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地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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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主义(拉丁语:Jus soli,即土地衍生的权利),又称出生地主义,即无论父母是哪国人,只要出生在该国的领土内,即自动获得该国国籍[1]。亚欧非及大洋洲的绝大多数国家对出生人口都奉以基于血缘关系的属人主义原则或者限定特定移民的属地主义原则但会允许特殊状况下,例如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时准用属地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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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制的属地主义
有限制的属地主义
已废除属地主义
不采用属地主义
采用无限制属地主义的国家和地区
采用有条件限制属地主义的国家和地区
有些国家或地区会要求孩子的父母中至少一个在孩子出生的时间是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公民、国民、永久居民或长期居民,才可适用:
阿塞拜疆: 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属地主义原则但实际上并未执行[3]
巴林
柬埔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六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所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都是香港永久性居民。2001年的庄丰源案即成为案例,在香港出生的“双非婴儿”即拥有居港权。
印度尼西亚
伊朗
以色列
日本(国籍法第二条之三)[4]
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权法律》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的中国公民”需要“在其出生时其父亲或母亲在澳门合法居住,或已取得澳门居留权”,方可取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资格。[5]
马来西亚
蒙古国
中华民国:国籍法第二条之三规定“出生于中华民国领域内,父母均无可考,或均无国籍者”的人属中华民国国籍。
泰国
法国
德国:自2000年1月1日起,父母双方均为外国人在德国出生的儿童,如果父母至少有一位拥有永久居留权,并且在孩子出生前至少在德国居住五年,则可在出生时获得德国国籍。
希腊
爱尔兰
意大利
拉脱维亚
卢森堡
马耳他:1989年8月1日将公民身份原则改为血统主义,这项政策也放宽了对多重国籍的限制。但如果父母至少有一方是马耳他人或在马耳他出生,则1989年8月1日或之后在马耳他出生的人将自动成为马耳他公民。[6]
荷兰
葡萄牙
西班牙:根据西班牙民法典第17条规定,在西班牙出生且父母为外国人的孩子在某些条件下可以依据属地原则获得西班牙国籍。如父母一方出生在西班牙,或者父母双方都不能将其国籍传给孩子(例如父母为无国籍)。
乌克兰
英国
已经取消属地主义的国家和地区
一些以前使用属地主义的国家,现在已经完全废除,只有在父母至少有一方是该国公民的情况下,才会给在该国出生的孩子赋予公民身份。
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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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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