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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参议院

德國聯邦國會上議院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德国联邦参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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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参议院(德语:Der Deutsche Bundesrat;通称“Bundesrat”,缩写为BR,意为“联邦委员会”[1])是德国宪政机关英语Constitutional institution之一,并与联邦议院共同构成德国的联邦英语Federalism in Germany立法部门。其议员非普选产生,而是由各联邦州政府任命的代表组成,各联邦州席次依人口在3至6席之间,总席次共69席。现今会址在柏林联邦参议院大厦德语Bundesratsgebäude (Berlin)(原普鲁士贵族院),并在波恩联邦大厦德语Bundeshaus (Bonn)北翼设有分支办公室。

事实速览 德国联邦参议院 Deutscher Bundesrat, 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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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柏林的联邦参议院大厦,为普鲁士贵族院旧址

德国联邦参议院的地位类似其他国家的上议院,但从德国宪法学角度德语Staatsrecht (Deutschland),其同时参与立法部门及行政部门的事务,传承了德意志帝国时代联邦议会的传统,为自成一格的政府机构。各联邦州政府依据《基本法》,通过联邦参议院参与联邦的立法、行政及欧盟事务;联邦议院虽然具有立法上的优位,但联邦参议院对于涉及联邦州层级的法案拥有否决权。联邦参议院没有选举任期,是一个连续的国家权力机关,党派比例随着联邦州议会的选举而变化;而联邦议院是任期不连续的国家权力机关,每4年定期改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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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北德意志联邦时期,设立了联邦议会(Bundesrat;与今日德国联邦参议院的通称相同),作为让联邦各国代表能进行讨论的议会。

而在1871年德意志帝国宣告成立后,它仍然以“联邦议会”(Bundesrat)的形式运作,与担当下议院功能的“帝国议会”(Reichstag)共同行使国会职权。

1919年过渡到魏玛共和国后,联邦议会(帝国参议院)的德语正式名称改为“Reichsrat”,直译为“帝国委员会”或“国家委员会”,由各联邦州国议会选出的代表组成,并继续与国家议会(帝国议会)并行。

1933年纳粹德国上台后,隔年1月30日颁布《重建帝国法英语Law on the Reconstruction of the Reich》,废除各联邦州国的议会,2月14日进一步颁布《废除帝国参议院法英语Law on the Abolition of the Reichsrat》,将此一具有历史传承的机关废除。

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基本法》恢复“联邦参议院”(Bundesrat),直译为“联邦委员会”,沿用至今。其政治权力弱于德意志帝国时期的联邦议会,但高于魏玛共和国时期的帝国参议院。

联邦参议院成立时,由于德国处于国家分裂状态,会址设于临时首都波恩联邦大厦德语Bundeshaus (Bonn),该建筑群的北翼由联邦参议院专用。两德统一后,1994年联邦议院通过有关德国联邦机关迁回柏林的《柏林-波恩法案》,联邦参议院不在适用范围,之后在1996年才决议从波恩迁回柏林[2];但相对于联邦议院完全迁回柏林,联邦参议院将波恩作为第二会址。2000年夏季,联邦参议院的会址迁至柏林的联邦参议院大厦德语Bundesratsgebäude (Berlin),该建筑为原普鲁士贵族院大厦;同时,联邦参议院在波恩联邦大厦北翼保留使用空间,院内部分委员会必要时在波恩开会。

此外,瑞士的国会也称为“联邦议会”(Bundesversammlung),但区别在于德国的“联邦议会”(联邦参议院)同时行使立法及行政两部门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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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每个州依其人口多寡,可分得3至6席。其中北莱茵-威斯特法伦联邦州巴伐利亚联邦州巴登-符腾堡联邦州下萨克森联邦州各有六席,黑森州有五席,梅克伦堡-前波美拉尼亚联邦州萨尔兰州汉堡联邦州不莱梅联邦州各有三席,其余七个联邦州各有四席。席位对应票数(参议员的产生基于州政府的执政党或执政联盟,如巴伐利亚州的执政党是基社盟,则六名参议员皆为基社盟),每个联邦州内部在表决时的意见必须统一。各联邦州政府可以指派的参议院代表人数不得超过其席位,这些代表通常会包括16个联邦州的州长(Ministerpräsident)。

对于所有的法案,联邦政府都必需先向联邦参议院提出。这些法案分成两种:

  • 要通过所有和联邦州相关的法案,都必需得到联邦参议院同意。[3]
  • 对于所有其他法案,联邦参议院有权以多数否决,但如果联邦议院再以多数通过,法案依旧通过。相对的,如果联邦参议院以三分之二多数否决,则联邦议院也必需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才能让法案通过。[4]

联邦参议院议长由各州长轮流担任,每年轮换一次,任期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联邦参议院议长在国内外礼仪上享有第三高地位,仅次于联邦总统和联邦议院议长。在联邦总统因病或出国访问期间,联邦参议院议长代行联邦总统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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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投票权

总投票权(不含席位):69

每个州至少拥有3个投票权,人口200万以上为4个,人口600万以上为5个,人口700万以上为6个(《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51条规定)。

联邦参议院由各州政府的代表组成。虽然这不是法律要求,但每个州的总理或内阁部长通常都会出席。因此,没有像联邦议会那样选举议员,也没有任期的概念。根据审议的法案,代表人数发生变化是正常的(例如,财务法案由财政部长出席,环境问题由环境部长出席),在联邦议会里并且没有固定的成员人数。

全体会议中每个州有六个席位,但所有州的投票权均由一名代表行使。 《基本法》禁止单独行使投票权。

主席由各州轮流担任。此外,联邦议长因死亡、事故等原因无法履行职务,或其职务在任期届满前终止时,应由联邦参议院议长行使职权 。近年来,连续两任联邦总统霍斯特·克勒克里斯蒂安·武尔夫在任期中途辞职,时任联邦议院主席延斯·伯恩森霍斯特·泽霍费尔被迫离职,直至选出新的联邦总统。行使其权力。

联邦政府不向各州的代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议会活动的所有费用,包括柏林州秘书处的运作费用,均由各州承担。

历任议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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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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