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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继承制

封建社會世襲制之嫡長子繼承制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長子繼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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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继承制是指仅立嫡长子继承人或长子有优先继承权的制度。广义的“长子”是指排行最长的子女,狭义者仅限儿子女儿的继承顺序后于儿子,甚至无继承权。但在一些母系社会中则以长女拥有优先继承权。同时,长子继承制亦间接地将配偶或手足排除在继承人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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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君主政体王位继承方式
  嫡长继承制(不限男女)
  选举君主制和嫡长继承制(仅限男性)
  嫡长男继承制(仅限男性)
  嫡长继承制(男性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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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君主政体王位继承方式
  嫡长继承制(不限男女)
  嫡长继承制(仅限男性)
  嫡长继承制(男性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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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君主政体王位继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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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地区的嫡长继承制

东亚传统父系社会一夫多妻(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只有儿子才有继承权,其中又有嫡出庶出之分,于是采取嫡长继承制“有嫡立嫡,无嫡立长”的制度(正妻长子—嫡长子—为最优先,无嫡子时立诸中最年长的儿子—庶长子),但因条件局限,未能严格长期实行。中国历朝中以明朝最严守此制,万历帝之后无子,按祖制应立储于庶长子朱常洛,但万历帝偏爱郑贵妃之子朱常洵,欲废长立幼,而为群臣所阻,最后被迫立长子朱常洛为皇太子史称国本之争,万历帝也因此卅年不理政史称万历怠政

无嫡子时,谁的继承权优先,争议很多。儒家经典《春秋公羊传》主张“立子以贵不以长”,即相较于庶子年纪,庶子之母地愈高,其继承权愈优先。但在中国历史的实践中,“立贵”和“立长”的矛盾一直没有解决,两种继承法都有许多案例,如礼记就记载石骀仲之案例。

民间亦有“长兄为父、长嫂为母”之传统,意即若双亲不在,以长子夫妇承担双亲的义务和角色。春秋战国时期封建制度逐渐解体以后,实行土地私有、政府统一治理,爵位不再承担政府官员职能,也不再和封地挂钩,嫡长继承制的适用范围仅为爵位荫官等身份权利,与家族共有之祭田祭祀公业管理权,而动产不动产财产则实行诸子均分制,古代中国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对这种继承制度作规范,然通常遗产“传男不传女”,但家长会给予女儿一笔妆奁嫁妆)。

现在东亚各地区法律上已废除长子继承制,但不少人仍奉行此传统。闽南语中便有大孙跟大汉孙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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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嫡长继承制在时期已经萌发,至周朝立国而正式确立。嫡长继承制因其继承人选的确定性有利于减少纷争、稳固家业,因此周朝以后延续两千多年的各朝代[注 1]大多严格遵循嫡长继承制来制定继承法[注 2]和选立储君[注 3]。宗祧、官爵、财产继承上,嫡长子较其他子女有优先继承权。对于宗祧和官爵,“宗”为近祖之庙,“祧”为远祖之庙。一家之中,每一世系只能有一位男性嫡子或其后代享有宗祧继承权。宗祧承继即是对祖先血统的正常继承,同时也决定着财产继承的份额。宗祧和官爵的承继以嫡长子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无嫡长子者立嫡长孙或其后代,若嫡长子无后,以长幼依次按其他嫡子与其后代宗祧庶长子及其后代、其他庶子与其后代的顺序继承。[1][2]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提倡孝道;瞻养父母之首选为嫡长子,因此分家时嫡长子可较其余子女多分家产,多分的财产称为“长支财”。嫡长子分完长支财后,所余家产再由包括嫡长子在内的诸子均分,且并不分嫡庶。这种继承制为历代法律所规定,并成为中国传统民俗之一部分。[2][3]中国女子在古代虽不能直接于分家时分得财产,但却可以嫁妆形式间接分得部分家产。自南宋以降的历代法律中,女儿可分得相当于儿子分得的财产的二分之一。[4]因此,古时女儿出嫁时,嫁妆的上限须按当时的家产以假设分家来计算:嫡长子分完长支财后,余财由所有子女再分,诸女均分所得是诸子均分所得之一半。[5]嫁妆不能超过此一上限。[5]例如一户有三子三女,均未成婚,但长女即将出嫁。如此时分家,长子先分完占当时家产一半的长支财,剩下的另一半三子各得九分之二,三女各得九分之一,也即三女各得全部家产的十八分之一,长子分得全部家产的十八分之十一,长子以外的诸子各得全部家产的九分之一。

到了近代,随着妇女解放运动和平权思想的普及,现在中国(含港澳)的法律都也规定了财产均等继承制度,并且把“子”扩展到女儿,各子女具有相等的继承权。在家族身份以及荣誉权的继承上,习惯上通常依然采用长子继承制,如孔子家族世袭封号。另外,在一些家族企业也往往让长子继承领导的地位;不过,由于市场社会化包括企业股份的公众化,又出现了职业经理人阶层,并且一部分人会有自己不同的事业爱好,此外,现在的家庭子女数量少,社会环境和观念也都发生了一些变化,因此这方面的长子继承现象并不是绝对的。但财产继承方面奉行“传男不传女”,仍是为普遍现象。2015年,中国大陆一项对公证遗嘱的调查报告显示[6],大多数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在生前指定儿子为财产继承人。以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法定继承时,配偶、女儿和儿子享有平等继承权的法律规定。父母剥夺女儿继承权的同时,普遍要求女儿与继承财产的儿子一同按法律规定赡养自己[7]。此前,传统社会中,已婚的女性不继承家产、亦无赡养父母的义务,而是以儿媳妇身份、随丈夫赡养他的父母[8]。针对此类现象,有评论认为“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等的,女儿有赡养老人之义务,却无继承财产之权利——这道理很难讲得通[7]。”

香港新界原居民一直采取传男不传女制度,故如未有在遗嘱指定给予女儿,遗产只会分予儿子;至1990年代中香港法律始规定男女继承权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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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日本长期采用长子继承制。现在的民法虽然规定各子女可平均继承父母遗产,但现在仍有不少人让长子继承父母的全部土地。

在明治时代之前有各式各样的继承方式[注 4]。由于还没有统一的继承相关法令,因此许多家族屡屡产生了不少纷争。明治时代起,华族士族规定使用长子继承制,长子可以世袭爵位[9]。甚至也规定一般平民使用长子继承制[10]。在这个旧法令中长子继承制实行得相当彻底,嫡长子具有绝对的优先继承权。盟军统治时期,昭和22年(1947年),在驻日盟军总司令部(GHQ)的指导下,修订日本民法,废除原有继承法,法律上废止长子继承制,规定各子女继承权平等。但到现在仍然有不少家庭让长子继承较多遗产。

朝鲜

朝鲜半岛古代亦使用嫡长继承制,在朝鲜王朝时更是严格实行,除非正室无子,否则只有嫡子有继承权,正室无子时也只有良妾之子有机会得到继承权。但也有几个君主是以庶子身份继位。

欧洲

中世纪伊比利半岛上的王国的社会结构类似财团世家门阀中施行长子继承制(Majorat),家庭中的长子可以继承家产,次子则可能剃发修道,成为修士,或在与摩尔人的战斗中碰运气,用努力来赢取荣耀和土地。

参见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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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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