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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尔维亚行政区

塞尔维亚的行政区划单位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塞尔维亚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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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塞尔维亚语управни окрузи罗马化:upravni okruzi)是塞尔维亚的一级行政区划单位。2006年制定的法令之前,行政区简单地称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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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尔维亚的两级行政单位图(含科索沃)

1992年地方政府改革时设立了29个行政区,同时贝尔格莱德市具有类似的地位[1]2008年科索沃宣布独立后,由联合国科索沃特派团设立的区份科索沃采用,但塞尔维亚政府不承认这些区份。

行政区通常以历史和地理区域来命名,但一些行政区,如普奇尼亚区尼沙瓦区,以当地的河流命名。各区的面积和人口数量各不相同,相对较小的区为波杜那瓦区,更大的区为兹拉蒂博尔区

行政区仅是区域行政中心的指定覆盖范围,中央政府通过这些区域行政中心来行使权力,因此行政区并非区域自治单位,也没有自己的旗帜。行政区由中央政府任命的专员来管理。行政区并不是进一步划分为市镇和城市,而是每个行政区与其对应的一组市镇和城市的范围相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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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行政区最早在1992年1月29日由塞尔维亚政府颁布的法令定义的。该法令规定各部委及其他国家级机关在其总部(即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外必须通过区域办公室来履行职责,每个指定的市镇群(命名为“区”)对应一个区域办公室,同时每个区指定一个行政中心(国家机关区域中心)[2]。2005年的《公共行政法》为“区”提供了法律定义,其法律术语为“行政区”[3]。2006年中央政府颁布了《行政区法令》,将“区”改名为“行政区”[4]

2007年12月29日国民议会通过了《领土组织法》[5]。根据该法,塞尔维亚的领土由市镇和城市(其中贝尔格莱德市具有特别地位)以及自治省组成。行政区没有在此法里提及。

行政区

本列表包括直辖市贝尔格莱德中塞尔维亚伏伊伏丁那自治省,及未实际管理的科索沃和梅托希亚自治省

更多信息 地区, 州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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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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