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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统一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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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统一条约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于1990年8月31日签订的关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解散、加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以及德国统一的条约。
1990年,两德之间谈判达成条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谈判代表和签字人是时任联邦内政及国土部部长沃夫冈·萧伯乐,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方面的谈判代表和签字人是议会国务秘书君特·克劳斯。该法案于1990年9月20日由东德人民议会通过(299票赞成,80票反对,1票弃权)。同日,西德联邦议院批准了该条约(440票赞成,47票反对,3票弃权)。[1]
起草历史
1990年5月18日,两德签署第一个国家条约(货币、经济和社会联盟)。在建立了经济和社会统一之后,政治/国家统一仍然缺乏。显然,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应以加入宣言的形式迈出第一步。此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将不再能够决定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是否加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而只能决定如何加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提供了两个选项:
该决定依据《基本法》第23条以及国际条约的初步规划。其优点在于,许多统一面临的问题可以透过针对国际条约的立法来解决,从而为迅速建立法治与统一创造可能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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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总结
视角
德意志统一条约规定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自1990年10月3日(德国统一日)起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领土内生效。同时,东德解散,分裂为五个邦。此外,先前仅限于城市西部的柏林邦(西柏林)与城市东部合并;因此,根据1920年的大柏林法案,新成立的柏林联邦州与柏林市基本对应。
包括以下几点:
-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根据旧版基本法第23条加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适用范围,该法在序言中定义了新的邦及其存在;
- 柏林将统一为一个邦,并成为德国统一后的首都;
-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接管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资产,并承担其国家债务。
德国统一条约在国际法上生效的前提是四国签署关于最终解决德国问题条约(又称2+4条约),四国在该条约中放弃保留权。因此,缔约双方同意,建立德国统一的规定不损害签署时同盟国对柏林和整个德国仍然存在的权利和责任,也不损害关于建立德国统一的外部方面的谈判尚未达成的成果。[4]
统一条约同时也是一部宪法条约[…];因为第三条规定,整部基本法(部分修正后)作为加入方的宪法。东德的旧宪法被废除,以基本法作为宪法,并承担了通过这种宪法所带来的一切后果。
——克劳斯·斯特恩,《德国宪法的历史基础。从旧德意志帝国到统一后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宪法发展》,第1977页
德国统一条约附件一规定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规范在加入领土内的生效。除少数例外情况外,这些协定在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领土加入后立即生效。先前的东德法律基本上同时失效(例如东德民法典和家庭法典)。例外情况是,根据德国统一条约附件二,一些个别条款在新联邦州内继续作为邦法律适用,例如公墓法。 1990年6月15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解决未偿资产问题的联合声明》被列为德国统一条约附件三。此外,缔约国也就统一条约的实施和解释达成了一致。[5]该协议包含了后来制定史塔西记录法时必须考虑的关键点。
同时,仍然适用的此类规定也已被新的邦立法基本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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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统一
基本法为实现德国统一提出了两种不同的路径:旧版基本法第23条规定,在基本法继续适用的同时,德国其他地区可以加入联邦领土,如1957年萨尔兰加入联邦;第146条则允许联合制定新宪法。
德国统一条约落实了旧版基本法第23条的可能性,规定“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于1990年10月3日根据基本法第23条加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并规定从此时起,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各邦成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邦(德国统一条约第1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6]同时,基本法对这些邦生效(德国统一条约第3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显然,新联邦州不属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适用范围,因为它们才刚成立,尚未选出代表(它们的选举直到1990年10月14日才举行)。人民议院就该加入进行了投票。因此,东德将作为“德国的另一部分”加入联邦——根据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毫无疑问,东德就是这样的一部分。[7]前东德领土上的新邦是在加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同时成立的。
由于前东德领土的加入,德国统一条约第4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作出修改,具体如下:
- 修改后的序言不再提及先前的统一要求,而是提到了现在已经发生的统一:“巴登-符腾堡州、巴伐利亚州、柏林、勃兰登堡州、不来梅州、汉堡州、黑森州、梅克伦堡-前波美拉尼亚州、下萨克森州、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莱克伦堡-前波美拉尼亚州、下萨克森州、北莱茵-威尔特法伦州、莱克兹、莱克茨克茨斯泰因州和图林根的德意志人民,依据自由自决的原则,完成了德国的统一和自由。因此,本基本法适用于全体德国人民。”
- 由于不再有德国领土可以纳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适用范围,当时的基本法第23条被废除。[8]
-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146条以前提到了预期的统一,并提到如果制定新宪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将不再适用,但现在该条被改写为:“本基本法在德国实现统一和自由后,适用于全体德国人民,并在德国人民自由决定制定的宪法生效之日起失效。”
最后,德国统一条约第五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建议“统一后的德国立法机关应于两年内处理有关德国统一的有关基本法修改或补充的问题”。
其它文章则涉及国际法问题、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法律的持续有效性、资产转移等议题。
人民议会、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批准
1990年9月20日,东德人民议会和西德联邦议院就各自的转化法进行了投票。在人民议会,299名议员投票支持该条约,80名来自民主社会主义党和联盟90/绿党派别的议员投了反对票,1名议员弃权。
在联邦议院中,有440名议员对统一条约投了赞成票,绿党和基民盟/基社盟派系中有47人投了反对票(其中联盟党有13人投了反对票),3人弃权。 1990年9月21日,联邦参议院一致通过了这项法律。[9]
生效后的变化
德国统一条约自生效以来已经过数次修订——最近一次是在2021年——但出于某些原因,只有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进行了修订,因为它们现在是联邦一级唯一的立法机构。除认证副本的更正外,这仅涉及删除不再适用的章节。[10]
参见
- 首都条约
- 邦实施法
- 旧债务减免法案
- 依德国统一条约第36条设立(东德广播公司)
- 联合教育委员会(第37条教育与第38条科学研究)
- 联合宪法委员会
- 德国统一的代价
- 柏林-波恩法案(根据1991年6月20日首都决议)
刊物
- 沃夫冈·萧伯乐:合约。 我如何谈判德国统一。由 Dirk Koch 和 Klaus Wirtgen 编辑并作序,Deutsche Verlags-Anstalt,斯图加特 1991 年,ISBN 3-421-06605-1。
- 乌尔里希·法斯滕拉特:德国两州统一中关于国家继承的规定。来源:《海外宪法与法律/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的法律与政治》,第 25 卷,第 1 期(1992 年第 1 季),第 67-83 页(PDF)。
- 汉斯·尤尔根·库斯特斯,丹尼尔·霍夫曼:德国统一。摘自 1989/90 年联邦总理府档案的特别版。有关德国政策的文件。 R. Oldenbourg Verlag,慕尼黑 1998 年。
- 安德烈亚斯‧罗德安德烈亚斯‧罗德:德国,一个统一的祖国。统一的历史。 C.H.贝克,慕尼黑 2009 年。
- 克劳斯·斯特恩、布鲁诺·施密特-布雷布特雷(编):统一条约和选举条约,包括条约法、理由、解释和材料。 C.H.贝克,慕尼黑 1990 年。 麦可沃特:德国统一谈判:内部进程。收录于:《德国统一手册 1949–1989–1990》(沃纳·魏登菲尔德、卡尔·鲁道夫·柯特编)。联邦公民教育局,波恩,199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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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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