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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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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通称福州(邮政式拼音:Foochow),简称“闽”,是中华民国在两岸分治前所设置的福建省省辖市之一。亦是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前华南地区的省辖市。是南部地区交通枢纽副中心,是东南部地区交通枢纽中心,亦是闽地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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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民国成立后,福州为福建省省会,福建为省城,亦为闽侯县治,由省会警察厅(1928年后称福州市公安局[3]:法规-1,1939年改为福州市警察局[4])与闽侯县共管[2]:136。
民国十五年(1926年)12月13日,北伐军进军福州,次年1月3日,福建临时政治会议在福州成立[2]:53,中华民国政府在福建省建立统治,当时便有设立福州市的想法,并在同月设市政筹备处[2]:53。但由于那时福州城区人口还达不到设市规定的30万人,所以动议被搁置。
民国廿一年(1932年),福州城区人口超过30万,建市议题再次提上日程。因当时新任的福建省政府主席蒋光鼐不认同设市的必要,福州又一次未能设市。
民国廿六年(1937年)2月,成立福州市政委员会[2]:61。
民国廿九年(1940年),福州城区分为鼓楼、西门、华林、西洪、大根、虎节、道山、南门、东门、茶亭、小桥、上杭、大义、双洲、苍霞、后洲、中选、瀛洲、水部、仓山、崇圣、舍人、上渡、下渡等二十四镇[2]:136。
但在民国十七年(1928年)时,福州警察局实际上已将城区划分为五警察区署,由各分局直接管辖[3]:法规-5,并且在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时已没有镇之组织,分为第一区(后鼓楼区)、第二区(后大根区)、第三区(后小桥区)、第四区(后台江区)及第五区(后仓山区)[5]。
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4月,福建省政府再次通过福州设市议案,并成立福州市政筹备处[2]:64,历任处长(主任)有林有壬、段志坚、黄曾樾等,他们的职务相当于福州市长。可惜这时正值抗战时期,福州又遭日军占领,一直无法实现正式建市。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福州正式设市。下辖鼓楼区、大根区、小桥区、台江区及仓山区,并增加由行政院批准从林森县划入的约160平方公里土地[1]:2[6],全辖区范围东至东岳庙(今福州第十中学)东端,西至洪山桥西端,南至仓山区跑马场南端,北至屏山北端,同时也并不管辖传统福州十邑的县级地区,但直至福州战役,新划入之区域仍属林森县管理。 [7]
但根据民国34年(1945年)12月的《福州市区图》[8]与同年7月的《林森县地图》[9],福州市法定行政区域除旧市区以外包含了林森县的鼓山、豹屏、白湖、双南、四维、莲峰及鳌头等七乡部分或全部辖区,但在当时之统计资料中,包括户口、保甲、行政区划,均未将此等地区纳入统计[1],亦无新增市辖区之记载,推测此区虽已名义划入,实际仍未建置、管理。
民国36年(1947年),该区域内的乡镇仍由林森县管理,并改为松鼓、西豹、净屏、开闽、平远、小南、双湖、白湖、义序、四维、江南、江北等十二乡。[2]:148
福州战役后,福州市区划仍只有旧市区,同年12月,松鼓、双岳、西豹、净屏、开闽、平远、双湖、白湖、江南、江北等十乡正式并入福州市[2]:136。
行政区划
延伸阅读
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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