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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丰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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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丰源案是2001年在香港终审法院判决中国内地户籍居民在香港诞下的男童庄丰源的居港权的案件。一名来自中国内地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1997年9月持双程证逗留香港期间诞下男婴庄丰源,由于庄丰源的父母都没有香港居留权,按照当时的《入境条例》,庄丰源不能够取得居港权,其祖父入禀香港法院申请司法复核,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及上诉法庭先后判决庄氏胜诉,香港特区政府上诉至终审法院,终审法院于2001年7月20日判决庄氏胜诉,此一判决迅即成为案例,在香港出生的“双非婴儿”即拥有居港权。
此案例加上2003年港澳个人游(自由行)的实施,造成大量无香港居留权的中国大陆孕妇来到香港产子。[1]从2001年至2011年间,获得居港权的“双非婴儿”逾17万人,造成资源分配问题,引起香港社会强烈不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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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庄丰源的祖父庄曜诚在1978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来到英属香港定居,庄曜诚之子庄纪炎及儿媳妇均于广东省汕尾市居住,一直未获香港居留权。[3]1997年9月29日,庄纪炎夫妇持双程证来到香港探亲期间诞下庄丰源,同年11月庄氏父母返回中国内地,庄丰源则留在香港与祖父母同住。按当时的香港《入境条例》,庄丰源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属非法留港,故1999年4月入境事务处发信提醒庄曜诚指庄丰源没有居港权并将被遣返。庄曜诚不满,遂代表庄丰源申请法援而且入禀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质疑《入境条例》违宪。[4]贾伟林、江令名律师行延聘并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李志喜资深大律师及郭瑞熙大律师代表庄丰源答辩。[5]庄丰源获准继续留在香港等待判决。
判决
原讼法庭裁定庄丰源一方胜诉,指《入境条例》相关条文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依据为《基本法》第24条(一)所定义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6],故庄丰源是香港永久性居民。香港特区政府不服判决,上诉法庭维持原判,最后上诉至香港终审法院,2001年7月20日终审法院五位法官一致维持原判。[7]
虽然当时社会有舆论要求特区政府再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解释《基本法》(1999年6月人大常委曾就有关争议进行释法),但特区政府最终未有进行。其后政府根据终审法院的判决修改《入境条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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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分析入境事务处处长提交的数据,从1997年7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只有1,991名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母亲是非法入境、持双程证或短暂逾期居留香港,父亲也仅是在香港临时居留或不是香港居民)会因为判入境事务处处长败诉而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这类儿童每月约46人,每年约555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根据此数据,承认没有迹象显示他被判败诉会导致大批人士立即从中国大陆涌入香港。终审法院分析这些数据,亦不认为判入境事务处处长败诉会令香港承担任何重大风险。[9]
1996年8月1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实施香港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的意见》,提出该条该款第(1)项规定的“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合法定居在香港期间所生子女,不包括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在香港临时居留的人在香港期间所生的子女。”[10]
另一方面,1999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香港基本法第22条第4款和第24条第2款第(3)项的解释》指出:“本解释所阐明的立法原意以及香港基本法第24条第2款其他各项的立法原意,已体现在1996年8月10日全国人大香港特区筹委会通过的《关于实施香港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的意见》中。”[11]根据基本法,香港法院的判决需遵守是次人大释法对基本法的解释。
终审法院及入境事务处处长均同意1999年6月26日的释法并没有解释第24条第2款第1项[12](该次释法解释了基本法第22条第4款和第24条第2款第3项,二者皆和本案无关)。终审法院因而按普通法原则诠释该段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1项,本案的关键),只考虑条文的字义所表达的立法意图,而不考虑所谓“立法者的真正原意”。
争议
在庄丰源案终审判决前,香港特区政府曾经请求终审法院根据《基本法》第158条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基本法》,不过终审法院没有采纳。[13]终审法院在2001年7月20日判决政府败诉后,特区政府表示对判决失望,但是会尊重判决及采取适当措施执行判决。[14]当时的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梁家杰对港府不绕过终审法院寻求人大释法表示欢迎。[13]
2001年7月21日,当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乔晓阳公开表示庄案判决“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有不尽一致之处”。[15]
前律政司司长、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于2007年表示终审法院在判决时错误理解《基本法》条文。[16]
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在1993年曾达成协议,“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其父母必须至少有一方拥有香港居留权,该人方可享有香港居留权”。[17]协议文件是外交机密,一直没有公开。香港特区政府曾在“吴嘉玲案”向终审法院呈交根据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协议编写的小册子,但是终审法院不接受该小册子为证据。[18]身兼全国政协委员及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的胡汉清资深大律师则指,未见中国政府有释法的意向,因早已于1999年释法,并指政府推行这类阻截“双非孕妇”的行政措施容易受到司法复核的挑战。他并表示会前赴英国,以寻求中、英双方确认基本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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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丰源案确立父母双方皆无香港居留权的中国大陆居民在香港所生子女可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只要在港出生就可以享受香港居民教育、医疗、房屋等福利。由2003年实施自由行开始,越来越多来自中国大陆的孕妇赴香港产子,“双非孕妇”及“双非婴儿”在香港引起的问题逐渐恶化,香港民间对于反对“双非婴儿”享有居港权的立场渐见鲜明[19],市民多次上街示威抗议,相关人士甚至引发“蝗虫论”的争议[20]。2012年2月1日,香港网民集资在报章刊登全版广告,大字标题“香港人,忍够了!”,提出“强烈要求政府修订基本法24条!阻止大陆双非孕妇无限量入侵香港!”。[21]在民怨沸腾之下,政府仍在寻求解决措施。[22]2012年初,香港各大政党开始关注庄丰源案所引起的问题,立场大致分为三种:支持寻求中国人大解释《基本法》、支持由特区政府启动修改《基本法》的程序,以及支持以行政措施而非循《基本法》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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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香港女子于2012年申请法律援助,冀挑战庄丰源案的判决,以法律途径解决双非儿童居留权问题,不过遭法律援助署拒绝,其3年来多次上诉亦告失败。该名女子于2015年3月获法律援助署批准“终极上诉”,排期于同年6月4日聆讯,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聆讯[23]。
澳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8/1999号法律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的中国公民”需要“在其出生时其父亲或母亲在澳门合法居住,或已取得澳门居留权”,方可取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资格。虽然《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第二十四条也写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的中国公民”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不过澳门本地法律至今仍未有与庄丰源案相似的法律挑战。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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