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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公民投票
公投在英國憲法中的作用與歷史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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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公民投票(简称公投)是由全国或地方的选民所进行的直接民主决策,并就特定议题彰显民意意向及共识。
由于英国宪法奉行“议会至上”原则,即国会可以任意行使任何政治权力,理论上任何公投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加上英国现时亦未有法例或宪政惯例规范公投的实施要求,所以任何公投都必须获得英国议会立法授权方可举行[1]。
任何全国性或英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的公投案会受到《2000年政党、选举及公投法令》所规范,而任何涉及苏格兰权力下放事宜的公投则按照《2020年公投(苏格兰)法令》举行[2]。
目前为止,英国已经举行3次全国性公投,以及10项构成国或区域性公投;有关议题多数涉猎权力下放、主权及政制问题。此外,多个地方议会亦曾经举办涉及禁酒及设立行政市长制度的公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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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制效力及地位
历史上的公民投票次数寥寥可数,而英国宪法从未界定“公投”的实质定位。由于公投的意义在于实践“直接民主”的决策方式,与英国宪政所拥护的“议会主权”有所冲突,所以多数学者或政客亦会极力反对以公投解决政治问题。然而,有意见认为国会因曾为不同重要议题而举行公投,所以各种先例可证实公民投票已成为一项宪政惯例[3]。
英国的公民投票可大致分为两种:“先立法,后公投”及“先公投,后立法”。前者一般应用于已经订立国际协议或国会法令的程序,例如1998年北爱尔兰公投案正为贝尔法斯特协议取得公众授权。而后者则会放置一个广泛性议题,以协助政府测试民意或夺定日后施政方针,例如2016年去留欧盟公投后英国政府才启动脱欧工作[4]。
历史
1890年,英国宪法权威戴雪率先提出将公民投票成为实行重大宪政变革的机制。由于当时爱尔兰自治运动正发酵中,戴雪认为国会可以通过法令下放立法权予全国民众,借此让人民直接决定政治家难以处理的议题。他表示政党政治容易令选民未能在大选时影响个别政策方向,而行政独大的议会制度亦可让执政党通过违背民意的法案;而公投正可以修补代议政制的缺陷,确保日益扩大的行政权能够受到适当的民主制衡[5]。虽然“议会至上”的宪制秩序能令国会两院或政府绕过公投结果而立法,但他建议往后君主可以违反公投案为由而拒绝为相关法案御准[6]。
1910年,上议院违背传统而否决执政自由党提出的人民预算案,引发涉及国会权力分布的宪政危机;在野保守党当时曾倡议举办公民投票来解决两院之间争端,但最后未被自由党政府接纳,而相关议题亦在通过《1911年国会法令》后未再被提起[7]。
1945年5月,时任首相丘吉尔曾经提议诉诸公投来延长战时内阁的任期,直至日本投降为止。当时副首相艾德礼则反对,认为公投制度会违反英国的宪政传统,并形容其为“法西斯主义及纳粹主义的工具”。
1975年3月,时任首相玛格丽特·撒切尔亦引用过艾德礼的说词,认为公投属于独裁者及煽动者的统治手段[8]。
2010年,英国下议院的宪法委员会曾经就公民投票的议题,进行调查并召开公听会。其报告指出,尽管公投有其民主价值,但委员会认为个案式的公投制度仍然弊大于利;该会建议以后举行公投的决定必须基于跨党派的共识,并于长远建立机制以规管公投的宪制作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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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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