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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
中華民國司法院成員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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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是中华民国依照《中华民国宪法》于最高司法机关司法院中所设置,具有“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职务、审理“政党违宪解散案”及“总统、副总统弹劾案”权限之职位。原本系于《中华民国宪法》第79条中规定设立之基础,后于《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明定:“司法院设大法官十五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大法官属于宪法法庭上的法官,同样受到《中华民国宪法》第81条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于司法院释字第601号解释中便已经对此加以阐明。根据《法官法》规定,司法院大法官也属于该法所称之法官,原则上受到该法之规范,仅于例外情况下排除该法之适用,例如无法官资格之大法官,不适用关于终身职之规定。
任命资格
根据《司法院组织法》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司法院大法官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 曾任实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考绩卓越者。
- 曾任实任检察官十五年以上而考绩卓越者。
- 曾实际执行律师业务二十五年以上而声誉卓越者。
- 曾任教育部审定合格之大学或独立学院专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讲授法官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专门著作者。
- 曾任国际法庭法官或在学术机关从事公法学或比较法学之研究而有权威著作者。
- 研究法学,富有政治经验,声誉卓越者。
具有前项任何一款资格之大法官,其人数不得超过总名额三分之一。第一项资格之认定,以提名之日为准。
任命程序
依据《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规定而产生。
司法院设大法官十五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起实施,不适用宪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不得连任。但并为院长、副院长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宣誓就职时由总统担任监誓人。
职权
大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其职权之案件,主要审理以下七类[1]:
- 法规范宪法审查及裁判宪法审查案件。
- 机关争议案件。
- 总统、副总统弹劾案件。
- 政党违宪解散案件。
-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 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案件。
- 其他法律规定得声请司法院解释。但其声请仍应依其性质,分别适用本法所定相关案件类型及声请要件之规定。
兼任院长之大法官为总统、副总统宣誓就职监誓人,其他大法官也是立法院院长、副院长和立法委员宣誓就职监誓人。
大法官会议为1993年以前司法院中,由司法院大法官以合议之方式审理司法院解释宪法与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等“大法官解释”案件之会议。
严格来说,“大法官会议”仅于1948年至1993年间为解释宪法与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的主体,1993年后至2021年解释的主体系“司法院大法官”。按大法官解释法源依据凡三变,1948年至1958年系根据《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规则》、1958年至1993年系根据《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1993年至2021年根据《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
由于在前二部法令时期,法源规定系由“大法官会议”掌理司法院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律与命令之事项;惟至1993年《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公布后,法令修改为由“司法院大法官”以会议方式合议审理司法院解释宪法与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案件。因此,旧制所谓的“大法官会议”,仅指由司法院大法官以合议之方式召开之会议,而并非实际存在“大法官会议”此一机关;然一般民众或习于旧称,仍常沿“大法官会议”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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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原规定仅政党违宪案件由全体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审理;其他案件仍以会议方式决议。嗣后于2019年1月4日总统令公布之《宪法诉讼法》在2022年1月4日实施,原大法官全体审查会与宪法法庭整合并机关化,大法官解释改称为宪法法庭之判决或裁定,大法官会议则走入历史。[2]
现任大法官
依《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从2003年起,司法院大法官任期改为八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不得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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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纪录
历任大法官任职时间表
1997年,国民大会进行第四次修宪,订定自2003年起,司法院院长及副院长须由大法官兼任。在此之前,司法院院长及副院长为专任职位,任职者并不具大法官身份。为易于理解历史脉络,曾任大法官,后转任司法院院长及副院长者,仍一并列入时间表内供参考。

注释
参考文献
延伸阅读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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