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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对行政院院长提名之同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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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对行政院院长提名之同意案,是由中华民国立法院依据《中华民国宪法》第五十五条,对总统提名的行政院院长人选投票行使同意权。1948年至1997年间,所有行政院院长人选均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权后任命。1997年第四次《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取消行政院院长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规定,此后立法院对行政院院长之提名不再行使同意权。
![]() | 此条目的引用需要清理,使其符合格式。 (2020年4月14日) |
概述
《中华民国宪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行政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实践中,总统以咨文向立法院提名行政院院长人选,立法院进行投票,以同意票超过半数为同意,总统在立法院同意后任命行政院院长。本项规定意味着行政院院长需获得立法院多数立法委员支持,加之宪法第五十七条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之规定,体现宪法在制定之初实际遵循内阁制精神。
1948年5月,总统蒋中正提名翁文灏为行政院院长并获立法院同意,为行宪后立法院首次对行政院院长提名行使同意权。至1996年2月,立法院总共对总统提名的行政院院长行使同意权16次,其中蒋中正提名7次、代总统李宗仁提名3次、蒋经国提名2次、李登辉提名4次;按立法院届次统计,第一届立法院行使同意权14次,第二届、第三届立法院各行使1次;按集会地点统计,立法院于南京行使前3次同意权,后于广州行使2次(其中1次不同意),之后11次同意权均于政府迁台后在台北市行使。[1]除李宗仁提名居正之同意案未获通过以外,其余提名均获得过半数通过。所有被提名人均为中国国民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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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次同意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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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权之取消
1997年7月国民大会通过的第四次《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规定:“行政院院长由总统任命之。”立法院对于行政院院长提名之同意权就此取消,总统得以直接任命行政院院长;同时,赋予立法院倒阁权与总统被动解散立法院之权,标志中央政府体制实质迈向双首长制。同年9月,总统李登辉依据此项规定任命萧万长为行政院院长。连战成为目前为止最后一位依据宪法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的行政院院长。
注释
- 本次表决,出席表决之立法委员为303人,按出席人数计算,同意票未过半,故同意案未获通过。
- 严家淦于1966年5月第四任总统就职时循惯例呈请辞职,未获总统蒋中正批准,继续留任。渠于1966年5月至1972年5月间兼任副总统以及行政院院长。
- 连战于1996年2月第三届立法委员就职后,为表示行政院依宪法对立法院负责而呈请辞职,获总统李登辉批准并再次提名为行政院院长。
- 连战于1996年5月第九任总统就职时循惯例呈请辞职,未获总统李登辉批准,继续留任。渠于1996年5月至1997年8月间兼任副总统以及行政院院长。
参考资料
参见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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