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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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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行政区[1],简称大区,是指在1949年到1954年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下辖若干省、市,高于省级的第一级行政区。当时全国共设立华北、西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六个大行政区。

历史沿革
大行政区的产生源于中共政权在第二次国共内战中的战争需求[2]。第二次国共内战初期,中国共产党的控制区(边区,或称解放区)多位于北方,且各自独立、分散,尚不能完整控制一省。当时,中共政权的行政层级通常分为四级,依次是边区、行政区、专区、县,设有相应的党政军机构[注 1]。1947年,战争形势转变,解放区日益扩大,逐步完成对一省的攻占。晋察冀边区、晋冀鲁豫边区合并后,已超出一省范围。在此背景下,超越省际范围的华北人民政府[注 2]于1948年成立。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0年时,第二次国共内战的大规模战役结束,中华人民共和国业已控制中国大陆全境,大行政区推广至全国。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称军政委员会)兼有中央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和地方最高政权机关两重身份,是一级地方政府,领导区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1949年10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撤销华北人民政府,成为最先被撤销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其管辖的五省二市由中央政府直辖。
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其中第一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委员会为省级地方政要机关,受主管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直接领导;在不设大行政区人民政府的地区,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受政务院的直接领导[1],在法律上将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定义为地方最高政权机关。为加强中央政府的集中领导,1952年11月的中央人民政府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一律改为行政委员会,定义为中央政府的代表机关,不再是地方最高政权机关。1952年12月至次年2月,六个行政委员会陆续成立[2]。
1954年6月起,中央人民政府陆续撤销大行政区的行政机构,中央直接管省,至11月完成。六个大行政区相关的中共中央局和军政委员会都被撤销,六个大军区拆分为十一个大军区。研究者认为这是出于当时中国经济建设的需求,加强中央集中领导,减少政府组织层次[2]。或是1953年发生的高岗饶漱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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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行政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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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大区局
1961年1月,中共八届九中全会通过决议,批准1960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成立中央局的决定,决定成立中共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和西北六个中央局,并任命东北局第一书记宋任穷、中南局第一书记陶铸、西南局第一书记李井泉、西北局第一书记刘澜涛、华北局第一书记李雪峰、华东局第一书记柯庆施。六个中央局代表中共中央,分别加强对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的领导。1966年,文革开始,各中央局被撤销。
注释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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