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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立法会

香港臨時立法機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臨時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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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立法会(英语: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又称临立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成立之前的立法机关,任期由1997年1月25日至1998年6月30日。

事实速览 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of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种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满彭定康政改方案,故放弃末届立法局议员全数过渡成为特区首届立法会议员的“直通车”协议,并单方面成立临时立法会[1]鲁平忆述:“既然没有‘直通车’,就得成立临时立法会。但港英政府认为临时立法会是非法的,采取了抵制的态度。他们不准临时立法会在香港开会,我们就在深圳开[2]。”

然而,根据正式纪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国保证香港主权移交前不会有两个立法机关在英属香港平行运作[3],因此临时立法会才会在1997年7月1日前在广东省深圳市举行会议,直至当日子夜才移师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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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香港最后一任总督彭定康1992年上任后,首份《施政报告》即单方面推出政改方案,建议1995年的最后一届立法局选举中,大幅增加直选议席和新增九个近乎普选功能组别(即“新九组”),此举彭定康认为并非违反《中英联合声明》,亦没有违反《基本法》,但有消息透露[谁?]与中英两国外长交换的几封信件有冲突。中方对此非常不满,认为违反《中英联合声明》,违反《基本法》,违反两国外长交换的几封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鲁平斥责彭定康是“香港历史上的‘千古罪人’”,并宣布放弃“直通车”(即原来英中双方协议,最后一届立法局议员可全数过渡为特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决定另立议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之下成立预备工作委员会,同时在第一届立法会成立前以临时立法会代替,用以通过特区成立时“必不可少”之法律

由1996年12月21日选举临立会议员[4]至香港主权移交前,鲁平说,“因为港府认为临时立法会是非法的”[2],所以主权移交前临时立法会在深圳开会[5],不少立法局议员身兼临立会议员,故需要港深两边走。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殖民地时期最后一届立法局议员全部被取消议员资格。而临时立法会从深圳转移到香港的立法会大楼继续运作,直至第一届立法会选举完成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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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在英属香港运作的原因

若临时立法会在1997年7月1日前在香港运作,则很可能出现某些情况,使香港最高法院认为临时立法会的行动,与香港立法局所进行的合法行动相若,足以构成侵夺立法局权力的行为,从而根据《最高法院条例》第21J条发出禁制令。但这并不表示临时立法会每一项行动均是侵夺公职的行为,法院在研究有关案件时,会考虑临时立法会有关行动对当时香港状况造成的整体影响。[6]

可以在香港特区运作的原因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规定第一届立法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该决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根据该决定规定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认为,由筹备委员会筹组临时立法会是在《决定》的范围内,所以也符合《基本法》。该决定第二段赋予委员会的权力范围广阔,足以令委员会有权成立临时立法会。临时立法会的职能有限,而运作的时间亦有限。临时立法会只是暂时性的机构,是填补根据《基本法》及《决定》第6段的第一部分成立第一届立法会之前出现的立法真空。临时立法会并不是根据《基本法》及《决定》第6段的第一部分所产生的第一届立法会,成立临时立法会的目的完全为了使第一届立法会得以产生。因此,临时立法会的成立与《基本法》是相符的。临时立法会制订的选举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这些选举法使第一届立法会可在1998年7月前依据《办法》产生。[7]

产生办法

临时立法会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的全体委员以全票制(每人最多可投60票)选出60名议员。

议员名单

更多信息 议席, 选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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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香港立法会议员列表

以下列出所有曾任临时立法会议员的人士,次序按姓名笔划排列。因选举时间的关系,临时立法会于1998年4月8日会期结束后,第一届立法会于1998年7月1日方正式成立,但仍视为连续任期。共有61人曾就任临时立法会议员。当时香港最后一届立法局60名议员均在1995年选出,其中33人(过半数)参加了临时立法会。临时立法会中另有7人曾在1995年前任职香港立法局议员,故临时立法会成立时过半数议员为香港立法局在职议员,拥有香港立法局议员经验的则达到三分之二。

更多信息 姓名, 生卒 ...

#新任议员(从未担任过香港立法局议员),^重返议会(1995年以前曾任香港立法局议员),其余为立法局、临时立法会“双料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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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的法案

公安条例

公安条例最初订立于1948年,并于1967年为回应当时六七暴动而大幅修改[8],后来经多番修订,当中均对游行和集会有所限制。另一方面,香港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方,1991年,立法局通过了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将公约内容纳入香港法律体系当中。后来,立法局因公安条例对游行及集会的限制不符合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规定,故通过将公安条例废除部分条文,游行和集会由以往须向警察申请改为通知。但是,中国人大常委会认为1995年公安条例与基本法有所抵触,故临时立法会于1997年6月14日,通过新的公安条例,游行和集会改回须先向警察申请“不反对通知书”。有评论认为,“不反对通知”制度只是新瓶旧酒,同样是须得政府同意,是香港公民权利的倒退。[8]区诺轩认为,公安条例中的暴动罪沿用1967年压制暴动的暴动罪定义过阔,在暴动现场即使没有进行暴动亦可以暴动罪控告疑犯。[9]政府则认为“不反对通知书”并不是“牌照”,故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没有抵触。[10]

现时的‘不反对通知书’不会削弱市民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拥有的示威游行权利。相反,‘不反对通知书’使主办者更清楚了解警方对是次游行的态度,应有助其筹办游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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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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