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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中华民国)

中華民國終審機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最高行政法院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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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中华民国司法案件的终审机关之一,也是中华民国的一级法院台湾法界人士通常简称为最高行。本院隶属于司法院,是台湾的行政法院之一。因现今中华民国对民事、刑事事件与行政事件采二元诉讼制度,分属不同体系(普通法院审理民事、刑事事件,行政法院审理行政事件),故与中华民国最高法院于审级上不相隶属,分别为各该事件的终审法院

事实速览 最高行政法院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 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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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最高行政法院前身亦可追溯至1914年北洋政府所设置掌理行政诉讼平政院,然当时平政院系一直隶于大总统之行政机关,不仅受理行政诉讼之审判,且设有肃政史,得纠弹官吏违法事件。1928年国民革命军北伐成功,国民政府奠都南京市,公布《训政时期约法》,该法即于司法院下设立行政法院,与最高法院并列。1930年代初,《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组织法公布施行;1933年正式成立行政法院,当时的行政诉讼制度采一级一审制,故只有设立行政法院一所,集初审、终审、事实审、法律审于一身。

然而行政法院在中华民国大陆时期平均1年受理案件仅40余件;迁台后的1950年,因当时所辖人口不足千万,及政经环境受限于兵马倥偬的关系,全年更仅23件;惟其后工商发达,国民对于权利保护的思想已开。至1996年,行政法院收案已逾6,000件,期间改制呼声渐增。1998年、1999年《行政诉讼法》及《行政法院组织法》依次修正通过后,2000年7月1日正式实行新制,行政诉讼制度始改为三级二审制;原行政法院作为终审法院,即更名为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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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

土地管辖
  • 中华民国
主要组织
  • 下级审法院四所:
  1.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2.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3.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4. 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行政诉讼案件)

本院目前共分5庭,除庭长外,另有19名法官[1]

组织

  • 院长

审判

  • 第一庭
  • 第二庭
  • 第三庭
  • 第四庭
  • 大法庭
  • 法官会议

行政

  • 书记厅
    • 书记科
    • 审查科
    • 文书科
    • 研究发展考核科
    • 总务科
    • 法警
    • 法官助理
  • 人事室
  • 会计室
  • 统计室
  • 政风室
  • 资讯室

国家赔偿事件处理委员会

法官自律委员会

职务评定委员会

甄审及考绩委员会

性骚扰申诉处理评议委员会

性骚扰申诉调查委员会

[2]

特色

历任院长[3]

行政法院院长
更多信息 姓名, 就任时间 ...
最高行政法院院长
更多信息 任别, 姓名 ...

交通

台北捷运

搭乘松山新店线小南门站下车,往台北地方法院方向,行至台北地方法院与台湾高等法院中间巷道(重庆南路一段126巷)右转,约50米处即至本院。

公车

捷运小南门站:243、252、262、304、660、706 --> 往万华

捷运小南门站:38、252、262、304、604、660 --> 往小南门

台北市立教育大学:251、252、644、660、706 --> 往万华

一女中:3、0东、251、270 --> 往台北车站

台北地方法院:3、251、706、262 --> 往永和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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