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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议院解散

日本眾議院的解散制度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眾議院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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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议院解散(日语:衆議院解散しゅうぎいんかいさん shūgiin kaisan */?)是日本众议院解散制度,从《大日本帝国宪法》下的帝国议会到《日本国宪法》下的国会均存在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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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3月14日众议院解散(混蛋解散)时的众议院议场,议长向全体议员宣读时任昭和天皇所签署的众议院解散诏书,日本第25届众议院解散。图中可见议员们依照惯例呼喊万岁口号

根据现行法律,众议院的解散由内阁发动,但实务上的发动者是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内阁在主动或被动(如不信任案通过)的情况下,可由内阁总理大臣召开会议日语閣議 (日本)经全体阁员署名同意后,呈交建议书向天皇提请发布诏书以解散众议院(此步只是程序)。解散诏书由众议院议长向全体议员宣读后,所有议员立即解职;众议院随后在解散起40日内改选,以产生新一届议员。

现行宪法下的众议院解散

根据《日本国宪法》,众议院解散的发动权在内阁;在程序上,需由天皇根据内阁的助言和承认颁布诏书来执行,是天皇行使的国事行为日语国事行為之一(宪法第7条日语日本国憲法第7条第3项)[1]

与其他内阁制国家相同,发动解散众议院有两大原因:

发动解散的建议书虽然需要全体国务大臣签名同意,但阁员的任免权属于首相(依宪法第68条日语日本国憲法第68条),如有阁员拒绝签名,首相可当场将该名阁员开除,等同使发动解散成为首相的专有权利;因为如此,解散众议院被称为“总理的大权”或“传家宝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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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内阁总理大臣召开内阁会议日语閣議 (日本),会中全体阁员在众议院解散的建议书上署名后,透过内阁总务官日语内閣総務官将建议书送交到天皇所在的皇居,提请天皇颁布众议院的解散诏书。解散诏书的制式文字是“依日本国宪法第七条,解散众议院”(日本国憲法第七条により、衆議院を解散する)。天皇依法下诏后,内阁总务官须护送诏书至众议院开会所在地,即国会议事堂。经过会议流程上的准备后,众议院议长必须于院会上,向全体议员公开宣读诏书;宣读完毕后,议员们依照惯例,进行“万岁三唱”(连喊三声万岁),以示对天皇诏令的承认。如解散时间落在会期以外,则由议长召集各党团代表后,在议长接待室内宣读诏书,其余议员则透过众议院公报来转知;不过此种状况不多,最近一次是1986年的“装死解散日语死んだふり解散”。

众议院解散诏书宣读完毕的当下,包括议长在内的所有议员,均在任期未满的状态下强制免职、失去议员身份;众议院的会期直接结束,审议法案、预算案、内阁不信任案等审议中的议案全部作废,直到举行总选举产生新一届议员为止。参议院同时休会至众议院新任议员就职为止,但国家在期间内如发生紧急事态,内阁可视情况要求已解散的旧届参议院召开紧急会议日语参議院の緊急集会;惟会议中所议决的措施,在新一届众议院召开后10日内需要获得追认,否则自动失效(宪法第54条日语日本国憲法第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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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

旧宪法下的众议院解散

大日本帝国宪法》下的众议院解散是属于天皇的大权(第7条日语大日本帝国憲法第7条),在国务大臣辅弼日语輔弼下行使(第55条第1项日语大日本帝国憲法第55条)。所以,实际上决定解散的是内阁。解散诏书的制式文字是“朕依帝国宪法第七条,命众议院解散”(朕帝國憲法第七條ニ依リ衆議院ノ解散ヲ命ス)。

历次解散列表

旧宪法时期

更多信息 解散年月日, 帝国议会回次・种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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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宪法时期

更多信息 解散年月日, 国会回次・种别 ...

记录

  • 解散最多记录 - 吉田内阁,4回
  • 战后解散最短记录 - 石破内阁,8日(组阁2024年(令和6年)10月1日・解散2024年(令和6年)10月9日)

脚注

参考资料

参考文献

关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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