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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中央行政机关

中华民国中央政府即行政院下属合33个部委等相关职能部门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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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中央行政机关共分为四级,以行政院为首,下设34个机关[注 1],通称部会,是中华民国政府首要的组成部分;其中行政院负责统辖各中央行政机关,被视为中华民国的内阁行政院院长则等同于内阁总理。行政院与各部会之首长,由总统任命,推行各项政务;总统向全体国民负责,行政院院长及部会首长则向立法院负责。

概述

中华民国采用独有的五权分立体制,来划定政府部门的功能与业务,与世界多数民主国家采用的三权分立制度有所差异,这也导致中华民国的中央政府部门,并非全部属于行政院行政部门)管辖[注 2],与多数国家的中央政府部门均归类于行政部门的常态亦不相同。由于中央行政机关均由行政院管辖,因此在中央层级法律中,多以“行政院”来代称所有的中央行政机关,如《行政院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条例》。

行政院之下通常设置来负责各领域的政务,跨领域的政务(如民族事务、中国大陆事务、国家科学发展等)则多设置委员会;部与委员会之下可再设等机关以处理技术性或专门性业务,两者的差异在于“局”为单纯的业务执行机关,“署”则有自行规划政策的权力。截至2023年9月,行政院所属之中央政府部门,共有14部、9会、1委员会、3独立机关、4其他机关[注 1]

在中央行政机关之中,共有中央选举委员会、公平交易委员会、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等3个二级机关,以及国家运输安全调查委员会、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核能安全委员会等3个三级机关为“独立机关”。依照《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独立机关系指“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自主运作,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受其他机关指挥监督之合议制机关”;各独立机关首长皆采取任期制,不随内阁改组而有所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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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据

规范中央行政机关整体架构的法律,除了《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之外,主要以《行政院组织法》和《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作为准则,并以《中央政府机关总员额法》规范各机关的员额总数。

依照现行《行政院组织法》第三、第四、第五条的规定,行政院设有内政部、外交部、国防部、财政部、教育部、法务部、经济部、交通部、劳动部、农业部、卫生福利部、环境部、文化部及数位发展部;国家发展委员会、大陆委员会、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海洋委员会、侨务委员会、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原住民族委员会、客家委员会及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等,共14部9会。依同法第六、七、八、九条的规定,行政院设有行政院主计总处、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中央银行、国立故宫博物院。另设中央选举委员会、公平交易委员会及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等3个相当中央二级独立机关,组织层级上与前述各部会相同,但其职权相对独立,原则上不受行政院控制。

另外,依照《国家运输安全调查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规定,行政院设置国家运输安全调查委员会;依照《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行政院设置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依照《核能安全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规定,行政院设置核能安全委员会,三者皆为相当中央三级独立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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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架构

根据《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中华民国中央行政机关的层级架构如下:

更多信息 级别 机关名, 内部单位名称 ...

但因部分机关的组织法规尚在进行修改,中央行政机关的实际层级架构较为混杂:

更多信息 级别 | 机关名, 内部单位名称 ...

机关列表

现行机关

中央二级机关

标示粗字体者,其首长为内阁成员,有出席参加行政院会议之权利及义务。下附部会所属的中央三级机关(不含事业机构),依照其类型与最初创立或改组时间(含1949年政府迁台前)排列。

更多信息 名称, 最初创立时间 ...
中央三级独立机关
更多信息 名称, 设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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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散之机关

更多信息 名称, 设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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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立国初期

南京临时政府

依照《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设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总统制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国家元首政府首脑

临时大总统下设内政、财政、外交、司法、教育、交通、实业、陆军、海军等9部,首长称为总长。

北洋政府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由中华民国参议院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北洋政府成立新内阁;政府首脑为国务院国务总理,1914年5月1日《中华民国约法》通过后,改为大总统府政事堂国务卿,1916年6月29日申令仍遵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国务卿恢复国务总理旧制。[2]

  • 1912年3月12日:国务院下设内务、财政、外交、司法、教育、交通、工商、农林、陆军、海军等10部,首长称为总长。
  • 1914年2月12日:国务院下设内务、财政、外交、司法、教育、交通、农商、陆军、海军等9部,首长称为总长。
  • 1914年5月1日:总统府政事堂下设内务、财政、外交、司法、教育、交通、农商、陆军、海军等9部,首长称为总长。1916年5月8日改政事堂为国务院。
  • 1916年6月29日:国务院下设内务、财政、外交、司法、教育、交通、农商、陆军、海军等9部,首长称为总长。
  • 1927年6月20日:国务院下设内务、财政、外交、司法、教育、交通、农工、陆军、海军等9部,首长称为总长。1928年6月3日北洋政府结束,国务院自然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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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法政府

1917年8月25日根据孙中山提议在广州召开“国会非常会议”,决定组织护法军政府(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以维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设中华民国军政大元帅(1人)、元帅(3人)。1918年5月20日依非常国会通过的《中华民国军政府组织大纲修正案》改组军政府,废除大元帅制,以七总裁取代大元帅(一人为主席总裁)。1921年4月2日非常国会取消军政府,声称组织正式中华民国政府,国家元首为中华民国大总统。1923年3月1日重组政府,国家元首为海陆军大元帅;1925年7月1日依《国民政府建国大纲》改组国民政府

  • 1917年9月1日:大元帅府下设外交、内政、财政、陆军、海军、交通6部,首长称为总长。
  • 1921年5月5日:总统府下设内务、外交、财政、陆军、海军、参谋6部,首长称为总长。
  • 1923年3月1日:大本营下设外交、财政、内政、军政、建设5部,首长称为部长。

训政时期

1925年7月1日,中国国民党在广州成立国民政府,最高决策机关为国民政府委员会,采取合议委员制,设十六人为委员(一人为主席);另设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一人为主席)。1927年2月21日国民政府迁往武汉期间,以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与国民政府委员临时联席会议作为临时领导机构,设联席会议主席一人;国民政府暂驻武汉期间不设主席,以常务委员五人决议。同年4月18日,以蒋中正等人为首的国民党反共派于在南京另立“国民政府”,亦采委员会制(十二人,一人为主席),至8月19日,宁汉两方改以南京之国民政府为主体

1928年2月7日,中国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通过决议改组国民政府,国民政府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监督,政府委员由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选举,国民政府与军事委员会各设主席一人。1928年10月北伐结束,国民政府公布修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国民政府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组成,设主席一人(兼任陆海空军总司令),委员十至十二人,并在全国施行“训政”。1932年1月28日一二八事变后,复设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1937年卢沟桥事变后的9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成为事实上的政治行政权力中心,国民政府主席地位类似虚位元首,直至抗战结束后缩编军事委员会。

  • 1927年4月18日:国民政府下设财政、外交、民政、司法等4部,以及大学院
  • 1928年2月7日:国民政府下设内政、外交、财政、交通、司法、农矿、工商等7部,以及军事委员会、最高法院、监察院、大学院。
  • 1928年10月:行政院下设内政、外交、军政、财政、农矿、工商、教育、交通、铁道、卫生等10部。

宪政时期

行宪后,1948年5月20日依《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以国民大会、总统和五院体制正式取代国民政府。

行宪后

  • 1947年
    • 3月31日:计划行政院下设14部3会,内政、外交、国防、财政、工商、教育、交通、司法行政、农林、邮电、劳动、水利、地政、卫生部,以及资源、蒙藏、侨务委员会,以及不管部会的政务委员。院本部设秘书处、诉愿审议委员会、会计处、统计室、人事室。
    • 4月22日:计划行政院下设15部3会1局,内政、外交、国防、财政、经济、教育、交通、司法行政、农林、邮电、社会、粮食、水利、地政、卫生部,以及资源、蒙藏、侨务委员会与新闻局,以及不管部会的政务委员。院本部增设法规委员会。
    • 12月25日:计划行政院下设14部3会1局1处,内政、外交、国防、财政、工商、教育、交通、司法行政、农林、社会、粮食、水利、地政、卫生部,以及资源、蒙藏、侨务委员会与新闻局和主计处,以及不管部会的政务委员。
  • 1948年5月13日:行政院下设15部3会1局,内政、外交、国防、财政、教育、司法行政、交通、工商、农林、粮食、社会、水利、地政、卫生、主计部,以及资源、蒙藏、侨务委员会与新闻局,以及不管部会的政务委员。院本部会计处改会计室。
  • 1949年3月21日:行政院下设8部2会1处,内政、外交、国防、财政、经济、教育、司法行政、交通部,以及蒙藏、侨务委员会与主计处,以及不管部会的政务委员。
  • 1952年11月20日,复设新闻局。
  • 1954年11月1日,新设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就业辅导委员会(2002年更名“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2013年摘除前衔)。
  • 1955年5月16日,新成立“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
  • 1959年2月,新成立“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
  • 1963年9月美援会改组成“行政院国际经济合作发展委员会”(1973年8月改组为“行政院经济设计委员会”,1977年12月合并行政院财经小组改为“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
  • 1965年11月12日,复设国立故宫博物院。
  • 1966年1月28日,新设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
  • 1967年9月16日,新设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 1969年3月,行政改革研究会改组成立行政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1971年3月17日,内政部卫生司升格为行政院卫生署。
  • 1979年3月16日,农复会改组为行政院农业发展委员会,恢复中央行政层级的农业部门。11月8日,中央银行由总统府改隶属行政院。
  • 1980年7月1日,司法行政部更名为法务部。
  • 1981年11月11日,新设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
  • 1987年
    • 8月1日,恢复设置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为中央行政层级的劳工部门。
    • 8月22日,行政院卫生署环境保护局升格为行政院环境保护署。
  • 1992年1月27日,新设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
  • 1994年7月1日,新设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 1995年7月20日,新设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
  • 1996年12月10日,新设行政院原住民委员会(2002年1月1日更名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
  • 1997年7月16日,教育部体育司与国民体育委员会整并为行政院体育委员会。
  • 1998年5月25日,新设航空器飞航安全委员会(2001年5月23日改组为行政院飞航安全委员会)。
  • 2000年1月28日,国防部军管区司令部暨海岸巡防司令部、内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财政部关税总局缉私船队整并成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 2001年6月14日,新设行政院客家委员会。
  • 2004年7月1日,新设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06年2月22日,新设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组改实施后

未来发展

在1949年(民国38年)政府迁台后修正的《行政院组织法》中,明文设置的中央行政机关仅有8部2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早已不足以应付政府运作的需求,故自1970年代起,行政院以其附属之委员会、局、署的形式来扩增中央部门;但这些机关的设置法源不但未与中央行政机关的母法——《行政院组织法》相对应,过多的组织机关反而不利于政务的推行,例如行政院属下具有部会地位的委员会,一度高达21个之多。

有鉴于此,行政院自1990年代起着手规划进行组织改造计划。经过20多年的讨论与规划,首先于2004年6月23日公布制定《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确定行政院及各部会组织规模及部会数目上限,并展开《行政院组织法》修正任务;2010年陆续修正《行政院组织法》、《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中央政府机关组织总员额法》及《行政院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现 行政院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条例)(合称“政府组织再造四法”),中央行政机关的组织调整计划(法定名称为行政院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则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陆续实施,预计最终调整为15部、9会、3独立机关、4其他机关,总计31个机关。

注释

参考文献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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