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问题
时间线
聊天
视角
立法会紧急会议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Remove ads
立法会紧急会议是指香港立法会任期完结或解散后,按《立法会条例》(Legislative Council Ordinance,香港法例第542章)第11条举行之立法会会议。[1] 行政长官可行使《立法会条例》第11条赋予其之权力,要求立法会主席召开立法会紧急会议。
历史
因应香港于1985年首度举行立法局选举,《皇室训令》于1985年3月30日修订。当中就立法局会议新增第28A条,其第2款赋权总督于立法局任期结束并解散后,因应紧急事项召开紧急会议。[2] 及后,立法局亦于1988年7月修订《会议常规》,首次于第7B条纳入有关紧急会议的条款。[3]
第7B条赋权立法局于紧急情况下恢复正常运作,并于紧急会议中审议政府开支预算及拨款议案。布政司霍德爵士于立法局全体会议上曾表明即使立法局解散后,财务委员会通常不能召开会议,但于紧急情况下,立法局或需召开紧急财委会会议。[4]
香港主权移交后,《皇室训令》及立法局《会议常规》不再适用。取而代之的《基本法》第72(5)条规定,立法会主席须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
因应香港第一届立法会任期于1998年7月1日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1997年9月向临时立法会提交《立法会条例草案》,为立法会订立其组成、召开、解散及换届选举等规定。[5] 临时立法会就条例草案进行委员会审议期间,有议员动议加入第11条,规定立法会任期结束并解散后,行政长官可要求立法会主席召开紧急会议。立法会主席必须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立法会紧急会议。紧急会议开始前的立法会任期内担任议员的人,继续当作为立法会议员。[1] 及后第11条连同《立法会条例草案》于1997年10月获临时立法会通过。
临时立法会认为立法会紧急会议并未违反基本法第69条,有关立法会每届任期四年之规定。[6]《立法会条例》第11条仅让立法会解散之后与换届选举尚未举行前的一段期间举行特别会议。唯按《立法会条例》第11(2)条继续担任立法会议员的人,其“议员地位及他们通过的法例的合法性”或受司法复核挑战。[7]
应用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于2020年7月30日行使《紧急情况规例条例》(香港法例第241章)赋予其之权力,以2019冠状病毒病香港疫情严峻为由订立《紧急情况(换届选举日期)(第七届立法会)规例》(香港法例第241L章),取消原定于2020年9月6日举行之2020年香港立法会选举,并将第七届立法会换届选举延后一年举行。[9] 其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决定,第六届立法会于2020年9月30日后,继续履行职责不少于一年,直至第七届立法会任期开始为止。[10]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六届立法会延任一年前,社会有意见建议行政长官按《立法会条例》第11条要求立法会主席召开紧急会议。如前立法会主席曾钰成提及第六届立法会解散后,特区政府可考虑召开紧急会议并审议财政预算案,履行部分立法职能。[11]但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认为,援引《立法会条例》第11条或遭受司法挑战,指在紧急会议上只可处理必要的紧急事项,例如施政报告或财政预算案,但未必可通过任何政府法案或拨款申请;反之,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之决定不能受到本地司法复核挑战。[12]
Remove ads
参见
参考文献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Remove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