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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对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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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香港的《雇佣条例》(香港法例57章),当雇员有权依其服务年资获得雇主须支付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时,雇主可在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中,利用雇主供款部分所产生的累算权益[1],以抵销应向雇员支付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历史
遣散费和长期服务金的条文于1974年和1986年引入《雇佣条例》时,容许雇主从其按年资支付的酬金或公积金抵销遣散费和长期服务金(即所谓“对冲”安排)。其后强积金制度亦承袭了有关安排。雇主在向雇员发放长期服务金/遣散费后,可从雇员的强积金账户内雇主强制性及自愿性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中,提取相等的金额以作抵销。
立法会于2022年6月9日通过取消强积金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的对冲,有关安排于2025年5月1日起实施。[2]
对冲金额
取消对冲机制
第四届特首梁振英在2012 的竞选政纲中提出“逐步降低强积金户口内雇主累积供款权益用作抵销雇员长期服务金及遣散费的比例”[6],在2017 年卸任前一星期划线取消强积金对冲方案:[7]
- 不具追溯力,即实施日期前强制性供款累计权益仍可用以“对冲”
- 降低建议实施日期后的受雇期所引致的遣散费或长服金款额,下调至每月工资的一半
- 政府会自建议实施日期起的10年内分担雇主的部分额外遣散费或长服金开支
- 取消对冲;
- 逐步降低强积金户口内雇主累积供款权益用作抵销雇员长期服务金及遣散费的比例;
- 交出具体时间表;
- 政府和公营机构先行“取消对冲机制”;
- 积金局对强积金进行全面检讨及咨询;
- 积金局公开咨询“预设核心基金”方案的过程
- 积金局要加入“取消对冲机制”的咨询工作;
- 设立由劳工、雇主及政府三方代表所组成的专责委员会,以进行“取消对冲机制”工作;
- 应设立由政府、雇主及雇员三方共同供款的“完善退休保障制度”。
- 取消对冲
- 设立一个由雇主供款的基金,以发还雇主已付的一半遣散费或长服金。
- 供款额为雇员有关入息的0.5%
- 政府注资50 亿元
- 雇主可获发还已付的一半遣散费或长服金
- 遣散费及长服金计算方式不变
- 不可“对冲”划线后年资引致的遣散费或长服金
- 调低可“对冲”划线前遣散费或长服金的款额
- 不得发还涉及无理解雇的终止雇佣金
- 破产欠薪保障基金亦可获发还垫支
- 雇主和政府各额外多供款1%予雇员强积金户口
- 保留对冲
- 保留遣散费和长服金计算方案
- 设遣散费和长服金提取金额上限在3万港元
- 取消对冲
- 政府一笔过注资至少200亿成立基金,并由雇主为每名雇员多供200元入基金,以支付长服金及遣散费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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