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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地位未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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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地位未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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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地位未定论(英语:Theory of the Undetermined Status of Ryukyu)指主张琉球群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最终主权归属并未由国际法加以确定,因此琉球之主权不当然属于日本的观点。此处的“琉球群岛”通常按地理与历史划分,并非仅限于今日本冲绳县,而是北至吐噶喇海峡一线,包含位于鹿儿岛县萨南群岛(如奄美群岛吐噶喇列岛)以及南部的冲绳先岛等岛群。[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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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群岛,从北至南包含奄美群岛、冲绳群岛、宫古群岛、八重山群岛等

该论点多以战后对日安排的条约与占领法令为依据,认为当时仅就“行政权”而非“主权”作出处置:例如1946年的SCAPIN-677以“北纬30度以南之南西诸岛(琉球群岛)”划出日本政府的行政与政治权限;1951年生效的旧金山和约第3条则规定美国对琉球群岛南纬29度以南”行使管理权或可提议托管,但未对最终主权作出明确裁断。[4][5][6]

基于上述区分,“地位未定论”主张战后体制仅确认了美方与其后日本对琉球的行政管辖安排,未能终局确定主权,应透过国际法程序或住民自决加以重新决定。具体主张包括:以民族自决推动独立建国,以及主张与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恢复历史关系或进行某种形式的主权再分配等。此议题在学界与政策辩论中时有讨论,例如国际人权法领域关于冲绳/琉球人自决权之研究,以及政治学和历史学对战后条约体系“行政权/主权”区分的分析。[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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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近代以前,琉球王国长期维持对中国的朝贡—册封关系;自1609年萨摩入侵后,又被置于萨摩藩(岛津氏)实质控制之下,形成对清朝“名义朝贡”与对萨摩、德川幕府“实质从属”的“双属”格局,直至19世纪后期琉球处分为止。[10][11] 1879年日本“废琉置县”,将王国改制为冲绳县,同时学术与地理上所称“琉球群岛”仍包括北至吐噶喇海峡一线、今隶属鹿儿岛县萨南群岛(如吐噶喇列岛奄美群岛)以及南部的冲绳、宫古八重山等岛群。[12][13]其后围绕“琉球案”,清日曾在美国前总统格兰特(Ulysses S. Grant)斡旋下展开交涉,并于1880年形成未获批准的草约方案,提出以冲绳本岛以北归日本、宫古与八重山归清朝的分割琉球方案(俗称“琉球二分论”);惟最终未能生效,相关争端遂延宕至甲午战后方告终结。[14][15][16]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同盟国依占领法令将琉球自日本的“政府行政与政治权限”中剥离:1946年SCAPIN-677规定日本政府应停止对“日本以外区域”行使权限,并以坐标方式将“北纬30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含琉球及大东诸岛)”划出日本行政范围;同时明示该指令“不预断盟国对最终处置之政策”。[17][18] 1943年开罗宣言与1945年波茨坦公告确立“日本主权仅限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盟国决定之若干小岛”之原则,但两者均未明指琉球最终归属。[19][20]

1951年《旧金山和约》第3条规定,美国得对“北纬29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包括琉球及大东诸岛)”行使行政管理,并得提议托管;条文对主权未作终局裁断。和约签署国不含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后者另于1952年与日本缔结《台北和约》。[21][22] 1952—1954年间,美军在琉球施行美国琉球民政体制,并以美国民政府布告第27号(USCAR Proclamation No.27)划定“琉球群岛之地理界限”,其坐标范围包括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同时以第68号与第125号等条文规范琉球政府与出入境事务。1953年12月,美方将奄美群岛行政权返还日本(俗称“圣诞节返还”),其余地区仍由美方管理。[23][24][25]

关于主权性质,美国在和约谈判及其后一贯区分“行政权”与“主权”。根据美国对日讲和首席代表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与1957年艾森豪总统的说法,美国承认日本对琉球具有“残余主权”(residual sovereignty),美方仅在一定期间行使权能,终将返还日本;1972年《冲绳返还协定》即将行政权归还日本。对于少数岛屿(如尖阁),美国政府长期表述为“承认日本行政管辖,但对最终主权不选边”,同时确认美日安保条约第5条适用于处于日本行政之下的领域。[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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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中华民国全图》(国防部测量局印制)。图中将吐噶喇海峡以南的琉球群岛标注为中国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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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地图》。图中将吐噶喇海峡以南的琉球群岛标注为“一九四五年日本投降后又被美帝霸占,应归还我国”。

中国方面,战时的《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并未明文规定琉球最终归属,但在战后初期的中国社会与政策讨论中,普遍不赞成将琉球直接归还日本的立场相当突出:包括主张由中国(单独或与美国等盟国)托管、支持琉球独立或作为“自由领土”、乃至主张“收回”等多种方案,其中以“由中国掌握主导权(托管/收回)”的意见较具主流色彩。1947年,国民参政会曾建议在对日和约中规定琉球由中方托管;同年中国驻日代表团提交《关于解决琉球问题之意见》,系统提出若未能归我或由我托管,则需就“中—琉”划界,并具体论证将钓鱼岛(尖阁)自琉球范围中划出、归入中国的方案。同期政府机构亦制作琉球沿革与疆界图,配合政策研拟。[28][29][30]此后中华民国未参与《旧金山和约》,改以《台北和约》处理对日和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亦不承认《旧金山和约》;1951年9月周恩来发表声明,指该约“非法、无效”,此后官方文件并多次重申中国“从未承认旧金山对日和约关于中国领土的任何规定”。[31][32]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较长时期未就“整体琉球”提出正式主权追索,然而围绕琉球地位的讨论在不同时段仍屡见于中文出版物与媒体。[33][34][35]有观点主张,即使在《旧金山和约》语境下,依其第3条,美方仅受托行使“行政权”而非“主权”,无权单方面处置琉球;因此将相关岛屿纳入《冲绳返还协定》归还日本属“完全非法”,且美国也曾表明其不得在返还时增加日本既有法律权利或减损他方权利。[36][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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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意见与不同观点

关于“地位未定论”,各国政府文件与研究社群存在不同解读。下列观点常见于日本政府公开资料、若干国际法评述与美国官方记录等来源:

  • 条约体系之解读(日本政府与部分研究):日本政府文件将《旧金山和约》第3条解释为对南西诸岛(含琉球及大东诸岛)之“行政管理”安排,而非主权转移;1972年《冲绳返还协定》使美方依第3条行使之权能终止并移交日本,据此主张冲绳(含尖阁诸岛)之主权属日本,战后由美方实施行政管理。[39][40][41][42]
  • 美国政策之区分(行政权/主权):美国政府自1972年以来多次表示,对尖阁等岛屿的最终主权不选边,但认为该等岛屿“在日本的行政之下”,因而适用《美日安保条约》第5条;同时,美方在谈判与国会场合也表述过“行政权归还并不影响各方主权主张”。[43][44][45]
  • 时际法与国家实践的论点(部分学术与政策评述):相关评论主张,自1879年以来(1952–1972年美军管理期间除外)冲绳地区由日本行使统治,战后条约并未规定将琉球主权授与第三国;在各国政府公开立场与国际互动中,未见形成将琉球自日本主权体系剥离之广泛国家实践与法感(opinio juris)——但亦有学者对此提出不同观察。[46][47]
  • 自决权与在地政治诉求之争点(研究观察):国际人权法与政治社会研究多将冲绳的在地诉求,区分为“基地与地方自治”议题与“外部自决/独立”议题两层面:前者在选举与公投中经常出现(如反对边野古迁建),后者在社会运动与学界讨论中时有主张,但其政治动员与政策影响的规模与强度仍为研究辩论对象。[48][49]
  • 文件范围与历史背景补充(占领—返还路径):占领期之SCAPIN-677采坐标方式将“北纬30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含琉球及大东诸岛)”自日本政府行政上划出,并列“不预断最终处置”但书;1971年《冲绳返还协定》条文及其联合国条约汇编文本界定了行政权移交、基地权益与财产处置等技术条款。此等文献常被用于支持“战后安排着重行政权,未直接裁断主权”的解读;亦有评述据此主张返还完成了对战后安排的终结。[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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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议题之关联

  •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争议:美国自1972年起多次重申不就主权选边,但认为该群岛受美日安保条约第5条保障,理由是其“在日本的行政管辖之下”。[52]
  • 盟国文件的范围与效力:学界普遍指出,开罗与波茨坦文本未处理琉球最终主权,SCAPIN-677亦明言不预断盟国最终政策(多见于SCAPIN通例条款)。[53][54]

近期动态

自2010年代以来,围绕“琉球地位未定”的相关讨论,时常因学界言论、媒体报导、地方公投与政府声明等事件而受到关注。

2013年中国部分学者与媒体以“历史未竟问题”为由呼吁重审琉球主权,引起日本及国际媒体关注与评论。有报导将之解读为对琉球主权的挑战;也有受访学者称讨论原意在于反驳日本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历史上属于琉球”的论证,而非主张“中国对琉球主权”。相关争论使“地位未定”之说在舆论场域被更频繁提及。[55][56]

2019年冲绳就边野古(Henoko)填海建设以搬迁普天间基地举行县民投票,结果显示多数投票者反对迁建方案;中央政府随后表示将持续推进工程。尽管该公投聚焦于基地负担与地方自治,部分研究将其视为观察“自决/自治诉求”与国家安全政策张力的案例。[57][58][59]

智库与学术期刊持续分析“行政权/主权”区分、国家实践与法感(opinio juris)、以及海警与海上执法活动对既有管辖状态的影响。部分分析指出,美方对第5条适用的重申强化了“行政在日方之下”的政策描述;亦有评论对美方表述中的“不选边—安全承诺并行”提出评析。[6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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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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