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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安委员会委员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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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安委员会委员长(日语:国家公安委員会委員長/こっかこうあんいいんかいいいんちょう,Chairperson of the National Public Safety Commission)是日本内阁府外局——国家公安委员会的最高首长。根据警察法第6条,是国务大臣之一。常简称“国家公安委员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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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由于正式名称“委员会委员长”字词重复,常简称“国家公安委员长”(委员相同)。委员长非从委员中选出,国家公安委员会的委员(5人)任命须获得众参两议院同意,而委员长作为国务大臣,是由内阁总理大臣指名就任。国家公安委员会下辖警察厅(特别机关),但依照内阁法规定,委员长非其主任之国务大臣(主任大臣)(国家公安委员会属内阁府,主任大臣为内阁总理大臣)。
七大工业国组织(G7)的司法、内政首长会议通常由国家公安委员长或警察厅长官出席。继承内务大臣地方行政业务的总务大臣由于未负责警察行政,因此不出席会议。
另外,过去中央省厅再编前的自治大臣多兼任国家公安委员会委员长。由于没有兼职的规定,也有未兼任自治大臣的国家公安委员长(荒木万寿夫等)。不过从自治厅长官时代的第2次岸内阁至省厅再编前的第2次森改造内阁成立为止,几乎所有的国家公安委员长皆兼任自治厅长官、自治大臣。虽然与国外内政首长拥有几乎同等的行政事务,然而国家公安委员长非主任大臣,因此对警察的权限不比过去的内务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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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长的职务
委员长总管国家公安委员会的会务,并且是委员会的代表,负责召开国家公安委员会。委员长及三人以上委员出席才可召开国家公安委员会会议。国家公安委员会议事须有出席委员过半数通过。表决平手时由委员长裁决。
委员长代理与事务代理
国家公安委员会委员长不在时,由委员互选一人作为委员长代理,负责召开会议与代行议长权限。但是,委员长代理不具有“作为国务大臣的委员长”代理权限,因此如国家公安委员会规则制定的文书署名等裁决行为,须由内阁总理大臣指名其他国务大臣以“国家公安委员会委员长事务代理”之名代行。
历代委员长列表
- 委员长由委员(5人)互选选出。委员长任期1年(但以委员任期优先),可再任。
- 委员提名人不得有警察经验与其他政府机构专业公务员经验,经众参两议院同意(众议院优先)后就任。委员任期依据(旧)警察法第7条第1项规定为5年一任,附则第2条第1项规定首届任期为“一人一年、一人二年、一人三年、一人四年、一人五年”,同条第2项规定“前项规定之各委员任期由该委员会抽签决定。”。首位委员长辻二郎为4年任期。青木均一在(旧)警察法废止(等同旧委员会废止)自然卸任。
- 由于委员场由互选产生,因此实际就任日为第1次会议(1年任期期满后的第一次会议)日。由于国家公安会议未公开委员长互选及改选日,因此在任期间是委员在任时间。青木均一应该是从就任委员的1950年3月31日开始,但方便记述改以辻二郎卸任日翌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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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长为国务大臣。
- 事务取扱、事务代理仅在无大臣就任时记载,出差等暂时性代理不计。
- 为缩短篇幅,内阁栏不特别记述改造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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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相关条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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