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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公平交易委员会

主管中華民國市場競爭事務的二級獨立機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華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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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员会(简称公平会)是中华民国政府竞争法制最高主管机关,职掌为查处《公平交易法》规范的限制竞争以及不公平竞争行为,同样亦是多层次传销事业的主管机关。公平会为行政院之二级独立机关,但只有公平会可依据《公平交易法》不须依照《诉愿法》程序向上级机关(即行政院)提起诉愿,对其行政处分或决定不服者必须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事实速览 公平交易委员会, 机构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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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宗旨

竞争法制的宗旨,在于维护市场自由与公平的竞争,与其相对的概念是“管制法”,原则上如果事业所属产业设有管制法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则事业的经营多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管制法所规范(涉及市场竞争的问题仍然适用公平交易法);即使事业所属产业没有管制法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事业的行为仍然不能违反公平交易法,因为在市场经济国家,事业的行为仍然要遵守基本的游戏规则,公平交易法因而有“经济基本法”之名。

公平交易委员会职责在于守护市场机制,并非操控市场,然而媒体及民意代表多误会公平会为物价管制机关(实为行政院稳定物价小组)。

历史

  • 1991年2月4日,总统令公布《公平交易法》。
  • 1992年1月13日总统令公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组织条例》,1月27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正式成立,2月4日《公平交易法》施行。
  • 2011年11月14日,总统令公布《公平交易委员会组织法》。
  • 2012年2月6日,《公平交易委员会组织法》施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更名为“公平交易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共7名改由行政院院长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采交错任期制。为合议制机关,委员会议议案须委员过半数通过后决议。

历任主任委员

更多信息 届次, 姓名 ...

现任委员[1]

更多信息 姓名, 就任日期 ...

组织架构

公平交易委员会实行委员合议制,设有委员七人,均为专任,并以其中一人为主委,一人为副主委,采用独立机关建制。

委员由行政院院长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四年,任满得连任一次,已连任者不得再任,采交错任期制;受有任期保障,不因政党轮替或内阁改组而解职。

委员需独立行使职权,维持中立,具同一党籍者不得超过全体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且任期中不得参与政党活动。委员需有法律、经济、财税、会计或管理专长,为一专业合议制机关。

委员任内如果有《公平交易委员会组织法》第7条之行为时[2],得由行政院院长将其免职[3]

业务单位

  • 综合规划处[4]
  • 服务业竞争处[5]
  • 制造业竞争处[6]
  • 公平竞争处[7]
  • 法律事务处[8]
  • 资讯及经济分析室[9]

内部单位

  • 秘书室
  • 人事室
  • 政风室
  • 主计室[10]

任务编组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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