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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若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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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若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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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若亚英语:Novia,1977年8月7日),台湾模特儿女演员实践大学服装设计学系毕业。担任学校毕业展模特儿被挖掘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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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字第745号解释通过之起源

释字第745号解释通过的起因于林若亚于2006年申报所得税时,认为自己2005年的“执行业务”收入30万元新台币全都花在治装等支出上,并无获利,因此以“执行业务所得”列举和扣除相关必要费用,申报无须缴税。

国税局依“所得税法”认为她的收入是领取经纪公司薪水,属薪资所得,不得列举扣除,仍要求补税五万余元。林若亚不服、申请复查被国税局驳回,于是向桃园地院提出行政诉讼,承审法官钱建荣认为所得税法相关条文有争议,主动停止审判并声请释宪。

司法院大法官于2017年2月8日作出释字第745号解释,宣告“所得税法”相关法条违宪,相关机关应从解释公布之日起两年内检讨修正。大法官宣告违宪的“所得税法”系指第14条第1项第三类第一款及第二款、同法第17条第1项第二款第(三)目之2。违宪系指如果是为了营利所付出的“必要费用”超过12万8千元时,相关规定并未准许民众以列举方式申报扣除之条文内容,与宪法第7条平等权保障之意旨不符,须于两年内检讨修正所得税法[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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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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