],这是由于转进全球大市场与人力的稀缺性,如今从各国政策变化来看,除了进一步提供绿卡、增加工作证等长期居民身份的大趋势,目前世界陆续加强多重国籍优势的现象则越来越明显。[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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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原因
有的国家根据出生地主义(属地主义)[8],有的国家根据血统主义(属人主义)[9],假如侨民所有的子女,一出生就会同时具有双重或以上国籍,或者父母的国籍不同,而使出生的儿童拥有双重国籍。部分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允许此情形的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前拥有双重国籍。[10]
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外国人与本国人通婚,外国人可自动获得本国国籍,例如本国男子与外国女子结婚,外国女子自动获得本国国籍。若女子所属国的法律又规定与外国人结婚并不丧失本国国籍,则该女子就获得了双重国籍,反之亦然。[11]
归化程序在很多国家一般不会影响申请人出生时或先前所拥有的国籍,因为许多归化申请人的原居国没有相关的脱籍法律条文和手续。但有些国家的国籍法规定,归化时需提供放弃或丧失原有的其他国家国籍证明,但若在申请人不可控制的前提下无法放弃原国籍,此类人士仍可保留原有的国籍,而产生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状况。[12]此外,也有归化外国后,却迟迟未向出生国提出放弃原有国籍者,有可能因为法律疏失,甚至又申办护照,于是暂时不合法地享有双重国籍,或成为事实上的多重国籍拥有者。
法律身份
理论上多重国籍人在国际上会得到不仅一个国家的保护,但根据国际实践,以及1930年海牙国籍法公约第五条规定:具有一个以上国籍的人,在第三国境内,应被视为只有一个国籍,第三国在不妨碍适用该国关于个人身份事件的法律以及任何有效条约的情况下,就该人所有的各国籍中,应在其领土内只承认该人经常及主要居所所在国家的国籍,或者只承认在各种情况下似与该人实际上关系最密切的国家国籍。
在其国籍之一的国家内部,多重国籍人一般只被当该国公民对待。例如甲国要求公民服兵役,那么同时拥有甲、乙国籍的人在甲国境内不能因其乙国国籍而免服兵役。[13]有些国家虽承认双重国籍,但其法律规定不允许公务员或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拥有双重国籍。[14]
“ |
第2条 关于某人是否隶属某特定国家国籍之问题应依该国之法律以为断。 第3条 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凡有二个以上国籍者各该国家均得视之为国民。 第4条 国家关于本国人民之兼有他国国籍者对于该第二国不得施外交上之保护。 第5条 在第三国之领土内有一个以上之国籍者应视为只有一个国籍,在不妨碍该国关于身份事件法律之适用及有效条约等范围之内,该国就此人所有之各国籍中应择其通常、或主要居所所在之国家之国籍、或在诸种情形之下似与该人实际上关系最切之国家之国籍,而承认为其唯一之国籍。 第6条 有一个以上国籍之人而此等国籍非自愿取得者经一国之许可得放弃该国之国籍但该国给与更优出籍权利之自由不在此限倘此人在国外有习惯及主要之居所而适合其所欲出籍国家之法定条件者前项许可不应拒绝。 |
” |
——1930年4月12日订于海牙之《国际联合会国籍法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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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处理
美国允许双重或多重国籍现象的存在,并有相应的法律和法规约束这类公民,即在境内不承认美国公民的其它国国籍或多重国籍身份。外籍公民申请归化为美籍公民时,在移民官和法官面前, 需要口头宣誓放弃效忠外国政府,但并无法律手续和程序或必须出示相应的文件来证实这些放弃。美国国务院对双重国籍人士也有详细的指引。外国公民归化入美籍后,可保留原有的国外公民权。根据1980年代的法律,在非主观的意愿下,美国公民权不可被任意剥夺。归化后的公民在海外使用它国护照,为外国政府工作或者是参与国外选举,不会自动丧失美国公民权。但进出美国时必须使用美国护照,并在境内不得以外籍公民身份行事。在海外使用其它国家护照,也并不与美国法律冲突[15][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17]。根据《国籍法》第9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虽然上述条文的设置意在杜绝多重国籍现象,但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的多重国籍问题依然在现实层面存在。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是联合国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中唯一一个规定定居外国的本国公民入外籍之后将自动丧失本国国籍的国家[18]。
因历史原因,香港及澳门政府以前默认双重国籍的存在。两地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行使主权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再承认双重国籍。按照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港澳居民可以合法持有国外颁发的旅行证件,但不得因为拥有外国籍,在中国领土上获得外国领事的保护,除非已经申报并改变了国籍。香港入境事务处为依法受理国籍申请和变更的机关,对所有国籍申请事宜作出处理,并确定申请人的国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澳门特别行政区也作了类似的安排。因此,港澳居民合法拥有双重国籍的现象并不罕见,而在主权移交前港澳政府均让居民拥有其他护照。如果有其它国籍身份的港澳永久居民,不选择申报国籍的变更,则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会被剥夺[19]。但如果有其他国籍身份的港澳永久居民参选行政长官的时候,必须放弃其持有的其他国籍身份。而香港除了规定双重国籍者不能参选行政长官之外,亦不得担任局长级以上的职位,拥有双重国籍的立法会议员不可超过整体议员五分之一。[20]
承认情况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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