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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国家公园
中華民國的保護區種類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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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的国家公园,是中华民国政府为了保护国家特有的自然风景、野生物及史迹,依《国家公园法》所公告划定之区域;《国家公园法》另定合于上述条件但资源丰度或面积规模较小者,设置国家自然公园。从1984年成立垦丁国家公园以来,目前设有9座国家公园、1座国家自然公园。其主管机关均为内政部国家公园署。
历史沿革
台湾日治时期即有国家公园的规划,1933年台湾总督府成立了“台湾国立公园调查会”,1935年9月制定“台湾国立公园委员会官制”(敕令277号),将原调查会改为委员会,同年10月实施“国立公园法”(府令76号)。1936年2月3日举办第一回“国立公园委员会”,1937年12月27日指定“新高・阿里山”(玉山—阿里山)、“次高・タロコ”(雪山—太鲁阁)、“大屯”(阳明山—观音山)等三处为国立公园,由总督府内务局土木课主管国立公园业务[1]。但随1937年日中开战以及战争的长期化,台湾的国立公园计划草草进行,在1941年3月就遭到搁置。
国立公园计划虽遭搁置,但国立公园内的个别“景点”,在经济利益下却可能持续被开发。例如1941年1月太鲁阁扩建天祥(タビト)的旅宿,5月太鲁阁仙寰桥到山岳桥间的自动车,沿着产金道路开始运行,理由是便于乘载探访名胜的游客,随之地方出现转移巴达冈旅宿和建设缆车之议。同时花莲市开始改善市内旅游业,抑制住宿费和服务费。进入1942年上半,奥太鲁阁的宿泊所竣工,1942年底立雾溪到天祥间的观光道路再竣工。[2]
1972年5月,中华民国政府通过了《国家公园法》,成为设置国家公园的法源依据。根据《国家公园法》第一条及第六条的规定,设立国家公园是为了保护国家特有的自然风景、野生物及史迹,并供国民之育乐及研究。依《国家公园法》第六条其选定标准如下:
- 具有特殊景观,或重要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栖地,足以代表国家自然遗产者。
- 具有重要之文化资产及史迹,其自然及人文环境富有文化教育意义,足以培育国民情操,需由国家长期保存者。
- 具有天然育乐资源,风貌特异,足以陶冶国民情性,供游憩观赏者。
2011年11月,通过《国家公园法》修正部分条文,允许增设面积较小的“国家自然公园”,其选定标准同一般国家公园,其管理及违规行为处罚,适用国家公园之规定。
2019年11月,国家自然公园管理处成立,统筹管理国内所有国家自然公园,并兼管不属于国家公园法实施范围的台中、高雄两座都会公园。
2023年9月20日,内政部国家公园署成立,主管负责国家公园、国家自然公园、海岸与湿地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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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园列表

大部分的国家公园设有管理处以专责管理,惟东沙环礁国家公园与澎湖南方四岛国家公园因同样定位为海洋国家公园,而合设海洋国家公园管理处管辖。
以下国家公园之成立计划,因地方民众反对而暂缓执行。
另有以下规划中之国家公园,由中央或地方单位提出计划:
国家自然公园
目前台湾尚有许多具备国家公园资源特色的地区,惟其资源丰度或规模较小,未能成立国家公园予以保护。在朝野各界的推动下,立法院在2011年11月12日三读通过《国家公园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允许增设面积较国家公园为小的“国家自然公园”。
根据《国家公园法》第六条的规定,设立国家自然公园是为了保护国家特有的自然风景、野生物及史迹,并供国民之育乐及研究。其选定标准同一般国家公园,合于选定基准而其资源丰度或面积规模较小,得经主管机关选定为国家自然公园。国家自然公园之变更、管理及违规行为处罚,适用国家公园之规定。
目前中华民国政府仅设有一座国家自然公园,未来若有新成立之国家自然公园,将统一由内政部国家公园署合管。
相关条目
附注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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