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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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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母法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公布于2001年12月12日,为台湾因应两岸特殊关系所制定的律法。该法规办法名称的大陆地区是指中国大陆,主管、发布、执行机关,涵盖中华民国交通部、内政部等。
2008年6月20日,中华民国政府4度修改《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大幅放宽中国大陆民众来台各种资格及限制,并立即自同年6月23日实施,而修正后的办法条文共31条,涵盖了大陆观光事项中的人员数额、组团限制及各项因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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