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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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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妓,是古代中国隶属于各级政府、接受直接或间接管理[1]:7[2]:99,从事歌舞、音乐等才艺表演和性服务妓女中国古代依归属将妓女分为官妓、宫妓营妓家妓私妓。广义上的官妓又包括宫妓、营妓,按所处地域分为京师官妓和地方官妓[1]:7。从职业技能上,又可分为歌妓[3]:93娼妓

官妓的直接来源,一是乐户世袭,二是平民、罪犯家眷被罚为官奴。私妓又以因战乱、贫穷等因素自愿或被动成为娼妓,人口贩卖中的卖良为娼为主[1]:11—14。官妓社会地位低下,属贱民之类,又作“官家奴隶”。宋朝史籍则多将官妓唤作“奴”、“官奴”。个人处境又因种种因素而有所区别[1]:16—17

历史

春秋时期齐国管仲设置“女闾”[1]:7、“女市”,以兴办妓院课税充国库之用,并为吸引拉拢四方游士[4]。一般认为,这是官妓的开端。当时被充做妓女的主要有三类不同背景的女性[5]

  1. 由乡村流入城市谋生困难的女性,或破落的小工商、小手工业者家庭的女眷;
  2. 充当奴隶的女性;
  3. 由战败国所俘虏的女性。

在此后,当时的许多诸侯也争相仿效,更出了以妓制敌、以妓劳军、以妓侍宿等名目[4]

汉朝到六朝,为军队服务提供性服务的营妓和贵族、士大夫家庭豢养的提供歌舞表演的家妓是主流[3]:93北魏时设立乐籍制度,歌妓与娼妓都被划分贱民,一般世代相袭,很难脱籍,社会地位很低[1]:11

隋炀帝时,将各地乐人尽集于洛阳。此后,隋炀帝“乃大括乐人子弟,悉配太常,并于关中为坊置之”。这一系列制度变革构成了唐宋教坊歌妓的雏形[1]:10。唐朝时期为皇室服务的宫妓包括教坊梨园的歌妓[3]:93。唐朝教坊的歌妓是职业艺人,以长安为例,真正的性工作者是平康坊红灯区内的妓女。[6][7]教坊歌妓来源于平民出身但家庭贫困,因此选择从艺的女子,其他一些来源于世袭的艺人家庭。[8][9]平康坊内的妓女则来源于被拐卖,被诱骗的女子。[10]教坊歌妓并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可进入宫廷演出,一些因此留在宫廷中的宜春院内。而平康坊内的妓女则被限制人身自由,活动范围往往无法离开妓院,甚至去寺庙也需要向老鸨缴纳金钱。

唐朝至宋朝,允许官员在入仕前与官妓在内的妓女往来。而到了宋朝,政府以官箴、法律禁止官员宿娼,即与妓女发生性关系。至迟在宋仁宗时,已开始使用“逾滥”这一罪名。虽然地方上普遍存在官妓,但政府借由律令,不断限制官员于宴会时以妓乐陪侍,官员若与官妓发生性关系,系为明确的罪责。所以后人认为“宋时阃帅、郡守等官,虽得以官妓歌舞佐酒,然不得私侍枕席”。实际上,宋朝官员因宿娼、狎妓受罚的依然屡见不鲜。现代研究者认为宋代对官员宿娼的限制、约束,是因“门阀世族消逝、科举制度发达带来的官僚队伍专业化、行政部门效能化”而产生。而官妓“物化的身体则始终是权力的祭品,她们没有权力选择是否与官员苟合”,东窗事发后成为牺牲品[2]:101—104

宋朝官妓脱籍从良没有严格的规章制度。一般需向从六品及以上官员呈文申请,获得许可,方能由乐营将落实,反之亦然。这使得地方长官——州郡太守对官妓具有完全的支配权。日常生活中,亦有涉及。有研究者形容为“存在着一种隐形的张力,像一根绳索羁绊于她们生活的方方面面”[1]:9,21—22

明初,朱元璋南京设立富乐院或十六楼,是指官营妓院。在十六楼中,其中五家被划分为歌妓,并不隶属于官妓。[11]当时,禁止官妓服务官员,而服务于商人、市民、士子。官员宿娼,罪亚杀人一等。宣德时,进一步禁止官妓陪侍官员[12]:6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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