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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知县蟹江町母子3人杀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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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知县蟹江町母子3人杀伤事件指的是2009年5月1日在日本爱知县海部郡蟹江町发生的一宗入室抢劫杀人事件。2012年12月7日,因在其他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男子林振华的DNA与该事件中的物证一致,警方将其逮捕。林振华在一审被判处死刑,而上诉已被名古屋高等法院与日本最高法院驳回,现被关押在名古屋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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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2009年5月2日正午12时20分左右,警官在爱知县蟹江町蟹江本町海门(位于近铁名古屋线近铁蟹江站西北方约500米[3])的居民家中,发现户主(次子,当时26岁,西点店店员)横尸在1楼和室中,其弟(三子,当时25岁,公司职员)双手被绳子绑住,颈部受伤。由于现场有财物丢失,因此爱知县警察以抢劫杀人案件开始进行搜查[4]。次日,警方在1楼和室的壁橱中发现不知去向的户主母亲(当时57岁,公司职员)的遗体。作为凶器的菜刀也在家中被发现,且已被洗净血迹[5]。经过司法解剖,警方推测两名死者的死亡时间为5月1日晚间9点到10点左右。
根据幸存者所述,他在凌晨2点左右回家之后,在脱鞋的时候遭遇犯人背后袭击,在与犯人搏斗时失去知觉。由于被害人在回家之前喝了酒,而且隐形眼镜因起雾而不清楚,因此不记得犯人的相貌,但记得犯人所说的日语“像外国人一样”。第二天中午,双手被绑的幸存者逃出大门,碰到因接到有人通报可疑情况而来到附近的警官。但警官进到家中时误认为穿黑衣的犯人是另一名受害人,并没有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犯人趁警官呼叫支援时逃走。
根据其后的搜查,犯人在被害人家中停留时间较长,从犯案当天的晚间一直到第二天中午。他不光吃了家中准备好的饭菜,还擦过地板上的血迹,并用洗衣机洗过血衣,还趁消灭证据的间隙盗取了幸存者钱包中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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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7日,在调查10月19日发生在三重县的一起汽车被盗事件时,警方发现当时被三重县警察铃鹿警察署逮捕的29岁中国籍男子林振华的DNA与本案中的现场物证一致[6][7],因此爱知县警察蟹江警察署以抢劫杀人及抢劫杀人未遂的嫌疑将其逮捕。林振华出身于中国山东省济南市,在被捕时居住在三重县津市,犯案当时为三重大学的留学生。犯案后于2011年3月从三重大学毕业,随后在三重县内的汽车零件公司上班,但于2012年6月辞职[8][9]。
林振华在该事件前已是盗窃惯犯,2008年即因为偷取食品而被三重县警察津警察署处以罚金,并被告知不缴付罚金的话会被处以劳役。他害怕因被处劳役而被学校退学,也不愿意向家人说明情况,因此为了筹措罚金而准备好扳手与刀具,前往名古屋市欲实施抢劫,但因市内人太多而放弃。在从近铁名古屋站乘坐名古屋线急行列车返回三重县途中,他打算抢劫一位同车女性,并在近铁蟹江站下车跟踪该女子,但并未成功。在返回车站途中,他发现被害人家养的猫从玄关进入屋内,意识到该户人家大门未锁好,因此便潜入被害人家中欲实施盗窃,在被两名死者发现后实施杀人犯罪[10]。关于没有杀害幸存者并在家中长时间逗留的原因,犯人称是由于幸存者不断向其祈求饶命,而且在询问财物所在以及洗涤血衣的时候,通过与幸存者聊天而放弃了杀人的念头[11]。但法院在量刑理由中认为犯人仅仅是因为忙于销毁罪证,所以才没来得及杀死他,并不能减轻其罪责。
2012年12月28日,名古屋地方检察厅将林振华以抢劫杀人与抢劫杀人未遂、入侵民宅的罪名于名古屋地方法院提起公诉。根据起诉书描述,犯人于2009年5月1日晚上10时许,侵入未锁大门的被害者家中。因在物色财物的过程中失风而心生杀意,用准备好的活动扳手击打户主母亲头部致死,其后用受害人家中的菜刀刺入户主背部致死。次日2时25分许以自己携带的手工用刀袭击到家的户主之弟,致使其身受重伤。在杀伤一家3人后仍停留在现场继续物色财物,共抢走现金20万日圆以及一支手表(时价约1200日圆),直到2日正午[12]。
审判
- 2015年1月19日,名古屋地方法院通过裁判员制度对此案进行审判[13]。检察方面在2月6日的论告求刑公判中请求判处林振华死刑,这是东海3县(三重县、爱知县、岐阜县)首宗经裁判员审判求处死刑的案件[14][15]。而林振华的辩护人则称被告会杀人的理由是“因为被被害人发现而陷入慌乱,并非是为了抢劫而杀人”,主张适用杀人罪与盗窃罪。另外,辩护人表示被告人在犯案之前的前科只有盗窃,犯案时也只有25岁,因此请求不判处死刑[15][16]。
- 2015年2月20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名古屋地方法院的松田俊哉主审法官宣布抢劫杀人罪成立,判处死刑,是东海3县首宗经裁判员审判判处死刑的案件[16]。法官表示“被告人在被被害人发现时已然决意要抢劫,就算在当时失去冷静仍可视为拥有确实的杀意”“虽然事先并未计划要抢劫或杀人,但随身携有为了实施拦路抢劫准备的武器,而且明知家中有人仍侵入被害人家中实施犯罪,与闯空门时突然发现家中有人的情况下发生的抢劫杀人事件有所区别”[15]“由于犯案时使用强力刺入被害人身体而导致凶刀弯折,情节冷酷。犯案动机亦非常自私”[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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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振华对一审死刑判决不服,上诉至名古屋高等法院[17]。在2015年7月27日当日审结的二审中,主要争议点仍然是林振华的犯罪是否适用抢劫杀人罪。辩护人曾欲提出否认抢劫动机的证据,并要求对被告进行法庭讯问,但均被法院驳回[18]。辩护人指出,林振华在被户主母亲发现时立刻打算逃走,因此抢劫杀人罪不成立,是在“欲行偷盗时因被发现而陷入慌乱状态导致突然杀人”[19],并无计划性与强烈杀意,因此判处无期徒刑更为妥当。而检察方面则请求驳回上诉[20]。
- 同年10月14日,名古屋高等法院的石山容示主审法官宣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表示“被告人的犯罪执著且残酷。被告人对他人生命极为漠视,一审作出的死刑判决合理”[21][19][20][22]。另一方面,由于2012年日本最高法院的司法研修所发表了一份报告,报告中提到裁判员审判可能会有重判的倾向,因此希望各法官尊重先例,对过往的判决倾向经过适当分析后作出公平判决。因此该次判决中,法官也提到“杀人受害人为2人时原则上不应判处死刑”(永山基准),在处以极刑的时候“应该慎重探讨何为合理的依据”,但对一审判决结果仍作出“根据具体依据作出的合理判断,应予采纳”的结论[21]。
- 随后,林振华的辩护人不服判决,于当日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诉[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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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4日,幸存的户主之弟等被害人家属3人根据损害赔偿命令制度对林振华提请赔偿2名死者的损失利益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亿7800万日圆[28][29]。在其后的民事审判中,除幸存者以外的2人撤诉,户主之弟1人提出的请求赔偿金额则为5600万日圆。2016年3月24日,名古屋地方法院全面支持户主之弟的赔偿请求,要求林振华支付户主之弟精神损失费等约5600万日圆。判决时,村野裕二主审法官表示“该案件重大且性质恶劣,动机自私且无法令人同情”“失去家人的原告的悲伤与心痛无法想像,而现在也很难认为被告人已真心忏悔”。户主之弟的辩护人则表示“虽然已经在法庭上获得全胜,但考虑到被告人依据判决所定进行赔偿的可能性基本为0,我表示非常遗憾”[30][31]。
参考资料
相关条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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