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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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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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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于1979年12月29日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所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而成立,此前天津市革命委员会行使天津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双重职能。

事实速览 第十八届2023年1月至今委 员, 主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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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及地方组织法,未设置一级行政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其中规定:“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它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1]。”

1980年6月23日至30日,召开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1980年7月7日,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确定人大常委会的机构设置[2]

职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第三章第五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在天津市,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 领导或者主持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 召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 讨论、决定天津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6. 监督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 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8. 撤销天津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9. 在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天津市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天津市市长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0. 根据天津市市长的提名,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11.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天津市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12. 在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13. 在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4. 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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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有以下机构:

  • 办公厅
  • 研究室
  • 代表工作室
  • 人事任免工作室
  • 法制工作委员会
  • 内务司法办公室
  • 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
  •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办公室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
  • 农业与农村办公室
  • 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
  • 信访办公室
  • 社会建设办公室
  • 机关党委办公室

工作

工作制度

立法工作

监督工作

办公场所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天津市解放北路201号。

历任主任

更多信息 届 次, 姓 名 ...

历届组成人员

第九届

第十届

第十一届

第十二届

第十三届

第十四届

第十五届

第十六届

第十七届

第十八届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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