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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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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法语:Code civil des Français)又称《拿破仑法典》(法语:Code Napoléon),是法国民法的法源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曾名为《拿破仑法典》[1][2][3],但1870年以后,一直称之为《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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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的制定
该法典是根据法国政治家拿破仑的命令,由特龙谢、马尔维尔、普雷阿默纳及波塔利斯四位法学家起草,拿破仑本人亦有亲自参与讨论和审议。于1804年3月21日正式公布,后人又称之为《拿破仑法典》。
法典的体系与原则
法国民法典采用“查士丁尼《法学阶梯》”的结构体系,除序章外,有3编2,281条。三编的名称分别为:
- 人法
- 财产及所有权的各种形态
- 所有权取得的各种方式
- 一切事务依循法律;
- 民事主体平等;
-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 契约自由;
- 过失责任。
法典的特色
该法典基于个人主义和自由平等的思想,为近代民法典的典范。其核心为所有权之绝对性、契约自由及过失责任三项原则。但随着19世纪末到20世纪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该法典的原理也受判例和学说大幅修正,并予以部分改正及制定相应之特别法。
影响
法国民法典与1896年颁布之《德国民法典》是欧陆法系的两大支柱和源流。对后世的《日本民法典》、中华民国的《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很多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立法影响钜大。
参考文献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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