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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臺灣法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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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简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1]、《两岸人民条例》、《两岸关系条例》、《两岸条例》,是中华民国国家统一[2]前为规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即中国大陆)之间的民间各种往来而订定的律例,于1992年9月18日起施行[3][4]。条例名称的“大陆地区”定位为“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大陆地区人民”则明定为“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港澳地区虽属“台湾地区以外之领土”,其事务另由《香港澳门关系条例》规范,但停止适用之部分,如未另定法律规范,亦适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5][6]

事实速览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Act Governing Relations between the People of the Taiwan Area and the Mainland Area, 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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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两岸关系面临巨大转变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1948年5月10日,中华民国政府公布《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7]。动员戡乱时期一直持续到1991年。在“动员戡乱”时期,中华民国将两岸关系定位为“战争状态”。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面改革开放和对台政策的攻势之下,中华民国政府在1987年11月开放民众赴大陆探亲,两岸关系开始发生转折,并产生了以法律规制两岸交往关系的需要。1988年初,时任中华民国立法委员赵少康等人开始提出要通过为两岸关系立法的形式以规范两岸交往,并迅速提出了自拟草案。1989年2月,中华民国法务部公布了第一个《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暂行条例草案》,并于1992年7月经中华民国立法院三读通过。[8]

概括

该条目自立法以来曾经过多次修正,为中华民国政府,不论是中国国民党民主进步党执政时期的政府,对于中国大陆事务的重要法律之一,之后亦有《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9]、《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许可办法[10]及《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11]等子法。

2013年7月5日,司法院大法官公布“释字第710号解释”,认定《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18条第1至2项有关强制出境、暂时收容等规定违反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与比例原则,且不符《中华民国宪法》第8条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至迟于届满二年时失其效力”[12][13]

2019年4月9日,修正第九十三条之一条条文,罚锾从现行12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大幅提高到12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限期停止、撤回投资,按次处罚到改正为止。[14]

2019年5月31日,《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增订动议在立法院三读通过。增订案明定两岸协商签署政治协议,应经立法院“双审议”,并举办全台公民投票通过后,才能签署、换文,由总统公布生效。[15]三读通过的条文明定,涉及具宪政或重大政治影响的政治议题之协议,行政院应在协商开始90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协议缔结计划及宪政或重大政治冲击影响评估报告,经立法院审议通过后,始得开启协商;为充分落实“国会”监督精神,负责协议机关提出缔结计划,经全体立法委员3/4出席,及出席委员3/4同意,才能开启签署协议的协商。

2020年5月8日,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蔡易余庄瑞雄陈亭妃等人提出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16]修正草案在立法院一读通过。该修正草案是对《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1条、第26条之1及第63条予以修订,具体内容为将第1条“国家统一前,为确保台湾地区安全与民众福祉……”内文中的“国家统一前”删除,修改为“因应国家发展”;将第26条之1及第63条中的“国家统一前”修改为“国家管辖领域仅及于台澎金马与其附属岛屿时”。[17]不过在5月15日,立法院长游锡堃宣布,提案的蔡易余要求撤回修正草案[18]

2020年11月底,陆委会会议通过两岸条例修正案,明确规范陆企绕道第三地及借由人头在台从事业务活动的管理机制及相关处罚,最高可罚2500万元。[19]

2019年7月,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的一件国家赔偿案中,法官采纳法务部(82)法律决字第16337号函释: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条所规定,大陆地区人民也是中华民国人民[20],并在2023年2月二审判决结果维持原判,此见解出现在新闻版面[21]。对此,2023年5月25日,行政院宣布“大陆地区人民亦为中华民国国民”的相关函释即日起废除,即官方正式认定中国大陆地区人民不具有中华民国国籍,并非国民,因此不享有或负担中华民国国民的权利义务。[22]但仍有律师指出行政院函释仅是为了解释法律,并不具法律效力。且依大法官释字第137号解释释字第216号解释,法官不受各机关所发布之行政命令(包含行政函释)之拘束,对相关案件之判决不受行政函释拘束[23][24]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也对台湾人与大陆人间之民事法律关系设有“准据法”之规定,内容与“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有所不同[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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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地区的适用条件

在未另定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如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发生变化以致危害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中华民国行政院可报请中华民国总统停止《香港澳门关系条例》,采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相关规定。

相关事件

常玉侄儿向教育部索讨百亿画作

第67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者,依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而接受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遗产,每人不得逾新台币二百万元。超过部分,归属台湾地区同为继承之人;台湾地区无同为继承之人者,归属台湾地区后顺序之继承人;台湾地区无继承人者,归属国库大陆配偶不适用不得逾新台币二百万元之限制规定。

1964年,中华民国教育部邀请旅法画家常玉前往台湾办展,42幅画作“借展”至台湾。常玉因护照问题,未能来台,后于1966年逝世。中华民国教育部将42幅画作移交国立历史博物馆。2017年,常玉的侄子常锦茂在台北地方法院提告,向教育部、史博馆追讨画作。2018年4月,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大陆人民继承的在台的遗产以200万元为限,但这些画作市价超过3亿300万元,就算常锦茂所说的都是真的,法院也无法切割画作分别裁判,因此不须开庭辩论审理,即直接驳回他的声请[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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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杀大陆OTT平台

2019年3月28日,中华民国大陆委员会发言人邱垂正对《日经亚洲评论》透露,为了遏制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制造的针对台湾假新闻中华民国政府计划屏蔽爱奇艺,并阻止腾讯视频进入中华民国。邱又表示,中华民国经济部正在查处爱奇艺的台湾代理商“欧锑锑”,如果发生了违反《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的情况,最严重的处罚是关闭“爱奇艺台湾站”。[28][29][30][31][32]

2020年8月19日,中华民国经济部商业司宣布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有关条例,将循代理商在台湾落地的大陆OTT平台纳入商业禁止项目表,目前在台湾运营的爱奇艺和腾讯WeTV继续运营须在该公告预告期的14日内(9月1日起)停止运营,否则会被中华民国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依《关系条例》规定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届期不停止或改正者,将连续处罚[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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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男国赔案

2018年8月16日,大陆籍钱姓男子来台骑自行车环岛期间,骑至高雄市路竹区大公路,碰到漏电的路灯,遭电击身亡。检方相验,发现钱姓男子左前臂至左手腕,有明显电击痕迹,法医在相验证明书也记载,死因是“电击性休克”,钱姓男子的家人便来台提国家赔偿。2023年2月15日,高雄地方法院下判决,认定养工处疏于管理,导致路灯漏电,认为养工处有疏失责任,而且法官也认为大陆地区人民也是中华民国人民,依据的正是《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条所规定,判养工处败诉,须赔家属新台币463万元。[21],目前在最高法院审理中[34]

凌友诗

凌友诗因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涉及违反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案经内政部查处,2023年5月11日裁处50万元罚锾。[35]

户籍界定变化

2024年元旦,福建华侨大学台湾籍教师张立齐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发出的第1张“台湾居民定居证”,陆委会指出“台湾居民定居证”还不需设籍中国大陆,并未违反《两岸关系人民条例》第9-1条规范,不会注销台湾户籍。2025年4月,陆委会就两岸条例第9条之1规定发出函释,表示“大陆地区户籍”的界定解释为“持有居民身份证或定居证”,认为持有“定居证”者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及居民身份证,故认定属于“设有大陆地区户籍”。同年6月5日,注销张立齐台湾地区户籍,张男则称其定居证已于2024年6月失效,陆委会9日称查获时证件是否逾期不影响违法,张男委任律师陈丽玲对此表示是违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将提诉愿等法律程序。[36][37][38][39][40][41][42]

兵役问题

2025年6月,有一名2016年已入籍大陆男子在台亲属向台北市议员林杏儿陈情称,收到其亲属役政单位公文告知应于期限内办理兵役,否则依妨害兵役罪法办或通缉。内政部表示《两岸条例》第9之1条第二项但书规定因申请大陆地区户籍而丧失台湾地区人民身份者,不会因身份转变而免除台湾地区人民义务。[43][44]

重要大陆事务法规列表

  1. 入出国及移民法[45]
  2. 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46]
  3. 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47]
  4.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48]
  5. 台湾地区公务员及特定身份人员进入大陆地区许可办法[49]
  6. 试办金门马祖澎湖与大陆地区通航实施办法[50]
  7.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许可办法[51]
  8.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52]
  9.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53]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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