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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国家安全条例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23條訂立的國家安全法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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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英语: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rdinance,通称廿三条、国安条例)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政府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指引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之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即叛国罪分裂国家行为、煽动叛乱罪、颠覆国家罪及窃取国家机密等多项罪行所制定的法律条文[2]。国安条例以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领导人习近平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原则[3][4][5]。该条例在2024年3月由香港第七届立法会作出审议并通过,并由行政长官李家超签署后于3月23日刊宪生效[6]

事实速览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rdinance, 引称 ...

2024年5月28日,香港警方国安处于全港多区拘捕5女1男,涉嫌违反《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下的“煽动意图的相关罪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生效后首宗案件。[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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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2003年,香港政府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推出《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随即引发巨大争议,同年7月1日的回归纪念日更有50万名香港市民参与七一游行反对立法[10]。因立法会民主派议员及部分建制派议员反对条例草案,政府无望在立法会取得足够票数支持,最终撤回法案,第二十三条立法因此搁置[11]

习近平自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后出任中共中央总书记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领导人以来,特别关注中国国家安全问题[12]。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国家安全在各领域的重要性[13]

由于香港在2019年爆发反对逃犯条例修订草案运动,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对此强调要“止暴制乱[14]。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并以全国性法律形式纳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中在香港施行[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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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与《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规定罪类对比图示

但因此前纳入《基本法》附件三中的《香港国安法》,当中分裂国家以及颠覆国家政权罪只涵盖《基本法》第23条中所规定之分裂国家及颠覆中央人民政府两项,但23条中并未包括恐怖活动,而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也未应设立之防止外国干预,故《基本法》23条中还有指定的5个罪类未被涵盖,即国安法未包含叛国、窃取国家机密、煽动叛乱、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以及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因此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区政府均认为香港仍有必要为这五条罪行进行本地立法,以履行其宪制责任。[16][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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谘询及立法过程

立法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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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咨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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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咨询会


2023年12月18日,行政长官李家超在北京述职时,亲自向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汇报,表示将于2024年完成基本法23条的立法工作[19]

2024年1月12日,第六届特区政府第七届立法会提交本年度立法议程,当中涉及29项法例修订,包括为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20]

2024年1月30日,行政长官李家超宣布正式展开基本法23条立法的公众谘询,邀请巿民表达意见,谘询期至同年2月28日为止[21]

2024年3月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港澳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丁薛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期间会见港澳人大代表团,表示香港基本法第23条要尽早完成立法[16]。同日,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将《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于翌日刊登《香港政府宪报》并提交立法会审议[22]

2024年3月8日,针对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正式刊宪公布,同日也正式在立法会中进行首读。[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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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通过后,李家超、梁君彦与全体立法会议员、立法会职员同事,以及与制定条例草案相关的政府官员大合照留念

2024年3月19日下午4时10分左右,立法会二读无反对[注 1]通过。[25]晚上接近7时,立法会三读全票赞成通过《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26],会后李家超、梁君彦与全体立法会议员、立法会职员同事,以及与制定条例草案相关的政府官员大合照留念[27]。李家超在休会后会见记者,表示这是“香港历史时刻”,强调自回归以来历经26年8个月19日完成了立法工作。[28]

2024年3月22日,李家超根据《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签署该部条例。[29]

2024年3月23日,法案正式刊宪和正式生效实施。[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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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内容

2024年3月23日早上,香港特区政府于《香港政府宪报》网站发布“号外”[30],并上载《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该草案共分为九个部分[31],它们分别为:

  • 第1部:导言,以涵盖《条例》的原则及释义;
  • 第2部:与叛国相关的罪行
  • 第3部:与叛乱、煽惑叛变及离叛,以及具煽动意图的作为相关的罪行;
  • 第4部:与国家秘密及间谍活动相关的罪行;
  • 第5部: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相关的罪行;
  • 第6部:境外干预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组织;
  • 第7部:与维护国家安全相关的执法权力及诉讼程序;
  • 第8部:维护国家安全机制及相关保障;
  • 第9部:对其他成文对其他成文法则的相关修订。

刑事罪行

条例涉及的国家安全刑事罪可分为五大类,分别为叛国、叛乱,煽动叛乱、窃取国家机密,间谍行为、破坏活动及境外干预。叛国、叛乱、破坏活动、从事危害中国主权的目的性行为,以及勾结外国势力破坏公共基础设施的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另外,如果被告勾结外国势力进行犯罪,一经定罪,刑期会加重,譬如“非法操练罪”[32]

早在英属香港时期,香港就已经有煽动叛乱罪,即便这项罪名被批评为口袋罪。尽管如此,这项罪名还是出现在《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中,而且最高刑期比现行的2年要高,长达10年,煽动香港与中国大陆不同阶级居民之间的仇恨也在此列[33]。条例列明公众暴乱或暴力行动不是定罪门槛[34]。另外,如果民众管有《苹果日报》及其他“煽动性刊物”,需要有“合理辩解理由”,否则会面临最高三年监禁的刑罚[35]

根据条例第23条,外国政治机构也适用于该法。外国政府、政党及国际组织如果与外部势力进行沟通,意图造成干涉,保安局局长有权基于国家安全的理由,要求这些被控外部干预势力的机构组织停止运作。条例还将提供虚假陈述掩盖外部势力干涉或造成“精神压力”意图列为刑事罪行。通过“非正当手段”,与外部势力联合干预政府、立法或选举事务的,最高会被监禁14年[36]。外界担心绿色和平国际特赦组织等国际倡议性组织会被禁止在香港运营[37]

至于被控非法获取、非法管有、非法披露国家秘密罪的人士,可以用进行“指明披露”为由进行抗辩。指明披露(Specified disclosure),指就某资料、文件或其他物品而言,披露物品的目的是揭露“严重影响特区政府依法执行职能的情况”或“一项对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众健康的严重威胁”。[38]该条文原本没有出现在立法议程中,后来在建制派议员的建议下,政府加入了该项条文[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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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序

根据现行法例,疑犯最多被羁留48小时,48小时过后必须释放或落案起诉。在本法律中,如果警方确信调查无法在48小时的初始羁留期内完成,可申请将羁留期延长到14天[40][41]。如果警方认为疑犯咨询律师会危及国家安全,可以申请法庭手令禁止,也可以申请手令禁止疑犯会见律师[31]

对于已经入狱的国家安全罪犯,除非惩教署认为他们假释不会“违背国家安全利益”,否则不能提前释放。根据《监管下释放计划》及《释前就业计划》,对于要服刑三年以上的囚犯,可以在服刑一半或20个月的时候申请提前释放[42]。然而对于条例生效前因犯《港区国安法》入狱的囚犯,释放计划不适用,例如第一位因《港区国安法》入狱的人士唐英杰就在此列。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安罪犯刑满释放后,终身不得参与区议会或立法会选举,或出任法官和公职人员 [43]

针对流亡海外的民运人士,条例授权政府对被通缉人士采取一系列限制措施,例如吊销香港特区护照、禁止其他人提供资助、吊销执业资格或撤销公司董事职务[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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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外法权

与《港区国安法》类似,条例列明的部分罪行即便在香港以外地区犯下,也可以应用治外法权进行追责。不论国籍,任何人都可以被控破坏、进行与电脑或电力系统有关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非法披露国家机密或明显机密的资料等罪名[31]

不论国籍,任何香港居民,任何在香港成立、注册或有业务的组织,可被控煽动、间谍、非法获取或管有国家机密、意图犯罪地持有煽动性刊物、协助中国武装部队成员放弃职务、煽动公职人员或中国驻香港特区办事处职员的不满等罪名[31]

对于持中国籍香港居民、永久居民,在香港成立、注册或有业务的组织,可被控叛国、非法操练、叛乱、煽动叛乱、外部干涉、参与或支持外部情报组织,或领取外部情报组织提供的好处等罪名[31]

美国担心条例的治外法权规定会“恐吓”和限制美国公民的言论组织,破坏中国对国际社会作出的一国两制承诺[45]。香港政府“极不赞同”这些疑虑,称“相称”的域外效力完全符合国际惯例,否则就等于纵容威胁国家安全的活动[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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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代条例

因应《维护国家安全条例》通过,《刑事罪行条例》中涉及国家安全部分,《官方机密条例》及《社团条例》部分条文也宣布废除。

附属条例

事实速览 《维护国家安全 (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 ) 规例》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ffic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Regulation, 引称 ...
事实速览 《维护国家安全(禁地宣布)令》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Declaration of Prohibited Places) Order, 引称 ...

2025年5月13日,署理行政长官与行政会议通过两项基于《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订立的附属法例,刊宪并立即实施。一是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110条订立《维护国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规例》。二是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42条,由署理行政长官作出《维护国家安全(禁地宣布)令》[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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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2024年5月28日,国安处首动用23条拘捕5女1男包括正在大榄女惩教所还柙的前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亦包括邹幸彤的母亲邹刘华珍、前支联会常委刘家仪及关振邦、民主派前荃湾区议员陈剑琴和社民连成员兼牙医李盈姿。保安局局长在同日下午记者会表示“我想市民睇清楚呢啲人,佢并唔系简单去批评政府,而系涉嫌透过发布一啲煽动性嘅言词,作出违法嘅行为,利用一个敏感日子煽动市民作出一啲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国家安全行为”。被捕者包括在大榄女惩教所还柙中的前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另有5人涉嫌运作社交媒体专页“小彤群抽会”被捕。翻查“小彤群抽会”简介,称专页是“支持幸彤、支持阿彤抽水”。专页发布邹对六四的“35个片段”,形容既是个人经历的分享,也是一份“证词”[48][49]

2024年6月3日,国安处拘捕1名疑犯,并指控其犯下《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24条“煽动意图的相关罪行”。大公报引述消息指,被捕男子为邹幸彤的舅父,涉嫌协助散布信息。[50][51]

2024年6月12日,保安局局长行使《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89(1)条及第89(4)条所赋予的权力,藉在宪报刊登公告,指明六名潜逃英国并因涉嫌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而被法院发出拘捕令的人,即罗冠聪、蒙兆达、刘祖廸郑文杰霍嘉志蔡明达,并指明针对有关潜逃者施行的措施,包括就全部六名有关潜逃者而适用:“禁止提供资金等或处理资金等”、“禁止与不动产相关的某些活动”、“与涉及有关潜逃者的合资企业或合伙相关的禁止”及“撤销特区护照等”。此外,“执业资格暂时吊销”及“暂时罢免董事职位”的措施,就个别有关潜逃者而适用。[52]

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认为,即使不付费的订阅,虽然不是直接资助,但一直有收看这类频道的人士都应该知道,愈多人订阅,频道背后的人士,便有机会收到钱,其实都是间接帮助了对方。[53]

2024年6月14日,27岁无业男子诸启邦被控3罪,当中包括违反《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 24(1)(a)(i) 条,即“出于煽动意图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作为”罪。诸启邦成为首位被控违反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被告。[54] 2024年9月19日,诸启邦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认罪,被判囚14个月。[55]

2024年6月21日,58岁无业男子区健威被控违反《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 24(1)(b) 条下“明知而发布具煽动意图的刊物”罪。[56] 2024年9月20日,区健威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认罪,被判囚14个月。[57]

2024年6月25日,警方国安处落案控告一名29岁男子,被捕男子涉嫌于3月至4月期间,持续在不同的公共巴士乘客座位椅背上写上具煽动意图的字句,被控3项“出于煽动意图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作为”罪及2项“摧毁或损坏财产”罪。[58] 2024年9月19日,29岁银行男文员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承认3项“出于煽动意图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作为”罪,余下2项摧毁或损坏财产罪则获控方不提证供起诉,被判囚10个月。[59]

2024年12月14日,保安局局长行使《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89(1)条及第89(4)条所赋予的权力,藉在宪报刊登公告许智峯郭荣铿袁弓夷郭凤仪邵岚许颖婷任建峰共7人列为“潜逃者”,实施四项措施,包括“撤销特区护照”、“禁止提供资金等或处理资金等”、“禁止与不动产相关的某些活动”、“与涉及有关潜逃者的合资企业或合伙相关的禁止”。另外暂时吊销郭荣铿、任建峰大律师资格,罢免袁弓夷7间公司的董事职位等。而部分相关人士因只有香港特区身份被撤销特区护照,事实上成为无国籍人士,持有外国国籍者则不再具有中国国籍及香港公民权。[60]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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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香港花卉展览中的惩教署展示区内写有“支持二十三条立法”的标语

本土

香港纪律部队,包括警务处入境处香港海关消防处惩教署政府飞行服务队于3月19日发布声明均表示支持通过草案[61]中共中央港澳办香港中联办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中央驻港国安公署均发布声明祝贺全票通过,形容此举是“开启由治及兴的新篇章”[62]

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言人林剑表示,就个别国家和机构诋毁抹黑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63]中国驻美国大使馆中国驻英国大使馆中国驻加拿大大使馆均发表声明,反对美国、英国和加拿大的声明,要求立即停止插手香港事务、停止干涉中国内政。[64][65][66]

3月23日,香港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就美国国务卿布林肯对该条例作出的评论表示强烈谴责。[67]

2024年6月12日,在港府引用条例针对六人后,时任立法会议员林新强提到撤销特区护照,即代表不能回港和中国[注 2],“我相信系一个莫大嘅惩罚嚟,你知道人生处世,屋企人系好重要,屋企人都见唔到,可能奔丧返唔到嚟嘅,做人子女系一个好大遗憾”。[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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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

美国国务院副发言人韦丹特·帕特尔就草案通过一事表示,美国认为条例“有可能令香港曾经开放的社会加速封闭”,并指出罪行定义不明确,极度模糊,对此表示担忧,并对美国公民和美国利益的潜在风险展开分析[69]。国务卿安东尼·布林肯表示,该条例可能会对在在港的美国公民和企业产生“广泛的影响”[70],他表示美国将对多名镇压香港民主及自由的香港官员实施签证限制。[71]

英国外交大臣戴维·卡梅伦表示,该草案将“进一步损害香港的权利和自由”,并破坏香港履行《中英联合声明》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义务[72]

加拿大全球事务部发表声明称,《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偏离国际标准”、“定义宽泛”、“可能导致执法过度”、“不能保障香港人权和自由”[73]

欧盟外交高级代表声明称,《维护国家安全法案》可能会加剧对香港“基本自由和政治多元化的侵蚀”,有可能严重影响欧盟办事处、欧盟成员国总领事馆在香港特区政府的工作,并可能对在香港的欧盟公民、组织和公司造成影响。[74]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批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是人权保障上的倒退。还有六名不同范畴的联合国人权特别报告员亦联署去信中方,质疑《国安条例》控罪含糊,将“大量和不当地”限制人们的自由。报告员促请港府全面检讨《条例》,并考虑设立独立审查员去定期检视法例。[75]

媒体观点

纽约时报》的报道说,该条例“可能对包括企业家、公务员、律师、外交官、记者和学者在内的广泛人群产生寒蝉效应,引发人们对香港作为国际城市地位的质疑”[76]。《华尔街日报》在条例通过后发表社论《香港的大倒退》,称香港在通过条例后变得“更危险”,文末又强调“去香港有危险”。3月21日,外交部驻港公署发言人致信《华尔街日报》,对社论予以批评,形容“你报唱衰中国几十年了,也许有几百次了,又何曾说准过?”[77]

民间行动

2月27日,社会民主连线成员余炜彬、陈宝莹和周嘉发于政府总部门外抗议二十三条立法,呼叫“人民高于政权、人权大于国家;先有普选制、再谈23条;表达自由、不容剥夺”等口号,又指现时香港笼罩于恐惧中,市民不敢表态。[78]三人前往政府总部期间,一度于金钟港铁站外被数十名警员包围截查。警员警告他们若行为和口号煽惑破坏公众安宁,及惹起对政府不满,有机会触犯法例。放行后仍有大批便衣警员跟随三人前往政府总部。[79]

3月22日,有多个团体自发前往英、美、日等驻港领事馆外抗议,他们表示有人抹黑攻击《条例》,并对此一行为予以谴责。[80]

3月23日,台湾、日本、英国等地有组织发起反对二十三条立法活动,参与人数由数十人至数百人不等。[81]

注释

参考资料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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