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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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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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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7′38″N 120°40′08″E

事实速览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Taichung High Administrative Court, 设立 ...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是中华民国的二级法院之一,属于行政法院,台湾法界人士通常简称为中高行,以最高行政法院为上级审法院。

历史

1930年代初,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组织法公布施行,1933年正式成立行政法院,当时的行政诉讼制度采一级一审制,故只有设立行政法院一所,集初审、终审、事实审、法律审于一身。

1981年7月,司法院组成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修正委员会,致力于行政诉讼制度之研修,并配合修正行政法院组织法,将审级制度由一级一审改为二级二审与一级一审并行之双轨制,依修正草案规定,行政法院设中央行政法院与地区行政法院二级,并于省、直辖市及特别区域各设置地区行政法院。

  • 1992年开始筹建“台湾地区行政法院”,择定地理位置适中,交通便利,台湾中部最大都市台中市为设置地点。
  • 1993年4月司法院为台湾地区行政法院觅地,指示行政法院、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台中地方法院国防部陆军总司令部财政部等机关会商,决定将台中市复兴路五权南路口的陆军“战基处”部分土地作为院址。
  • 1994年7月20日完成土地及地上物点交。10月24日改由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办理筹建,并成立“筹建台湾地区行政法院兴建委员会”,聘请东海大学建筑研究所拟具建筑规划及竞图工作草案,最后由王昭藩建筑师事务所设计监造。
  • 1996年5月16日发包由德宝营造有限公司得标开工。
  • 1997年台湾省政府精省
  • 1998年10月2日立法院完成三读之行政诉讼法,又改采双轨制,回归二级二审制,将行政法院分为最高及高等行政法院二级,不采中央及地区行政法院之划分。
  • 1999年11月3日三读通过之行政法院组织法亦随之修正。司法院遂规划设置台北、台中及高雄等三所高等行政法院,原“台湾地区行政法院”因而更名为“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 2000年7月1日司法院乃函令行政诉讼法行政法院组织法施行,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正式成立。同日新建大楼正式启用,与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合署办公,为与自由路之台中司法大厦区分,称为台中司法新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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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院长

更多信息 任届, 姓名 ...

[1]

管辖

事实速览 台中司法新厦, 概要 ...
土地管辖

苗栗县、台中市、彰化县、云林县及南投县,总面积约10,506平方公里,总人口约5,777,006人(2021年8月)。

事务管辖
  • 在三级二审行政诉讼制度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诉讼庭审理事件如下:
  1. 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在150万元以下,超过50万元的通常诉讼程序事件之第一审。
  2. 简易诉讼程序事件(即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在新台币50万元以下,或因不服行政机关所为告诫、警告、记点、记次、讲习、辅导教育或其他相类之轻微处分而涉讼者,或关于内政部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或合并请求损害赔偿或其他财产上给付者)之第一审。
  3. 交通裁决事件(即不服裁决所或监理所作成之裁决而提起诉讼之事件)之第一审。
  4. 与前述三种事件相关之保全证据事件及保全程序事件。
  5. 收容声请事件之第一审。
  6. 提审声请事件之第一审。
  7. 公民投票诉讼起诉前及起诉后遇有急迫情形之保全证据声请事件。
  8. 行政诉讼强制执行事件。
  •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诉讼庭审理事件如下:
  1. 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超过150万元及其他事件的通常诉讼程序事件。
  2. 城市规划审查程序事件之第一审。
  3. 与前述二种事件相关之保全证据事件及保全程序事件。
  4. 不服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诉讼庭之裁判而上诉或抗告之第二审事件。
  5. 对于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诉讼庭所为之第二审裁判,不得再提起上诉或抗告;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诉讼庭受理前开上诉或抗告事件,认有确保裁判见解统一之必要者,应以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之,程序上并准用行政法院组织法大法庭相关规定。

[3]

组织

  • 院长

审判

  • 审查庭
  • 审判庭

行政

  • 司法事务官室
  • 书记处
    • 纪录科
    • 审查科
    • 文书科
    • 研究发展考核科
    • 总务科
    • 诉讼辅导科
    • 法警室
    • 法官助理室
  • 人事室
  • 会计室
  • 统计室
  • 政风室
  • 资讯室

各类委员会

  • 职务评定委员会
  • 法官自律委员会
  • 考绩委员会
  • 甄审委员会
  • 国家赔偿事件处理委员会
  • 性骚扰申诉调查委员会

[4]

交通

台铁

可于台铁五权车站下车步行抵达,或于台中火车站下车搭乘公车(请参考下列台中市公车客运参考表),或计程车(约10分钟)至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铁

于台中站(乌日站)下车,转乘公车、计程车(约25分钟)至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由“高铁台中站”大厅层至1楼客运转运站,前往公车月台,可搭乘:

  • 台中客运82、101、102号公车至“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站下车。
  • 统联客运(中台湾客运)125号公车至“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站下车。
  • 巨业客运166号公车至“公共资讯图书馆(复兴路)”站下车。

于台中站下车,由台铁“新乌日站”至台中火车站再转乘公车、计程车抵达本院。

公车、客运

更多信息 客运公司, 站名 ...

自行开车

  • 行驶国道1号:
    • 中港交流道下(178K),循台湾大道往台中市区方向(即东方)直行→右转五权路直走,经地下道过复兴路,右侧方即为本院。
    • 南屯交流道下(181K),循五权西路往台中市区方向(即东方)直行→五权西路与五权路交叉路口右转,直走经地下道过复兴路,右侧方即为本院。
    • 王田交流道下(189K),循中山路往台中市区方向(即东方)直行→接复兴路,在复兴路与五权南路交叉路口右转,即可抵达本院。
  • 行驶国道3号:
    • 由中投交流道下(209K)→上中投公路往台中市方向(即北方)直行→下中投公路,接五权南路,过建成路(南平路),左侧方即为本院。

[5]

外部链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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