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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莲县政府

臺灣花蓮縣行政機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花蓮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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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91331°N 121.619816°E / 23.991331; 121.619816

事实速览 台湾闽南语:, 台湾客家语: ...

花莲县政府中华民国花莲县最高层级的地方行政机关,在中华民国政府架构中,为县自治的行政机关,同时负责执行中央机关委办事项。花莲县的自治监督机关本为台湾省政府,台湾省虚级化后业务与功能大幅缩减,花莲县的自治监督机关改为行政院内政部。花莲县政府也是辖下各乡、镇、市的地方自治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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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架构

花莲县政府的组织基准法为《花莲县政府组织自治条例》,设有14个所属一级单位,设有6个所属一级机关,设有20个所属二级机关[1]

一级机关
  • 花莲县警察局
  • 花莲县消防局
  • 花莲县卫生局
  • 花莲县环境保护局
  • 花莲县地方税务局
  • 花莲县文化局
一级单位
  • 花莲县政府民政处
  • 台花莲县政府财政处
  • 花莲县政府建设处
  • 花莲县政府教育处
  • 花莲县政府农业处
  • 花莲县政府地政处
  • 花莲县政府原住民行政处
  • 花莲县政府观光处
  • 花莲县政府客家事务处
  • 花莲县政府社会处
  • 花莲县政府行政暨研考处
  • 花莲县政府人事处
  • 花莲县政府主计处
  • 花莲县政府政风处
各级学校
  • 花莲县立体育实验高级中学
  • 花莲县立南平中学
  • 花莲县立各国民中学(24校)
  • 花莲县各国民小学(101校)
县营事业机构
  • 私法人-花莲县肉品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参见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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