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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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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安基金委员会)是中华民国维持金融市场稳定的专责机构,为行政院直属的专责单位。[1]

历史

为因应国内外重大事件,以维持资本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稳定、确保国家安定,萧万长内阁行政院会议上决议制定《国家金融安定基金设置及管理条例》[2]。2000年2月9日,总统令制定公布《国家金融安定基金设置及管理条例》。

组织

国家金融安定基金

国家金融安定基金之任务系在国内、外发生重大事件或国际资金大幅移动,并显著影响民众信心,致资本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有失序或有损及国家安定之虞,经管理委员会决议,在符合条例规范下,视市场情况进行安定操作,以维持资本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稳定,俾确保民众对资本市场之信心[3]

资金来源

国家金融安定基金可运用资金之总额为新台币五千亿元,其来源如下:

一、以国库所持有之公民营事业股票为担保,向金融机构借款;借款最高额度新台币二千亿元。

二、借用邮政储金、邮政寿险积存金、劳工保险基金、劳工退休基金、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所属可供证券投资而尚未投资之资金;其最高额度新台币三千亿元。

三、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定之资金来源。

历年绩效

更多信息 次数, 启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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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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