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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级行政区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民族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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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基层民族区域自治政权,属乡级行政区划单位,即行政地位与“”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因少数民族聚居地域较小、人口较少并且分散,不宜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民族乡”的办法。《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具体保障民族乡制度的实施。截至2007年,中国大陆共有民族乡1,093个,除山西省、陕西省、海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上海市未设立民族乡以外,其余26个省级行政区均设有民族乡。民族乡最多省级行政区的为贵州省、云南省,分别达到192和140个;其次为四川省和湖南省,分别达到83和83个[1]

事实速览 民族乡, 分类 ...

民族苏木,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区划级别与街道、民族乡、苏木县辖区相同,属乡级行政区。现仅有一个,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鄂温克民族苏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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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民族乡政府配备工作人员,应当尽量配备建乡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调派、聘任、轮换等办法,组织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等到民族乡工作。民族乡政府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

经济

财政由各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优待民族乡的原则确定,其上一级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当给民族乡安排一定的机动财力。乡财政收入的超收部分和财政支出的节余部分,全部留给民族乡周转使用。信贷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民族乡用于生产建设资源开发和少数民族用品生产方面的贷款给予照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税收管理权限,可以采取减税、免税措施,扶持民族乡经济的发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在分配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专项资金及其他固定或者临时专项资金时,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民族乡给予照顾。民族乡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管理和保护本乡的自然资源,并对可以由本乡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在依法开发资源、兴办企业时,应当照顾民族乡的利益和当地人民的生产、生活,在配套加工产品的生产和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方面做出合理安排。

文化

民族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兴办小学中学和初级职业学校牧区山区以及经济困难的民族乡,在上级政府的帮助和指导下,可以设立以寄宿制和助学金为主的学校。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的中小学,其教育行政经费、教职工编制可以高于普通学校。在上级政府的帮助和指导下,积极开展扫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有关大中专院校和中学中设立民族班,尽可能使民族乡有一定数量的学生入学。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帮助下,民族乡应当加强开展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工作,组织和促进科学技术的交流和协作;创办广播站、文化馆(站)等文化设施丰富文化生活,保护和继承具有民族特点的优秀文化遗产;发展医药卫生事业,扶持民族乡办好卫生院(所),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医疗保健人员,加强对地方病、多发病、常见病的防治,积极开展妇幼保健工作。

历年总数

更多信息 年份, 当年全国民族乡+民族苏木总数 ...

各省级行政区民族乡分布(括注现有数)

更多信息 省级行政区 (点击政区名查阅其境内民族乡), 2007年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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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乡列表

更多信息 地级行政区, 县级行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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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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