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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员会
主管中華民國核能業務的三級獨立機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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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员会(简称为核安会),为中华民国核能业务主管机关,前身为1955年5月31日所成立的“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于2023年9月27日改制,设有附属机关辐射侦测中心,主要负责核能发电厂、核子设施及辐射作业场所的安全监督。
此条目的主要贡献者与本条目所述的内容疑似存在利益冲突。 (2023年10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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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 1954年联合国大会第九届常会审议美国提出“国际合作发展原子能和平用途”后,12月外交部建议行政院设立原子能研究机构,并参加国际原子能会议。
- 1955年5月31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成立,但相关业务由教育部科学教育委员会办理,主任委员由教育部部长兼任。
- 1955年8月第一届国际原子能和平用途会议召开后,原能会修正组织规程,主任委员由行政院院长聘任,置常务委员5至7人、专任临时人员4人。之后原能会再修正组织规程,分设3组(计划组、技术组、总务组),置组主任3人、专门委员2人、专员4人、荐任主计员1人、秘书1人、委任办事员2人、雇员2人,总员额为26人。
- 1968年5月9日,总统令公布《原子能法》,规定设置原子能委员会。
- 1970年12月3日,总统令公布《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组织条例》,原能会成为依法设置之机关,主委改为专任,总员额为专任41至55人、兼任9至13人。
- 1979年7月27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组织条例》修正公布,原能会完成设置综合计划处、核能管制处、辐射防护处、秘书处、人事室、会计室及六个专门委员会,另有核能研究所、台湾辐射侦测工作站及放射性待处理物料管理处等三个附属单位。
- 1992年11月23日,原能会增设核能技术处。
- 1996年1月26日,放射性待处理物料管理处改制为放射性物料管理局。7月17日,台湾辐射侦测工作站改制为辐射侦测中心。
- 2003年7月10日,原能会舟山路旧址由国立台湾大学接收,成为国立台湾大学地理环境资源学系系馆。
- 2010年2月3日,《行政院组织法》修正,确定将裁撤原能会。
- 2017年,原能会会徽改为红黄蓝绿四色原子环绕图加黑色“原子能”与“AEC”字样。
- 2022年5月5日,行政院院会通过《核能安全委员会组织法》草案及《国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组织法》草案[1]。
- 2023年5月29日,立法院三读通过《核能安全委员会组织法草案》[2]及《国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设置条例草案》[3]6月21日,公布制定核能安全委员会组织法[4]和国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设置条例[5] 。
- 2023年9月27日,改制降编为直属中央三级独立机关“核能安全委员会”,放射性物料管理局并入核安会、辐射侦测中心一同降为四级所属机关、核研所改组为行政法人国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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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首长
前四任原能会主委由教育部部长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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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 主任委员
- 副主任委员
- 主任秘书
- 兼任委员:3-5人(任期3年得连任一次,委员中具有同一党籍者,不得超过委员总额二分之一)
- 副主任委员
- 现任委员
- 刘文熙
- 张惠云
- 程明修
- 龙世俊
- 黄伟庆
- 业务单位
- 综合规划组
- 核安管制组
- 辐射防护组
- 保安应变组
- 核物料管制组
- 辅助单位
- 秘书室
- 人事室
- 政风室
- 主计室
- 所属机构
- 辐射侦测中心
- 其他
- 基金管理会:核子事故紧急应变基金管理会
- 常设委员会
- 原子能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审议委员会
- 核子反应器设施安全咨询会
- 核能四厂安全监督委员会
- 游离辐射安全咨询会
- 放射性物料安全咨询会
- 国家赔偿事件处理会
- 法规委员会
- 性别平等专案小组
- 性骚扰申诉调查处理委员会
- 非常设委员会
- 核子事故调查评议委员会
- 核子事故复原措施推动委员会
- 行政法人:国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
- 驻外单位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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