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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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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英语:Judicial Officers Recommendation Commission)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推荐司法人员(法官及裁判官等)的公营机构,于1997年7月1日根据香港法例第92章《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成立,取代香港主权移交前的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英语:Judicial Service Commission)。
根据《香港基本法》,司法人员由行政长官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建议委任;而终审法院法官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1]。
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由9名人员所组成,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2]担任当然主席,由律政司司长担任当然委员,其余7名则由行政长官委任,当中包括两名法官、大律师及律师各一名,以及3名与法律执业无关人士。投票采绝大多数制[3];而所有人对决议均无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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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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