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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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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妓通作家伎,或称女妓、伎女、女乐、舞女、内妓[1]:147、妓妾、伎妾、妓女[1]:148、妓侍[2]:111[1]:151、侍妓[3]:101、侍儿[3]:102等,是中国传统倡伎女乐的一类。通常是贵族、士大夫、官宦家庭中豢养,擅长歌唱、舞蹈、乐器演奏等技艺,为家主提艺术表演和性服务的女性[2]:111[1]:147[3]:100。法律上,她们没有配偶身份,不入家籍[1]:150,亦可归为姬侍一类[2]:111[4]:40。宋朝之前,法律身份多为隶属家主的奴婢。宋朝时,转化为与家主订立契约的平民身份[3]:98。

当代研究者以宋人称道赵抃、赵鼎等人的家妓出嫁后还是处女一事推断,当时家主和家妓之间没有性关系并不是普遍的[3]:100。
历史演变
中国古代“妓”通“伎”。先秦时期即有关于家妓的记载。春秋时期,晋悼公因武将魏绛的和戎之功,赐予八名女乐。这被研究者认为是史书记载的中国最早的家妓。汉朝时,私家蓄养的女乐归于家妓性质。三国时,曹魏治下的北方地区上层家庭多豢养家妓[1]:147。
魏晋南北朝时,豢养家妓之风盛行。南齐时,武帝于永明六年(488年),“敕位未登黄门郎,不得畜女妓”。但这种以行政手段抵制上层家庭豢养家妓之风,并未成功。在南朝治下的江南因经济发展,“富商大贾”也开始豢养家妓。当时,没有豢养家妓的官员反而是少数,受到社会舆论赞赏[1]:148。
当代研究者总结,魏晋南北朝时,家妓的主要来源有三种:第一,通过赏赐、抢掠等手段,官妓转变为家妓;第二,通过交换、掠夺、赠送、买卖等途径,来自于其他家庭;第三,来自于民间、其他政权或少数民族地区,如被曹爽掠夺的良家女,以及战争中的俘虏[1]:147—148。
唐代社会从权贵阶层至士人百姓,蓄养姬妾为普遍现象。当代研究者认为,唐代权贵的奢靡之风、盛行的游宴活动、各阶层对音乐歌舞艺术的嗜好,使蓄养姬妾(家妓)的风气达到极盛[2]:40。此时家妓身份上与其她姬侍没有严格的区分,与婢女(婢妾)同类[4]:140。“既属婢妾身份,又具有优伶性质”[2]:109,但她们一般不从事家务劳动,而是男性的“内宠和歌舞人”。当时,妾、家妓多出身娼妓、优伶,以及良家小户女子。地位卑微,然而生活优裕[4]:40。
宋朝时,家妓身份多为平民,对其以契约方式进行管理约束,而契约条款又有延续唐代奴婢制度内容。当代研究者指出,宋代家妓没有前朝各代对妓女身份的限制,无官方惩罚的色彩,也没有元明清时种族歧视和家庭迫害的成分[3]:9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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