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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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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妓官伎,又称公妓公娼[1]:7官娼官奴官柳籍妓籍娼官身官使妇人[2]:9官使女子[3]:26等,是古代中国隶属于各级政府、接受直接或间接管理[4]:99,从事歌舞、音乐、杂技等才艺表演和性服务妓女[1]:7[3]:25

中国古代依归属将妓女分为官妓、宫妓营妓家妓私妓庙妓[2]:8。广义上的官妓又包括宫妓、营妓,按所处地域分为京师官妓和地方官妓[1]:7,地方官妓又可称郡娼府娼[3]:25(府妓)邑妓州妓县妓[2]:9。唐代地方官妓因属乐营管理,又称乐营妓人乐营子女[3]:26。从职业技能上,又可分为声妓(歌妓)乐妓[5]:93舞妓诗妓词妓饮妓球妓优妓绳妓[2]:9

官妓的直接来源,一是乐户世袭,二是平民、罪犯家眷被罚为官奴。至宋代,私妓变成为官妓的直接来源之一。而私妓又以因战乱、贫穷等因素自愿或被动成为娼妓,人口贩卖中的卖良为娼为主[1]:11—14。官妓社会地位低下,属贱民之类,又作“官家奴隶”。宋朝史籍则多将官妓唤作“奴”、“官奴”。个人处境又因种种因素而有所区别[1]:16—17。自宋朝起,官妓虽存,但因行政体系转型,元代明代政府均禁止官员嫖娼、与官妓发生性关系[4]:103[6]:64。明朝宣德年间,彻底废除官妓制度[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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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春秋时期齐国管仲设置“女闾”[1]:7、“女市”,以兴办妓院课税充国库之用,并为吸引拉拢四方游士[7]。一般认为,这是官妓的开端。当时被充做妓女的主要有三类不同背景的女性[8]

  1. 由乡村流入城市谋生困难的女性,或破落的小工商、小手工业者家庭的女眷;
  2. 充当奴隶的女性;
  3. 由战败国所俘虏的女性。

在此后,当时的许多诸侯也争相仿效,更出了以妓制敌、以妓劳军、以妓侍宿等名目[7]

汉朝到六朝,为军队服务提供性服务的营妓和贵族、士大夫家庭豢养的提供歌舞表演和性服务的家妓是主流[5]:93北魏时设立乐籍制度,歌妓与娼妓都被划分贱民,一般世代相袭,很难脱籍,社会地位很低[1]:11

隋炀帝时,将各地乐人尽集于洛阳。此后,隋炀帝“乃大括乐人子弟,悉配太常,并于关中为坊置之”。这一系列制度变革构成了唐宋教坊歌妓的雏形[1]:10

唐朝时,“妓”虽然仍是音乐歌舞、绳竿球马等女艺人的统称,但已用来称呼提供性服务的职业娼妓[3]:25。妓女可分为宫妓、官妓(包括营妓)、家妓职业娼妓女冠式娼妓几类。为皇室服务的宫妓包括教坊伎女和梨园乐妓[5]:93。一般不将宫伎、家伎视为卖淫者[2]:9

是否将唐朝官伎视为卖淫者,有不同意见。有研究者称营妓提供性服务,但官伎一般不提供性服务[2]:9。有研究唐朝官妓者,称“她们虽然也常常以献艺为主,并不单纯卖身,但大体上具有后来意义上的娼妓性质[3]:25。”

唐长安城为例,真正的性工作者是平康坊内的妓女[9][10]。教坊歌妓来源于平民出身但家庭贫困,因此选择从艺的女子,其他一些来源于世袭的艺人家庭。[11][12]。平康坊内的妓女则大来源于被拐卖,被诱骗的女子[13]。有研究者指,唐代著作中,常用官妓之称,但长安妓女却无一处称作官妓。当时,教坊女伎未被限制人身自由,官府不供给衣食,由她们自行营业。相对地方官妓受到藩镇割据而被地方长官垄断的局面,到唐朝中后期,长安官妓逐步向自由职业娼妓转化。而平康坊内的妓女则被限制人身自由,活动范围往往无法离开妓院,甚至去寺庙也需要向老鸨缴纳金钱[3]:27—28

唐朝至宋朝,允许官员在入仕前与官妓在内的妓女往来。而到了宋朝,政府以官箴、法律禁止官员宿娼,即与妓女发生性关系。至迟在宋仁宗时,已开始使用“逾滥”这一罪名。虽然地方上普遍存在官妓,但政府借由律令,不断限制官员于宴会时以妓乐陪侍。官员若与官妓发生性关系,系为明确的罪责。所以后人认为“宋时阃帅、郡守等官,虽得以官妓歌舞佐酒,然不得私侍枕席”。实际上,宋朝官员因宿娼、狎妓受罚的依然屡见不鲜。现代研究者认为宋代对官员宿娼的限制、约束,是因“门阀世族消逝、科举制度发达带来的官僚队伍专业化、行政部门效能化”而产生。而官妓“物化的身体则始终是权力的祭品,她们没有权力选择是否与官员苟合”,东窗事发后成为牺牲品[4]:101—104

宋朝官妓脱籍从良没有严格的规章制度。一般需向从六品及以上官员呈文申请,获得许可,方能由乐营将落实,反之亦然。这使得地方长官——州郡太守对官妓具有完全的支配权。日常生活中,亦有涉及。有研究者形容为“存在着一种隐形的张力,像一根绳索羁绊于她们生活的方方面面”[1]:9,21—22

宋朝之后,禁止官员法制化。元朝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诏令,“不畏公法官吏人等,每因差使去处,公明轮差娼妓寝宿,今后监察御史、按察司严行纠察,如有违犯之人,取问明白,申台呈省。其应付娼妓官吏,与宿娼之人一体坐罪,仍送刑部标籍过名。”[4]:103

明初,政府南京乾道桥设立富乐院,复移于武定桥等处,汇集全国各地的官妓。又在南京城内各处建十六楼,以为官营妓院,接待四方商贾[6]:64—66。或说,十六楼最初为江东门外的十酒楼,其中五家被划分为歌妓,并不隶属于官妓[14]。当时,明朝政府禁止官妓服务官员,而服务于商人、市民、士子。官员宿娼,罪亚杀人一等。宣德时,进一步禁止官妓陪侍官员[6]:64。一般认为,宣德年间彻底废除官妓制度。此后,娼妓私妓为主流[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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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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