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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立法机关常设机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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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壮语:Gvangjsih Bouxcuengh Swcigih Yinzminz Daibyauj Daihhoih Cangzvu Veijyenzvei,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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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及地方组织法并未规定设置一级行政区人大的常务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职能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人民委员会行使。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其中规定:“县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它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1]。1979年12月21日至25日,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2]。
主要职责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 根据自治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批准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 领导或者主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 依法任免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
机构设置
- 办公厅
- 秘书一处
- 秘书二处
- 人事处
- 宣传处
- 信访处
- 接待处
- 行政财务处
- 离退休人员管理处
- 信息处
- 机关党委
- 研究室
- 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
- 法制工作委员会
- 预算工作委员会
- 民族工作委员会
- 直属事业单位
- 广西人民会堂管理中心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信息中心(《广西人大》编辑部)
历届组成人员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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