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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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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所规定的罪名。该罪名是指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现行法律条文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

历史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确立源于1957年12月23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该条例第7条规定[1]

如果因违反本条例和本条例实施规则而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金。

1979年公布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引用了《国境卫生检疫条例》的规定,列为该法第178条法律。同时将最高可判刑期由2年提升至3年,并将所处罚金的规定改为“可以并处或单处罚金”[1]

1997年公布之《刑法》关于该罪的法律改为第332条,在保留1979年《刑法》第178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1]

应用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仅适用于《国境卫生检疫法》所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现行版本中规定的检疫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1][2]

2020年前,适用此罪名定案的案例极少[1]。同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对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适用做了进一步的明确[1][3]。《意见》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且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4]

  1.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2.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3.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4. 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5. 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6. 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区别

尽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有相似之处,均为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犯罪,均属于法定犯、实害犯、危险犯和过失犯,但两罪也有明显区别。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主体需实施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四种法定行为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主体需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在行为主体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主体是一切单位和个人;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行为主体则是出入境的旅客、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员工、负责人,国境口岸的有关单位或者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国境口岸交通工具的负责人等出入国境的自然人或单位。在两罪规制的传染病范围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制的传染病范围是甲类传染病以及按照《传染病防治法》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规制的传染病范围是检疫传染病[2]。在司法实践中,实务机关将结合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对法条竞合的犯罪行为择一重罪从重处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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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

2020年1月,随着2019冠状病毒病[注 1]在中国大陆开始暴发,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将该疾病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5]。同年3月13日,随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出台,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1]。此时2019冠状病毒病开始在全球范围暴发,中国大陆境内疫情趋于向好。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目的是防止疫情境外输入,以此更好实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防控策略[6]

2022年12月26日深夜,国家卫健委宣布,自2023年1月8日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7]。2023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自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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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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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参考资料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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