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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经济消费券

中华民国台湾政府发放给民间的一种提振经济的刺激消费货币抵用券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振興經濟消費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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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经济消费券,通称消费券,是中华民国政府为了因应2008年全球金融海啸所带来的消费紧缩效应,于2009年发放给全国人民的消费专用券,每人为新台币3600元,面额有200元及500元两种。包含消费券防伪印刷等行政费用,共举债858亿元。[1](以台湾总人口约2,300万人,每人3,600元估算)的方式筹措财源编列特别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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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券面额分为200元及500元两种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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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券的第一阶段发放,采取类似选举投票的模式发放。

2008年11月,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建议以发放消费券方案来促进景气活络。经立法院立法通过《振兴经济消费券发放特别条例》,以举债新台币858亿元(以台湾总人口约2,300万人,每人3,600元估算)的方式筹措财源编列特别预算。为防止伪券流通,消费券由承印钞券的中央印制厂印制,防伪措施与现金钞券相似。[2]

2009年1月18日当天(第一阶段),于全国各县市逾14,000个发券所发放,需持国民身份证(未满20岁者需携带户口名簿)、印章及领券通知单方可领取。[3]当日未领取者于同年(第二阶段)2月7日至4月30日间可至通知单上之指定邮局领取,逾期不补发。[4]有效使用期限至同年9月30日为止。而第二阶段中的2月7日下午1时30分及2月8日全天,民众在指定的邮局可领取消费券。[5]

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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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消费券发放,店家纷纷张贴欢迎使用的广告,甚至包括图中的台铁台北车站
  1. 以“”为发放单位,不限年龄与收入与身份,每人可获得面额总值为新台币3,600元的消费券。包含6张面额500元、3张面额200元。
  2. 凡在2009年3月31日以前出生并具有中华民国国民之身份,或于2008年12月31日前已经获核发中华民国外侨居留证外籍配偶等,皆可领取。

使用方式

  1. 使用时不找零,但若和现金一起使用则可。
  2. 收受消费券的店家,需申请过营利事业登记,方可将消费券存入银行账号中兑现。
  3. 未曾申请过营利事业登记的商店或摊贩,若收受消费券,无法存入银行账号中兑现,但可于采买原物料时,将消费券转手给上游厂商以抵扣货款,或在使用期限内再拿出来消费。
  4. 可捐赠消费券给公益团体,并可抵

其他

  1. 由于消费券的立意在于一定时限内(有效期限至2009年9月30日)刺激市场消费,所以消费券不可经私下筹资收购,此形同商业行为。若经举发,将计算所筹资收购之消费券,而根据总面额罚锾1倍;若再犯2至4次,将罚锾2倍;犯至5次以上,则罚以3倍。

评论

正面看法

基于凯因斯经济学中的乘数效应,在鼓励全民踊跃购买国产货与及早消费、多次流通的期许下,学者预估发放消费券可使2009年台湾的GDP增加约0.66~1%,略高于原先预估的0.64%。[6]

负面看法

2008年6月,民主进步党提出用583亿元的“退税济贫”方案,即透过现金退税与现金补贴的双轨方式来刺激消费与照顾弱势,对于消费券政策,批评政府决策迟缓、缺乏计划性、消费券的发放易错扰民,而且不如现金有效。

2009年7月28日,审计部指出,各界有消费券不得找零、转售,不利乘数效果扩张、咨询服务人员薪资偏高、消费券回收成本过高、民众以消费券取代现金,产生替代效果等质疑,发放消费券相关作业匆促,实际成效亦待观察。[7]

结果

消费券的投入对国内生产毛额增加363亿元,但中华民国政府举债858亿元。[8][9][10]12月13日,经建会自估消费券对于GDP的贡献仅约0.28~0.43%,替代率达六至七成,即六成至七成的花费是用以购买本来就打算购入的项目,成果低于预期。[11][12][13]

由于消费券并没有交给金融业或金融业从业人员发放,增加发放错误率,一度有一千万元的缺口,在保险理赔约480万元后,时任内政部部长廖了以自行赔付500多万元才补足差额。[14][15]

注释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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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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