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问题
时间线
聊天
视角
跨性别法律地位
人权类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Remove ads
全球各地对于跨性别者的法律地位差异甚大。有些国家已立法保护跨性别者的权利,但另一些国家则将其性别认同或性别表现定为违法。在许多情况下,跨性别者在就业、住房、医疗保健及其他生活领域中面临歧视。
跨性别者指的是其性别认同与出生时被指定的性别不一致,或与该性别相关的性别角色不符的人。他们可能已经建立,或计划建立,与自身性别认同一致的新性别身份。“变性人”通常被视为涵盖“跨性别者”的一个广义概念,[1][2][3]但有些变性者拒绝被归类为“跨性别”。[4][5][6][7]
在全球范围内,多数法律体系承认传统的二元性别身份及社会角色,即男性与女性,但往往排除其他性别认同与性别表现。在法律上,通常出生时被指派为男性者会被认定为男性,出生时被指派为女性者会被认定为女性。然而,一些国家法律上承认第三性,该身份通常与非二元性别相关。如今,对于“男性”与“女性”这两种典型分类之外的多元性别认同有了更深入的理解,许多新的自我描述开始进入学术与社会讨论,例如泛性别,X性别,性别酷儿和无性别。在医学与社会领域,“变性欲症”(易性症)的术语逐渐被“性别不一致”[8]或“性别不安”[9]所取代,而“跨性别者”、“跨男”、“跨女”及“非二元性别者”等用语则逐渐取代了“变性人”的分类。
许多与跨性别权利相关的议题通常被视为家庭法(民法)的一部分,特别是婚姻问题,以及跨性别者是否能够享有伴侣的保险受益或社会福利等权利。
全球各国对于跨性别者的法律承认程度差异甚大。许多国家已允许个人透过修改出生证明的法律性别来合法承认性别重新决定。[10]许多跨性别者选择透过性别肯定手术来永久改变身体,或透过性别肯定激素治疗来半永久性地改变身体状态。对于这类医疗照护的法律规范因国家而异。在某些国家,这些医疗程序是获得法律承认的前提条件;在少数国家,法律层面与医疗程序紧密相连,即相同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同时负责决定个人是否能接受治疗及进行相关法律变更。而在另一些国家,这些医疗程序则被视为违法。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即使是未进行性别肯定手术的跨性别者,也可以获得与变性人相同的法律承认。在某些国家,获得法律认可可能需要明确的医学诊断,如“易性症”;而在其他国家,诊断“性别不安”或仅凭确立非传统的性别角色,可能就足以获得部分或全部法律承认。《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五版》(DSM-5)将“性别不安”列为正式诊断标准。然而,并非所有跨性别者或变性人都会经历性别不安或性别不一致,但在许多国家,诊断仍然是获得法律承认的必要条件,假如当地法律允许跨性别者获得承认的话。
Remove ads
立法承认性别认同的努力
Remove ads
立法反对性别认同承认的努力
亚洲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规定未成年人改变其法定性别是非法的,并称只有20岁以上的人可以进行性别重置手术,以申请修改身份证和户口登记。[87]
2014年年初,山西省开始允许未成年人申请更换监护人身份证的附加信息。政策的这种转变允许手术后婚姻被认定为异性恋,因此是合法的。[88]
中国大陆的跨性别青少年面临许多挑战。一项研究发现,在6至12岁的男孩中,有0.5%(1:200),女孩中有0.6%(1:167)经常或总是“表达想成为另一性别的愿望”。有0.8%(1.125)的18至24岁的出生时被指定男性的大学生(他们的身份证上显示的性别是男性)报告说“我心中的性别”是女性,还有0.4%的人认为他们的性别是“其他”。在出生时被指定女性中,有2.9%(1:34)的人认为自己的性别是男性,另有1.3%的人表示“其他”。[89]
北京大学针对跨性别者的调查报告显示,中国大陆的跨性别女生在教育方面受歧视的现象较为普遍[90]。中国大陆学校在招生(部分学校和特定专业)、仪容仪表规范(发型、着装等)、如厕、住宿、体检、军训、兵役、体育课及考试、体质与健康测试等方面都存在着性别隔离要求,要求学生严格按照学籍性别参与各项活动,如不遵守会面临记过等处分,而中国大陆的跨性别女生只有在完成性别重置手术并修改户籍性别后方可修改学籍性别。亦曾有接受过高等教育的跨性别女生因学历和学位信息长期无法修改而面临就业歧视[91][92]。
Remove ads
目前台湾跨性别者需要进行生殖器手术切除主要的性器官,以便在身份证和出生证明上变更其性别注记。[93]手术需要两名精神科医生的批准,并且该医疗行为不受全民健康保险的给付。[94]政府在2015年就消除外科手术要求进行了公众咨询,但此后未进行任何具体的行动。[95]
香港现今尚未出台相关法例,但有行政措施。[96]国际特赦组织香港分会亦促请港府,采取立法及行政措施,尊重跨性别人士及双性人的性别选择,以及他/她们生理和心理的需要,包括无须他/她们完成整套性别重塑手术后才确认相应性别。[97]2017年6月23日,性别承认跨部门工作小组发表关于性别承认的咨询文件,并就性别承认议题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98][99]
- 完成政府指定整个性别重置程序后,医院会发给当事人一封性别重置证明书
- 如需更改姓名,须先行到律师行办理“更改姓名契约”(俗称改名契)
- 带同性别重置证明书往入境处申请更改性别及/或姓名
- 取得新身份证明文件后,便可以开始更改其他证件或服务之性别、名称资料。医院管理局的病人资料,一般会于手术后由医院自动更改
W出生时是一名男生,2008年接受变性手术成功后,获签发记载性别为女性的新身份证和护照。同年11月向婚姻登记处申请登记与男友结婚遭拒,其理由是婚姻登记以出生时的性别为准,而且香港也未承认同性婚姻。 W入禀法院提出司法复核,指责婚姻登记官的决定侵犯了她宪法上的婚姻权和隐私权。高等法院原讼庭和上诉庭都维持婚姻登记官的决定,所以W其后上诉到终审法院。2013年5月13日,终审法院推翻婚姻登记官的决定,裁决W可以与她的男友结婚。但终审法院亦同时下令暂缓执行裁决一年,允许政府有更多时间修改法例。[100]政府其后向香港立法会提交法案,但被否决,不过不影响法庭判决。
2013年9月16日,一名跨性别女性埃利安娜·鲁巴什金声称,她受到海关人员的歧视和性虐待,包括受到侵入性搜身和否认使用女厕的行为,尽管香港官员否认了这一指控。被释放后,她申请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难民署)的难民身份,使她实际上无国籍,正在等待被第三国接受。[101][102]
谢浩霖及另一人以“Q”作代号的匿名人士未完成由女变男变性手术的跨性别人士所持的英国公民护照或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已将登记性别改为男性,但入境处拒绝更改他们香港身份证上的性别。其向入境事务处申请更改身份证上的性别被拒,遂于2017年提出司法复核,但原审及上诉庭均指出,不可逆转的变性手术,属最为有效及可行的方法来判定性别,认为政策已平衡他们及公众的利益,故先后被高院原讼庭及上诉庭裁定败诉。二人不服裁决,于2022年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2023年6月,终院5名法官一致裁定,二名上诉人上诉得直并撤销原审的裁决。终院判词指,现时政策规定女跨男跨性别人士必须接受完整性别重置手术,终审法院不接受完整性别重置手术是更改身份证上性别的唯一可行、客观及可核证的准则,故违反《香港人权法案》第14条下的性别认同权利及身体完整权利,属违宪。[103][104]
Remove ads
在英国入侵之前,巴基斯坦人认为性别模糊和跨性别身份是一种常态,反LGBT+的法律是由英国人实施的,与他们在英国的法律相一致。根据历史记录,印度教、穆斯林、锡克教徒和其他宗教少数民族对同性恋者没有强烈的仇恨。在许多方面,制定支持LGBT社区的法律可以被视为去殖民化行为。
2009年,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判决跨性别群体胜诉。这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指出,作为公民,他们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利益和保护,并呼吁政府采取措施保护跨性别不受歧视和骚扰。[105]
2018年5月8日,巴基斯坦伊斯兰堡通过了《跨性别者权利保护法案》,该法案实施了跨性别者的身份权和反歧视法律。法律包括在护照、身份证和驾驶执照等法律文件中承认跨性别身份和性别认同,并会反映在正式的身份证明文件上。法案同时禁止在就业、学校、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医疗保健等方面的歧视,以及根据其选择的性别享有继承权。此外,该法案要求政府为跨性别社区建立保护中心和安全屋。[106]
Remove ads
2003年7月10日,日本国立国会一致批准了一项新法律《针对性同一性障害者处理性别问题的特殊法案》,该法律使变性人能够修改其法定性别。[110][111][112]然而,2004年7月16日生效的这项法律有争议的条件,要求申请人既未婚又无子女。自2018年以来,性别重置手术部分费用由日本政府支付,只要患者未接受激素治疗且没有任何其他既往疾病,日本政府将为其提供医疗保险。但是,申请人必须年满20岁、单身、不育,且没有20岁以下的孩子(日本成年年龄),并且接受精神病学评估以诊断为“性同一性障害”,在西方国家被称为性别不安。完成后,患者只需支付手术费用的30%。[113][114]
1960到1990年代间,新加坡法律曾经以当时社会两性着装习惯为规范订立法律,并强制所有于其境内外出现或驻留的人士遵守,把“社会普遍习惯把男女衣着打扮风格作鲜明区分”的风气贯彻硬性执行。例子有:
- 规定男士头侧头发长度不得足以盖住耳朵及膊[115],而在公众场所亦时常有“长发男子不受欢迎”等告示;
- 规定男士不得穿着女式上衣及裙子、丝袜、裤袜、高跟鞋等“被视为属于女性穿着”的服饰;
- 规定男士不得佩戴耳环与任何标致饰物等“被视为属于女性佩戴”的饰物。
此法令主要针对嬉皮。当时,新加坡境内任何民众仪容一旦未符合上述所有规定者即属违法。
著名日本音乐大师喜多郎曾因为在新加坡机场办理入境手续时留长发,与新加坡政府对男士的仪容规范不符,就被拒绝入境,而其专场音乐会也因此被迫取消。[116][117]
现时,因应保障跨性别人士,而将部分废除。
伊朗政府当局在2010年7月也颁布了男性人员的发型指引,把留马尾等长发、 朋克发型等男性人员予以法办着令剪短。[118][119]
阿联酋属于一个伊斯兰教并行使伊斯兰教法的国家,对男女有一定的打扮要求,同时,并禁止相关的同性恋行为,而跨性别同样被取缔,包括变装在内。
在2005年,警察在发现一间阿布扎比旅馆的26名年轻男性从事穿着反串服装与同性恋行为后,他们都被逮捕。在讨论此次突袭时,司法及伊斯兰事务及宗教基金部长穆罕默德·本·努克海拉·阿尔·达西里(Mohammed bin Nukhaira Al Dhahiri)说:“UAE不会容忍任何同性恋或同性性行为。我们的社会不允许同性恋行为的存在,无论是言语上或实际行为上。”初期的报告显示这些人被强制给予实验性的激素治疗,但政府随后收回了这些声明。这些人最后被全部判处5年徒刑。
此外,对LGBT人士的法律及社会制裁导致在迪拜不存在任何正式的LGBT组织或夜店。一个叫做“钻石俱乐部(Diamond Club)”的夜店为LGBT社群主办了一场特别的夜晚活动,请来英国的变装DJ,但被政府强制关闭。
西方国家
英国于2004年订立《性别认同法》,订明更改性别的条件:申请人须 (1) 有或曾经有性别焦躁症 (2) 在过去两年完全以其心理性别生活 (3) 决意永久地以其心理性别生活。现时英国已无需医生证明,只需提供证明并在一年内以另一性别身份生活,并意永久地以其心理性别生活。
德国于1980年制定性别变更之法律,规定申请人须年满25岁、不具婚姻关系、不认同原生性别达三年、经由两位专家(精神科医师、心理师)鉴定并完成绝育手术始可向法院声请变更法定性别[120]。此法实施后不断受到司法诉讼之挑战。2008年,无婚姻关系之要件被宣告违宪[121];2011年,强制手术之要件亦被宣告违宪[122][123]。因此,德国在2023年以前的制度为不强制手术但要求提供两份医疗证明之弱医疗模式。
然而,类似于英国的情况,申请者仍需要进行精神科评估被批评有过度侵犯隐私、将跨性别疾病化和医师依据性别刻板印象来判定等等问题。因此,德国在2024年11月把更改性别的制度改成了不须医疗证明之自我决定模式[124]。
2012年5月,阿根廷国会通过《性别认定法》,开放人民有自行选择性别的自由,无须事先经过法律、心理和医疗程序,成为全世界跨性别人权的先驱。[125]
2016年4月,北卡罗来纳州政府立法要求所有人根据出生证明上的性别使用公厕。发言人表示,“在我们通过一项合理法令,确保没有政府能剥夺我们对厕所、更衣室及浴室基本的隐私期望后,全国出现彼此串联、企图抹黑北卡州名声的行动”。[126]
2017年2月22日,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发表正式声明,表示将会撤回奥巴马政府发布的有关跨性别学生可根据性别认同选择厕所的指引,这是他竞选承诺的一部分。[127]
立陶宛禁止性别重置手术,指出性别重置手术很具争议,基于一些心理因素社会还不能接受这事。普遍的人认为性别是受孕的那一刻通过遗传决定的,如果容许进行性别重置手术会引发医学和伦理上的问题。“批评同性恋行为”的言论不被视为憎恨言语。条款列明:有关性别身份认同、性行为、性犯罪或性信念的批评,或游说改变性别身份认同、性行为、性犯罪或性信念的做法,不被定性为骚扰、诋毁、煽动仇恨或煽动歧视的行为。
针对压制抗议活动,尤其是同志游行。其中一项法案要求公众活动主办人承担“公开诋毁宪法的道德价值观”的行政费用和罚款,罚款最高可达1,800欧罗。另一项法案要求公众活动主办人负责一切与确保公众安全和秩序有关的费用。[129]
2015年,变性者和跨性别者无资格获取驾驶执照。政府表示,由于俄罗斯交通事故过多,这样做是为了加强驾驶者的医疗控制。[130]
在1799年至2013年间,在“雾月政变”的第八天,巴黎警察局长签署一项法令:所有想要穿男性衣服的女性,必须在警察局取得合法许可。自从法国大革命时间,女性亦有参与有关男女平权运动,并于1789年通过的著名的《人权宣言》,强调“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但在1799拿破仑联合其他势力发动“雾月政变”后,便开始抵制女权主义。
在1892年和1909年,法国下发了两个警长通知,允许女性在骑自行车和骑马时穿裤子。随之,出现了一种灯笼裤,裤子很宽大,在膝盖处收紧。即便如此,这种灯笼裤也曾让保守人士勃然大怒。
到1946年,法国已实施新宪法,法律的内容是“法律保证女性在各方面享有跟男性同样权利”,使该女性禁穿长裤的法律则没有再次执行,使法国在1968年的“五月风暴”后,使女性能够高兴地穿着从美国传入的牛仔裤。[131]
时至2013年1月31日,实施200多年的法律终于被废除,在2012年7月,参议员兼人民运动联盟保守党成员艾伦·胡佩特在一项递给娜雅·瓦洛·贝尔卡桑的公开申请中表示,这项法律的“象征意义”可能会“削弱我们的现代意识”,并请求部长撤销此项法律。娜雅·瓦洛·贝尔卡桑同意了他的诉求。
在2016年11月起,改变法定性别毋须任何绝育或性别重置手术。
2023年2月16日,西班牙国会投票通过一份跨性别法案,允许所有年满16岁者变更身份证上登记的性别;14至15岁国民在双亲或法律监护人同意下,也可申请改变身份证上性别;12至13岁者则须取得法官同意。[132]
世界各地修改身份证件性别标记的要求汇总

合法的性别身份变化,无需手术
合法的性别身份变化,需要手术
没有合法的性别身份变化
未知/不明确
合法 |
合法,但相关程序复杂 |
各地情况不同 |
禁止 |
未知 |
国际人权法
联合国九大核心国际人权公约建立了由各国提名的独立人权专家组成的委员会,即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负责监督缔约国的落实情况。委员会的权限包括[137]:
- 就公约内涵,发布权威性的《一般性意见》或《一般性建议》解释;
- 审查国家定期提交之“国家报告”,作出《结论性意见与建议》;
- 根据“任择议定书”规定,受理缔约国人民提出的个人申诉/来文(Individual Communications),由委员会作成决定。
总结
视角
虽然联合国九大人权公约没有明白规定,不过条约机构自2000年以来,在一般性意见或建议中已逐渐建立了适用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征的人权规范[138][139]。委员会在一般性意见和建议中涵盖了各种主题,其中所明确的国家义务,要求采取各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审议或废除法律、发展和实施政策、培训专业团体、进行提高公众意识的活动,以及采取措施防止第三方侵犯LGBTI人士的权利[138]。
委员会明确表示,将性别认同之表达定为刑事犯罪违反人权标准,应当废除此类法律。并在许多一般性意见和建议中,提及了基于性别认同和性别表达的暴力和歧视,还有这些暴力和歧视的特定型态。各国须采取特别措施保护LGBTI人士,禁止和防止来自第三方的暴力与歧视,并通过法律禁止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征的歧视与骚扰[138]。例如,CCPR在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处理生命权,指出:
保护生命权的义务要求缔约国采取特别措施,保护因特定威胁或既已存在的暴力模式而特别受到生命威胁的弱势群体。此类人员包括……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双重性征者……。生命权必须得到尊重和确保不得加以任何区别,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意见、民族本源或社会阶级、财产、出生或任何其他身份,包括种姓、族裔、原住民族成员、性倾向或性别认同、身心障碍、社会经济地位、白化症和年龄等。保护生命权的法律措施必须平等适用于所有个人,并为他们提供有效保证,防止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多重和交织的歧视。[140]
又如CESCR在第22号一般性意见(2016)处理性健康和生育健康权,也指出:
在性健康和生育健康权的背景中,不歧视也包括所有人的性倾向、性别认同和双重性征身份受到充分尊重的权利。将同性成年人自愿发生性关系或表达性别认同的行为定为刑事罪,无疑侵犯人权。同样,要求将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双重性征者视为心理或精神病患者,或要求他们被以所谓的“治疗”而“治愈”的法规,都明显侵犯其性健康和生育健康权。缔约国也有义务打击对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恐惧,这种恐惧导致歧视,包括侵犯性健康和生育健康权的行为。……国家必须对阻碍行使性健康和生育健康权的法律进行改革。这方面的例子包括,将……跨性别身份或表达定为刑事罪的法律。……如果一个国家未能采取有效步骤,防止第三人破坏享有性健康和生育健康权,即违反了保护义务。这包括……针对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双重性征者的暴力行为。
CESCR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2016)也提到:
非直接延续强制性医疗做法的法律和政策,包括……性别认同得到法律承认,需要进行手术或绝育的要求,构成了补充的违反尊重义务行为。
在一般性意见和建议中,委员会还提到国家必须确保LGBTI人士能够行使其和平集会的权利,并且不能因为对于性别认同表达的反对,就以保护道德为名施加限制。此外,国家制定与实施会影响到LGBTI群体的措施和政策时,应将其纳入作为参与和咨询对象。LGBTI人士的个人关系应受尊重和保护。多元性别的家庭受到承认时,国家应保护家庭成员的经济权利。此外LGBTI家长的孩童,必须得到保护,不受歧视[138]。
条约机构的一般意见和建议中,对交织形式的歧视和暴力给予许多关注。在这一背景下,多元性别已被视为与年龄、性别和身心障碍相互交织;LGBTI人士所面临的歧视,也在种族歧视、移民和气候变迁的背景中得到考量。委员会还强调了性别概念的发展,理解生理性别应基于生物学,而社会性别则反映社会建构,产生了阶层关系,以及权力分配与权利行使的不平等[138]。
在2017年的 G v. Australia 案,人权事务委员会认定澳大利亚政府拒绝为已婚变性人提供正确标示其性别的证件,违反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的隐私权和第26条的歧视禁止[139],并在该案表示第26条的歧视禁止包含性别认同[141]。
由于在联合国人权公约的架构下,欠缺对性倾向和性别认同在人权事务上清楚的适用原则,因此致力于此议题的非政府组织邀请人权专家起草日惹原则,以便将现有国际人权公约之国家义务应用在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相关事务上。于2006年11月举行专家会议,2007年3月对外发表日惹原则,共计29项原则,2017年9月举行专家会议,又补充了9项原则,共计38项原则,并就其中12项原则补充国家应有的义务,11月对外发表。日惹原则虽非联合国文件,但在联合国机构的各类文件中被广泛运用及引用[139]。
日惹原则在2007年发表后,关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议题在国际人权法的论述中更为频繁地出现。这立即带来的结果是,《日惹原则》在2008年的第一轮普遍定期审查中被多次引用。同样在2008年,条约机构和特别报告员首次将性别认同作为其关切的对象[142]。
目前主要的区域性人权体制包括欧洲理事会的欧洲人权公约和欧洲社会宪章、美洲国家组织的美洲人权公约以及非洲联盟的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所建立之人权体系,又以欧洲之区域性国际人权公约之发展最为完备及蓬勃[143]。区域性的人权体制和联合国的人权体制是双轨并行而非阶层结构的系统,在接受区域人权体制设立之地区,其人民之国际人权申诉案件,只能就区域人权体制或联合国的人权体制择一为之[144]。
欧洲人权法院在2002年的Goodwin v United Kingdom案,认定政府没有提供跨性别人士法律性别承认(legal gender recognition)的程序,如变更法定性别、名字等,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的隐私权[145]。在2017年的 A.P., Garçon and Nicot v. France 案,法院认定将丧失生殖能力的手术作为变更法定性别的要件,违反公约第8条的隐私权[146]。欧洲社会权委员会在2018年的 Transgender Europe and ILGA-Europe v. the Czech Republic 案,认定要求跨性别者接受某些医疗介入措施,包括丧失生殖能力的手术,作为变更法定性别的要件,违反了欧洲社会宪章第11条保障的健康权。委员会指任何非必要的医疗措施会被认定为违反第11条,如果进行该措施是取得其他权利的附带条件[147]。
美洲人权法院应哥斯达黎加政府的提问,在2017年11月24日作成咨询意见,认定依据美洲人权公约个人有修改包括姓名、影像和性别等公共纪录的权利,以反映个人自我认定的性别认同。对公共纪录的这种更正必须是完整、保密、便宜,并仅基于请求者的自由知情同意,不以医疗介入,如手术或荷尔蒙治疗作为必要条件。法院认定根据公约第18条(姓名权)、第3条(法律人格的承认权)、第11(2)条(隐私权)、以及第7条结合第11(2)条(人格自由发展权),个人有权全面更正公共纪录以符合其自我认知的性别认同,并且基于确保平等权和不歧视(公约第1(1)条和第24条),国家有义务承认、规范和建立相应的公共纪录更正程序[148][149]。
欧洲人权法院在2010年的 P.V. v. Spain 案认定欧洲人权公约第14条歧视禁止包含了变性状态,在2015年的 Identoba and Others v. Georgia 案,认定公约第14条歧视禁止包含了性别认同[150][146][151]。
美洲人权法院在2012年的Atala Riffo and Daughters v. Chile案,认定美洲人权公约第1条第1款中有关歧视禁止的段落包含了性别认同[152][153]。
参考资料
参考文献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Remove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