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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陈镮
前司法院大法官・資深前檢察官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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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陈镮(1954年-),台湾法律工作者,曾任检察官、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长、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官、法务部常务次长、政务次长、最高法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司法院大法官[1][2]。其曾在首访时向媒体表示其法学见解立场为保守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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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
吴陈镮毕业于国立中兴大学法律学系,步入职场后先后于各地检察单位、最高法院检察署以及法务部任职,相关资历完整。[4]2015年4月获得时任总统马英九提名为司法院大法官,并于同年6月于立法院通过人事案,10月正式就任,2023年9月卸任。[5]
知名释宪案
吴陈镮大法官曾表示大法官亦会有自身的政治认同和见解,重视也维护人伦关系的传统价值,因此是历任司法院大法官中色彩较为鲜明的保守派。[3]
2017年台湾同性婚姻释宪案(释字748号)
吴陈镮大法官在释字第748号解释中提出不同意见,吴大法官于“不同意见书”中表示,《中华民国宪法》保障婚姻自由限于一夫一妻,婚姻乃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一男一女适法结合关系,为社会形成与发展基础,乃一种受《宪法》制度性保障的制度(Institution),具有深植人心的社会及文化意涵,可能因不同社会而有巨大差异,反映一个国家社会及文化价值观。变更与否,涉及整个社会及文化价值观变动,并非一味地仿效他国作法即可,认为同性婚姻合法化应由代表全国民意之中央立法机关,经由立法程序的间接民主程序;或由全国民众透过公民投票,创制立法原则的直接民主程序决定。[6]
“ | 多数意见反客为主、倒果为因,认婚姻自由不限于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均受《宪法》之保障,逻辑谬误。 | ” |
——释字第748号解释吴陈镮大法官不同意见书 |
吴陈镮大法官于释字791号解释中提出“不同意见书”,认为刑法第239条通奸罪是否已不合当前社会风俗、伦理观、价值观应予修正或废止,应由代表全国民意的立法院经由立法程序等民主程序决定,不应由大法官来越俎代庖。[7][8][9]
“ | 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家庭完整之家庭制度、婚生子女之正常成长及国家社会安定与发展,属极重要的公共利益,一个文明、法治的社会,难道要容许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甚至多夫多妻之婚姻制度? | ” |
——释字第791号解释吴陈镮大法官不同意见书 |
轶闻
2021年,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吴佳桦审理一位王姓男子的外遇事件,王男妻子主张王男外遇对象杨女侵犯配偶权,吴佳桦法官认为释字791号已认为刑法通奸罪、相奸罪违反中华民国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自解释公布日后已失其效力,因此难认通奸或相奸行为有何侵权行为之不法性,遂驳回王男妻子针对“配偶权”的求偿诉讼,而本案法官吴佳桦正好是吴陈镮大法官之女儿,足见即使父女仍有相异之见解。[10][11]
相关著作
-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台北:中华民国仲裁协会,2005年。
- 代理商之理论与实际,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9年12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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