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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法

中華民國法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政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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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法[2]是专责规范政党相关事务的中华民国法律,历时17年始完成立法。其要点包括政党应办理法人登记、推荐候选人参加公职人员选举、定期召开党员大会等,并应办理财务申报。[3]

事实速览 政党法 Political Parties Act, 类型 ...

概要

  • 排黑条款:规定曾犯内乱、外患罪、贪污罪、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之罪等,经判刑确定,不得担任负责人。
  • 名称:歧视性或仇恨性、已设立之政党名称或简称相同或类似、足以使人误认等不得登记
  • 存续:
    • 第26条:政党有宪法增修条文第五条第五项之情事应予解散者,由主管机关检具相关事证,声请司法院宪法法庭审理之。
    • 第27条:政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废止其备案:
      • 一、连续四年未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经主管机关限期召开仍不召开。
      • 二、连续四年未依法推荐候选人参加公职人员选举。
      • 三、备案后一年内未完成法人登记。

参见

参考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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