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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孝敬父母
十诫的第五条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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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孝敬父母(希伯来语:כַּבֵּד אֶת אָבִיךָ וְאֶת אִמֶּךָ לְמַעַן יַאֲרִכוּן יָמֶיךָ,罗马化:Kabbēḏ ’eṯ-’āḇîḵā wə’eṯ-’immeḵā ləma‘an ya’ăriḵûn yāmeyḵā)是《希伯来圣经》中十诫之一。在《出埃及记》20:1–21与《申命记》5:1–23的版本中,犹太教和新教大部分教派通常将其列为第五条戒律,而天主教与新教信义宗则视其为第四条。[1]
这一戒律曾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得到实施,并被部分人士视为今日仍应执行的法律。[2][3][4][5] 《出埃及记》20:1描述这些诫命由上主亲口宣讲,且由神的手指刻于两块石版上,[6]后被摩西摔碎,并由上主重新雕刻一份。
希伯来圣经
כבד את־אביך ואת־אמך למען יארכון ימיך על האדמה אשר־יהוה אלהיך נתן לך
Kabbēḏ ’eṯ-’āḇîḵā wə’eṯ-’immeḵā ləma‘an ya’ăriḵûn yāmeyḵā ‘al hā’ăḏāmāh ’ăšer-Yəhwāh ’ĕlōheyḵā nōṯēn lāḵ.
“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 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延长。”——《出埃及记》20:12(新国际版)
在《妥拉》中,遵守这条戒命不仅与个人福祉相关,[7]也被视为以色列民族得以继续居住在应许之地的保障。[8][9] 殴打或咒诅父母在律法中被处以死刑,[10]因此“使你得享长寿”这一条款也可理解为“不致被处死”。塔木德中将孝敬父母之责视为与尊崇上帝等同。[11][12] 先知玛拉基亦作出相似比喻:
“儿子尊敬父亲,仆人敬畏主人。若我是父亲,尊敬我的在哪里?若我是主人,敬畏我的在哪里?”万军之耶和华对你们说,就是你们藐视我名的祭司。你们却说:‘我们在何事上藐视你的名呢?’”
——《玛拉基书》1:6(NIV)
圣经中共八次重复了该戒命。[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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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教观点
何谓“孝敬”?即供父母饮食、衣物,出入相伴,凡其所需,皆当喜悦供给。
——《简明会堂法典》143:7
犹太教认为孝敬父母之义等同于敬神,因为人之存在乃由父母与上帝共同成就。
“……当尊重生你之躯、哺你之乳,供养父母,因其参与你之创造。人由父得骨、筋、脑、甲、眼白,由母得肤、血、肉、发、瞳仁,而神则赋予呼吸、灵魂、神采、视觉、听觉、言语、触觉、感觉、洞察与智慧。若人不孝神亦不愿居于其间。”[14]
——《犹太传说》卷三
塔木德认为人由神与父母三方共同创造,因此孝敬父母即等同敬神。[15]
拉比们教导说:“当孝敬父母”(出20:12),又说“当以财尊敬耶和华”(箴3:9)。所用词语相同,表示尊父母等同尊主。亦说“各人当敬父母”(利19:3),又说“你要敬畏耶和华”(申10:20)。再者,“咒骂父母者当被处死”(出21:17),如同“咒神者当担当其罪”(利24:15)。[16]
——《塔木德·基杜辛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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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该戒命与以色列民族得以长居应许之地密切相关。[8][9] 《申命记》中规定,若子不孝可由父母将其带至城门长老面前处以石刑。[17]
圣经中屡次将孝敬父母与敬神并列,如先知耶利米称上帝为以色列之父,[18] 以赛亚称神之子民为其儿女,[19] 玛拉基亦呼吁百姓给予上帝应有的尊敬。[20]
《律法集》指出应同等孝敬父母。部分经文先提父,部分则先母,体现二者应受同等尊重。[21][22]
已婚女子应以丈夫为重,但在其许可下仍应尽力孝敬双亲:
男女皆有孝敬义务,已婚妇虽应以夫为先,但如夫不反对,仍当竭力事奉父母。
——《简明会堂法典》143:17
子女当遵从父母合理命令,但若父母之命违背律法则不当服从。[12]
凡父所命皆当听从,唯若命人拜偶像则不可从,以免变为叛教者。
——《米德拉士》,Yalkut Shimoni,箴言960
我是耶和华你之神,你与父母皆应尊我,故若其命令违我律,你不可听从。
——《简明会堂法典》143:15
子女可在符合律法前提下自主决定婚姻大事。[23]
旅途中应与父母保持联络以免其忧心。[24]
亡后仍应孝敬父母,可通过诵读卡迪什、施舍、研习妥拉等方式体现。[25]
新约观点

在《新约》的四福音书中,耶稣重申了“孝敬父母”的重要性(参见《马太福音》15:1–9、19:17–19,《马可福音》10:17–19,《路加福音》18:18–21)。使徒保罗在写给以弗所教会的书信中也引用了该诫命:
你们作儿女的,要在主里听从父母,这是理所当然的。 “当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长寿。”这是第一条带应许的诫命。
——《以弗所书》6:1–2(ESV)参见《歌罗西书》3:20
保罗在《罗马书》和《提摩太后书》中将忤逆父母列为严重罪行之一(参见《罗马书》1:29–31,《提摩太后书》3:2)。
耶稣和保罗的言论都表明,即使成年子女仍有责任在物质上供养父母。在福音书中,耶稣批评那些以“献给上帝”为借口而不履行供养父母义务的人(《马太福音》15:3–8,《马可福音》7:9–12,此处耶稣引用《以赛亚书》29:13)。《约翰福音》记载,耶稣被钉十字架时,将其母玛利亚托付于使徒约翰照料,体现了对母亲的孝敬之责。[28]
根据《马太福音》,孝敬父母的义务以对神的忠诚为界限:“爱父母胜过爱我的,不配作我的门徒。”(《马太福音》10:37)这表明,若父母之命与神的律法相悖,子女当遵从神而非人。[29][30]
保罗还指示提摩太,对于寡妇的照料应由其子孙承担:
若寡妇有儿女或孙子女,他们就该先学着在自己家中行孝,报答亲恩,因为这在神面前是可悦纳的。
——《提摩太前书》5:4(N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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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观点
在天主教教义中,孝敬父母的基础源于父母身份的神圣性:
“父”的身份来自天主,这就是为何必须孝敬父母……这不仅是出于命令,更是出于感恩,因为父母给予孩子生命、关爱与教养,使其成长于智慧、身量与恩典中。[31]
天主教认为,该诫命展示了爱德的层次:首先是对天主,其次是对父母,然后是对他人。[32] 遵守这条戒命将带来属灵和属世的平安与福乐,反之则会伤害个人与社会。[33] 因为家庭被视为社会的基本单位:
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细胞……家庭中的权威、稳定与关系构成了自由、安全与兄弟情谊的基础。家庭是学习道德、敬天主与自由的起点。[34]
《路加福音》记载耶稣童年时顺从父母。孩子在家时应完全顺从父母,但成年子女虽不再完全顺服,仍应尊重其教导与建议。[35]
我儿,应坚守你父亲的命令,不要放弃你母亲的教训;应将二者常刻在你心中,系在你的颈项上。她们在你行路时引领你,在你躺卧时看护你;在你醒来时与你交谈。(《箴言》6:20–22)[36]
成年人应在父母年老、病患或孤独时给予物质与精神支持,这是感恩的体现。《出谷纪》22:27指出不可咒骂天主及不可诅咒你百姓的首长,教会据此教导尊重所有具有合法权柄的人,包括家庭外的长辈、教师、领导者等。孝敬父母也成为推己及人的爱心基础,因为所有人皆为天父的儿女。[37][38][39][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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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父Seraphim Stephens将“孝敬”定义为“爱与尊重”,认为该诫命处于人与神关系和人与人关系之间,是信仰与社会责任的桥梁。[42] Richard D. Andrews指出,每当人行善,就为其父母带来荣耀。[43]
约翰·加尔文认为人父的身份具有神圣性,因其源自上帝的“父性”。因此,孝敬父母的责任不取决于其是否“值得”。但若父亲作恶,子女不可以“孝”之名为其罪开脱。[44]
“父”的名是神圣的,是神的恩赐在人身上的转移。若子不敬父,即是藐视神本身……即便父亲不配尊敬,他作为“父”的身份仍保有权威,不可用孝为罪恶背书。[44]
——加尔文,《律法和谐》注释
约翰·卫斯理对该戒命的注释与天主教类似,强调应: 1. 内心尊敬并外在表现; 2. 顺服正当命令(弗6:1–3); 3. 接受责备与教导; 4. 尊重建议与指导; 5. 安慰与照顾年老父母。[45] 他亦主张敬重属灵与世俗权威。[46]
马太·亨利指出,戒命适用于一切承担父母责任者,如以斯帖尊敬养父末底改。[47]
——马太·亨利

《申命记》5:16强调此诫命附有应许:“使你得享长寿,在耶和华你神所赐的地上得福。”[48] 加尔文、卫斯理和亨利都认为该应许仍对信徒有效,无论是属世或属天赏赐。
加尔文指出,《出埃及记》和《利未记》对违命者处以死刑,显示神对此类罪行之重视(出21:15,17;利20:9)。他强调,这种刑罚虽严厉,正因其威慑力,以防社会败坏。[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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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赏与后果
这条戒命与其他不同之处在于它附有明确应许:“使你得以长寿,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之地得福。”(《出埃及记》20:12,《申命记》5:16)
如同摩西之约的其他条款,该命令既有顺从的赏赐,也有违背的惩罚:
孝敬父母者奖赏甚大,违命者惩罚亦重。若人使其父母受苦,则神之荣光将远离他,灾祸临身,即使今世无灾,也将在来世受刑。
——《简明会堂法典》143:4
参见
- 基督教中的圣经律法
- 孝道
- 古罗马忠诚美德(Pietas)
参考文献
延伸阅读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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