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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政府认定为邪教的团体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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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是对某些具有不为熟悉的信仰或宗教行为,或被认为是奇怪的宗教教派的带有负面价值的评断称呼。[1]目前的宗教研究学术界中已经摒弃使用这个主观概念,取而代之的是不含贬义色彩的中性的“新兴宗教”概念。[2][3][4]
一些学者认为“邪教”一词是对于具有不同教条和仪式的团体的人身攻击。[5]而宗教学者梅根·古德温也指出,在一般人的用法当中,所谓的“邪教”,其实指的就是“我不喜欢的宗教”。[6]
中文“邪教”一词来源于佛教概念附佛外道。[7][8]与这个词相对应的英文,被认为最贴切的词汇是cult(膜拜团体)。英文中的cult一词含有负面价值的评断,但其贬义色彩远没有中文邪教一词强烈。另外,在很多其他欧洲国家的语言中,cult/sect(膜拜教派)这个概念相对中立。
各个国家对“邪教”的定义会有很大的不同。这个列表罗列被了各政府文件列为中文中的邪教,英文中的cult,其他欧洲语言中的sect,或其他语言中与此相类似的词的宗教团体。[9][10] 但并非所有被认定为“邪教”的宗教团体都会被视为非法,有些仅是因为其教义、组织、仪式等不被当地政府所能接受,但有些涉及到刑事犯罪行为。
每个国家和地区的政策、观点、与执法不同。很多国家的宪法里都有宗教自由的条列。而且,各国的执法也不同。比如,美国议院曾出版过研究邪教组织的调查报告,但美国宪法保障宗教自由,行政部门没有因此而管制这些不是非法组织的宗教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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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所在国政府认定为邪教的团体。
- 黑魔教[需要解释]
原则上,中国大陆政府禁止一切未经政府批准的宗教性团体,所以凡是没有在政府部门注册的不属于“合法宗教”都被认为是非法团体。中国政府要求各宗教团体爱国爱教,并且禁止与境外宗教组织发生直接接触。因此凡是中国政府不承认的宗教都是非法宗教,但不一定被确认为“邪教”。例如萨满教、日本神道教、印度教等在中国大陆并无注册,但并没有被确认为“邪教”;天主教地下教会和新教地下教会也因为没有向政府注册而无合法地位,但不属于邪教。
按发布公告查禁的先后顺序排列[15]:
- 呼喊派(1983年)[16][17][18]
- 全范围教会(1988年)[17]
- 门徒会(在湖北等地又称“旷野窄门”)(1990年)[17][18]
- 灵灵教(又称“属灵教”、“灵灵派”)(1991年)[17][18]
- 全能神教会(又称“东方闪电”、“实际神”)(1995年)[17][18][19][20]
- 观音法门(又称“清海无上师世界会”)(1995年)[16]
- 中华大陆行政执事站(1995年)[17][21]
- 天父的儿女(1995年)[22][23]
- 达米宣教会(1995年)[22]
- 灵仙真佛宗(1995年)[24]
- 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1996年)[25][26]
- 统一教(1997年)[16][27]
- 主神教(1998年) [16][17]
- 三班仆人(1999年)[28] [18]
- 中功(2000年)[29]
- 华藏宗门(2014年7月)
- 银河联邦(201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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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1999年)
BBC及一些观察家指出,中国高层对法轮功的态度存在分歧[30]。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发动“镇压”前一年,刚退休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长乔石发起并亲自率团独立调查法轮功数月,做出“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结论报告提交中共中央政治局[31]。“镇压”时,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称法轮大法研究会为非法组织[16][32]。
但是,在公安部2000年发布的公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中,里头对于“现已认定的邪教组织情况”,列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邪教组织有7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7种,其中并未提到法轮功[15][33]。公安部2014年6月公布名单有14种,但法轮功仍不在其内[16]。
联合国人权专员在2010年联合国大会上报告为法轮功辩护,指出法轮功等社会弱势信仰团体经常遭诬蔑为“邪教”,因此常受社会歧视、甚至升级为针对“颠覆阴谋”的打击[34]。加拿大前亚太司长乔高引用蒙特利尔大学教授王大卫对法轮功的详细研究结论指“法轮功不是邪教”;因报导法轮功获得普利策奖的《华尔街日报》前北京分社社长张彦认为法轮功不符合对邪教的共同定义,并指中共方面说法不被支持、从不允许法轮功受害者单独受访[35]。《南华早报》报导引述法国内政部反邪教小组表示“我们不能滥用邪教这个词,并把它用于任何一个宗教运动,无论是老的还是新的。根据法国法律,法轮功不该被称作邪教。”[36]
- 李和平、滕彪等6位北京律师,2007年在一个法轮功代理案件发表著名的〈宪法至上,信仰无罪〉无罪辩护词。认为当局违反宪法“政教分离原则”、宗教自由保障;当局发布关于法轮功的所有定性档案都不符合《立法法》而不能当作处理依据,已违反宪法及法治精神;且民政部也无权称法轮大法研究会是非法组织;当局对法轮功信仰者采取的行动过激且违法甚至构成犯罪。[37]
- 北京维权律师莫少平表示:“无论从刑法的三百条还是全国人大的决定,以及两高的解释里面都没有明确说法轮功是邪教,只有两高颁布司法解释的通知里面才确认说法轮功是邪教,两高的这个通知本身是不符合中国立法的规定。”[38]亦有大陆律师针对两高司法解释的通知表示:“这文件是内部通知,不是公开的法律文件,法律文件必须公之于众才生效,否则就是不教而诛;两高在公开的文件中不认定法轮功是邪教,在内部通知中又说成邪教,是很不严肃,而且最高法院只能就司法审判如何适用法律进行解释,不能超越这个职权去认定什么社会组织是邪教组织或者非法组织,这是行政权力而非司法权力的范围;这文件是对刑法300条的越权解释”[39]。
- 北京律师谢燕益、唐吉田认为,迄今为止中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认定法轮功是邪教,信仰法轮功完全合法。谢燕益说,法轮功学员坚持信仰、向人讲述真相,以及制作传播真相资料是维护公民的信仰自由,完全合法。[40][41]
- 中国知名律师郭莲辉也在研究法律中发现,关于法轮功的文件,从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通告,到公安部通告,再到全国人大的决定,以及之后两高院的司法解释,均没有定性法轮功是邪教[42][43]。郭莲辉说,可查到的资料有三,是1999年10月25日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污称法轮功是“邪教组织”、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最高法院要求下级法院学习人大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一个内部通知中。“但这三样东西显然不具法律效力,也不能作为司法依据”。[44]
而在2006年,美国法院向当时正在美国访问的中国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叶小文和副局长王作安发出民事诉讼传票,他们被指煽动、鼓动、阴谋、命令、策划/协助和支持对法轮功的酷刑、群体灭绝和其它人权侵犯。[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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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在香港为合法团体,法轮功学员在香港注册的“香港法轮大法协会”,为一合法组织。[46]香港前特首董建华配合中央政府于2001年公开声称法轮功为邪教,但引发强烈反弹;时任政务司长、后任特首曾荫权则指出是董建华个人意见[47]。香港前枢机主教陈日君[48]、支联会主席司徒华[49]、前政务司长陈方安生[50]、李柱铭、冯智活牧师[51]等名人皆公开支持法轮功。
当时香港的公民团体包括社会民主论坛、基督教工业委员会等三十个团体曾联署致信行政长官董建华表示:“特区政府还未发现法轮功学员有任何违法行为,也未列出证据证明法轮功是邪教,特区政府对法轮功的言论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并损害本港结社、言论、集会、宗教等自由”,并要求“1. 停止针对及压迫法轮功的言论及行为;2.尊重并维护港人一向所享有的结社、言论、集会、宗教等自由。”[52]
中国政府因将地方召会列入“呼喊派”而引起地方召会的抗议。其中2013年8月27日,新北市新店区召会长老欧阳家立(多次担任台湾基督教教牧参访团团长)在两岸基督教论坛上代表地方教会正式发表声明:召会不是“呼喊派”,全球超过四千处的地方教会都与“呼喊派”无关。2014年6月11日,台北市召会就中国反邪教协会针对山东招远麦当劳杀人事件而将召会视为邪教之一“呼喊派”[53]提出声明:地方教会不是“呼喊派”,李常受没有成立过“呼喊派”[54]。2014年6月10日,台湾福音书房发布由负责人吴有成署名的公开声明,抨击中国反邪教协会等单位把地方召会及台湾福音书房与呼喊派连在一起,强调与呼喊派无涉,支持中国政府依法取缔邪教。
1999年法国国会关于教派的调查报告包括了以下组织:[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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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雷夫教(原名奥姆真理教,于1995年发动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造成14人死亡,约5000人受伤)。但在日本至今仍是合法组织,尽管在坊间皆被认定为邪教,但不被列入这个名单。1999年12月,日本政府通过了针对奥姆真理教的《团体规制法》,对奥姆真理教的未来活动进行了限制。日本警方从2000年开始,就一直根据《团体规制法》对该组织持续监控。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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