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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议院解散
日本眾議院的解散制度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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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议院解散(日语:衆議院解散/しゅうぎいんかいさん shūgiin kaisan */?)是日本众议院的解散制度,从《大日本帝国宪法》下的帝国议会到《日本国宪法》下的国会均存在此机制。

根据现行法律,众议院的解散由内阁发动,但实务上的发动者是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内阁在主动或被动(如不信任案通过)的情况下,可由内阁总理大臣召开会议经全体阁员署名同意后,呈交建议书向天皇提请发布诏书以解散众议院(此步只是程序)。解散诏书由众议院议长向全体议员宣读后,所有议员立即解职;众议院随后在解散起40日内改选,以产生新一届议员。
现行宪法下的众议院解散
根据《日本国宪法》,众议院解散的发动权在内阁;在程序上,需由天皇根据内阁的助言和承认颁布诏书来执行,是天皇行使的国事行为之一(宪法第7条第3项)[1]。
与其他内阁制国家相同,发动解散众议院有两大原因:
- 被动:依据宪法第69条,内阁在众议院通过不信任案后,必须在10日内解散众议院,否则必须总辞下台。案例有1953年的“混蛋解散”。
- 主动:内阁可视情况,自行提请解散众议院。常在朝野僵局无法打破(如预算案)、或者内阁总理大臣企图巩固执政基础时发生;前者案例有2012年野田内阁发动的“近期解散”,后者则有2017年安倍内阁发动的“国难突破解散”。
发动解散的建议书虽然需要全体国务大臣签名同意,但阁员的任免权属于首相(依宪法第68条),如有阁员拒绝签名,首相可当场将该名阁员开除,等同使发动解散成为首相的专有权利;因为如此,解散众议院被称为“总理的大权”或“传家宝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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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总理大臣召开内阁会议,会中全体阁员在众议院解散的建议书上署名后,透过内阁总务官将建议书送交到天皇所在的皇居,提请天皇颁布众议院的解散诏书。解散诏书的制式文字是“依日本国宪法第七条,解散众议院”(日本国憲法第七条により、衆議院を解散する)。天皇依法下诏后,内阁总务官须护送诏书至众议院开会所在地,即国会议事堂。经过会议流程上的准备后,众议院议长必须于院会上,向全体议员公开宣读诏书;宣读完毕后,议员们依照惯例,进行“万岁三唱”(连喊三声万岁),以示对天皇诏令的承认。如解散时间落在会期以外,则由议长召集各党团代表后,在议长接待室内宣读诏书,其余议员则透过众议院公报来转知;不过此种状况不多,最近一次是1986年的“装死解散”。
众议院解散诏书宣读完毕的当下,包括议长在内的所有议员,均在任期未满的状态下强制免职、失去议员身份;众议院的会期直接结束,审议法案、预算案、内阁不信任案等审议中的议案全部作废,直到举行总选举产生新一届议员为止。参议院同时休会至众议院新任议员就职为止,但国家在期间内如发生紧急事态,内阁可视情况要求已解散的旧届参议院召开紧急会议;惟会议中所议决的措施,在新一届众议院召开后10日内需要获得追认,否则自动失效(宪法第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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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宪法下的众议院解散
《大日本帝国宪法》下的众议院解散是属于天皇的大权(第7条),在国务大臣的辅弼下行使(第55条第1项)。所以,实际上决定解散的是内阁。解散诏书的制式文字是“朕依帝国宪法第七条,命众议院解散”(朕帝國憲法第七條ニ依リ衆議院ノ解散ヲ命ス)。
历次解散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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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
- 解散最多记录 - 吉田内阁,4回
- 战后解散最短记录 - 石破内阁,8日(组阁2024年(令和6年)10月1日・解散2024年(令和6年)10月9日)
脚注
参考资料
参考文献
关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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