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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高等法院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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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是中华民国大陆时期的二级法院之一,属于普通法院,行政组织上直属司法行政部之监督;审级上以最高法院为上级审法院。

沿革

民国16年(1927年)4月,武汉国民政府在福建实行司法改革,将各级审判厅、检察厅合并为法院,省设控诉法院及其在思明县的厦门分庭,6个原设审判、检察厅的县均并设县法院,废除法院内的行政长官制,代之行政委员会,由民庭庭长、刑庭庭长、首席检察官、书记官长组成,并实行陪审制,从各团体中选举产生陪审员参与审判。同年11月,根据南京国民政府决定,福建省控诉法院及其分庭改为福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县法院改称地方法院,实行院长制。民国24年(1935年)7月实施《法院组织法》,改四级三审制为三级三审制。

驻地

福建高等法院设在省会所在地福州。民国27年(1938年)5月,因抗日战争移驻永安县,而另在闽清县(后迁闽侯)设置临时分庭。民国34年(1945年)11月,福建高等法院迁回福州。

福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

福建高等法院的分院设置屡经变迁。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简称高一分院)是从福建高等审判厅第一分厅(一度改设为省控诉法院厦门分庭)演变过来的。民国22年(1933年)7月,在建瓯县新设福建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简称高二分院)。民国24年(1935年)6月又在龙溪、晋江、莆田三县增设福建高等法院第三、第四、第五分院(简称高三、高四、高五分院)。民国27年1月,因受抗日战争影响,省库支绌,裁撤高三、高四、高五分院。同年5月厦门陷敌,高一分院迁驻龙岩县。民国29年(1940年)9月,重建高三分院于晋江。民国33年(1944年)9月,改高等法院闽侯临时分庭为高四分院,并在福安县设立高五分院。民国34年(1945年)抗战结束,10月高一分院迁回厦门,另在龙岩县设高一分院龙岩分庭。同年11月,高四分院从闽侯县迁往永安县。民国37年(1948年)1月,按照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的训令,5个分院改以所在县市命名,分别改称为厦门分院建瓯分院晋江分院永安分院福安分院

土地管辖

更多信息 福建高等法院及各分院管辖地域表, 院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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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福建高等法院的内部机构,除配设的检察处独立行使检察权外,初期只设民事庭、刑事庭和书记室(下辖文牍科、总务科、会计科、监狱科、民事记录科、刑事记录科)。民国29年(1940年)7月,为适应次年司法经费改归中央统管的需要,会计科扩大为会计室;9月又新设统计室,人员均由上级主计机关派充。民国32年(1943年)5月,奉令确立人事制度,增设人事室。民国35年(1946年)1月、8月,鉴于刑民案件增多,又新设刑事二庭、民事二庭,相应在书记室内设置刑二庭记录科和民二庭记录科。各分院的内部机构大体上与高等法院相同,只民庭、刑庭未设第二庭;大的分院设会计室,小的分院仅置会计专职人员;人事、统计未专设机构,由专职人员或书记室人员兼管。

事务

福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审理关于内乱、外患和妨害国家外交的刑事第一审案件,以及不服地方法院(或县司法机关)民刑第一审裁判而上诉、抗告的第二审案件。在民国24年(1935年)7月前实行四级三审制时,还受理属于初级管辖的不服地方法院(或县司法机关)民刑第二审裁判而再上诉、再抗告的第三审案件。

地方法院

民国16年(1927年),国民政府接管原北洋政府设置的闽侯、思明、莆田、龙溪、晋江、建瓯6个地方审判厅,改设县法院,不久即改称地方法院。民国18年(1929年),曾拟定6年内普设地方法院的计划,但至民国23年(1934年),只先后在福清、长乐、连江、同安、仙游、南平、福安7县设立地方法院分庭,翌年又全部裁撤。民国30年(1941年)11月,设立永安地方法院;民国33年9月,设立南平、长汀两个地方法院;民国35年(1946年)7月,设立福安地方法院;民国36年11月,设立福清、长乐、仙游、龙岩4个地方法院;民国37年(1948年),再设立连江、惠安、上杭、建阳4个地方法院。直至解放军入境前,全省总共只设立18个地方法院。

法院人员

据民国38年(1949年)3月的任职人员应行换叙俸级的名册记载,福建高等法院计有简任人员7人:院长1人,庭长4人,推事2人。荐任人员13人:推事6人,书记官长1人,主科书记官4人,会计室主任1人,人事室主任1人。委任人员46人:主科书记官3人,统计室主任1人,书记官39人,技士1人,人事室科员1人,人事助理员1人。高等分院和地方法院院长、推事、书记官长和书记官的职等,除代理、试署的外,据民国36年(1947年)统计,5个高等分院院长均简任;29名推事均荐任;5名书记官长中荐任1人,委任4人;32名书记官中除享受荐任待遇1人外,均委任。14个地方法院院长中享受简任待遇的3人,荐任11人;36名推事均荐任;14名书记官长中荐任1人,荐任待遇2人,委任11人;88名书记官中荐任待遇2人,委任86人。各县司法处的主任审判官、审判官,一般按荐任待遇,只少数主任审判官正式定为荐任;主任书记官、书记官一般按委任待遇,只少数主任书记官定为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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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福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院长

更多信息 福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历任院长列表, 院称 ...

参考文献

引用

来源

书籍
  • 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编:《福建省志·审判志》
  • 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编:《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

参见

前任:
清朝 福建省高等审判厅
 中华民国福建省最高级司法审判机关 继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人民法院
中华民国 福建高等法院金门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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